建設銀行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建設銀行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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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2.1 對公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調查評價、審批、發放及貸後管理五大階段。按照信貸業務先客戶評級、後額度授信、再具體支用的原則,除總行特別規定可以不予確定授信額度的客戶外,所有客戶在我行辦理具體信貸業務均應先評級並報批授信額度。


建設銀行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2.1.1 受理

受理階段主要包括:客戶申請——資格審查——客戶提交材料——初步審查等操作環節。受理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建設銀行的信貸政策審查客戶的資格及其提供的申請材料,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信貸業務申請。

2.1.1.1 客戶申請

該環節可以是客戶主動到建設銀行申請信貸業務,也可以是建設銀行主動向客戶營銷信貸業務,請客戶向建設銀行提出信貸申請。信貸人員既要認真瞭解客戶的需求情況,又要準確介紹建設銀行的有關信貸規定(包括借款人的資格要求、信貸業務的利率、費率、期限、用途、優惠條件及客戶的違約處理)等。

2.1.1.2 資格審查

1.客戶資格要求:按照《貸款通則》的要求,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兼具經營和管理職能且擁有貸款卡(證)的政府機構。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須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須經聯營各方書面同意);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須經合作各方書面同意);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但不具備法人地位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經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客戶向建設銀行申請信貸業務,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1)客戶基本條件

① 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建設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② 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③ 在建設銀行開立存款帳戶(業務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⑤ 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⑥ 申請固定資產貸款的,新設項目法人的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率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⑦ 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年檢合格的貸款卡(證);

(2)限制性條件

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銀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請:

① 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經營現金淨流量為負;

② 向建設銀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

③ 違反國家規定騙取、套取貸款,用借貸等行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④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的;

⑤ 違反國家規定用建設銀行信用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的;

⑥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或嚴重有損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的產品或項目的;

⑦ 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未取得土地、環保、規劃等有權部門批准的;

⑧ 在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落實原有債務或未對其清償債務提供足額擔保的;

⑨ 有其它嚴重違法或危害建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行為的;

⑩ 列入建設銀行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的。

2.1.1.3 提交材料

對符合資格要求的客戶,受理人員向客戶發送《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書》(見附件1-2-1)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1-2-2),要求客戶提供的材料在《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相關欄內標示" ü"。要求客戶主要提供如下材料:

1.客戶基本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4)貸款卡(證)(原件及影印件);

(5)財政部門核准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個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的報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和近期報表;新設法人主要股東經財政部門核准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前三個年度財務報告(如有)和審計報告(如有)及背景、新設法人的驗資證明。

(6)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

(7)公司章程或企業組織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8)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9)信貸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10)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規定的權限,由有權機構(人)出具的同意申請信貸業務的決議(見附件1-2-3)、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11)建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信貸業務材料

根據各信貸業務品種的操作規定,要求客戶提供有關材料。

3.擔保材料

按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的規定,要求客戶提供材料。

4.低風險(這裡指低信用風險,下同)信貸業務的材料可以按有關規定適當簡化。

低風險業務是指交存100%保證金(含憑證式國債和建設銀行認可的定期存單質押)、無需建設銀行其他配套信貸支持的一、二類外國政府轉貸款(具體定義參見本手冊第二篇第八章《境外籌資轉貸款》8.1.2.1)及銀行信用支持與承諾全額覆蓋的信貸業務。

銀行信用支持與承諾全額覆蓋的信貸業務包括:

(1)用建設銀行認可的銀行承兌匯票全額(含本息)質押的信貸業務;

(2)符合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規定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

(3)總行核定的金融機構額度內的境內外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全額擔保(含備付信用證)的信貸業務;

(4)總行核定的金融機構額度內的信用證項下貼現和應收款買入(含福費廷)業務;

(5)佔用金融機構額度的出口議付;

(6)總行核定的金融機構額度內的轉開保函(銀行委託保證)。

建設銀行已經作過信用評級並在有效期內的客戶以及與建設銀行有過信貸往來的客戶,如客戶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無變更的,可不要求客戶重複提供。

2.1.1.4初步審查

受理人員收到客戶申請材料後,按《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清點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規範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審查,具體審查內容為:

1.基本資料審查

(1)《中國建設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書》

① 信貸業務品種、幣種、期限、金額、擔保方式、借款用途與協商的內容相符。

② 加蓋的公章清晰,與營業執照和貸款卡(證)上的企業名稱三者一致。

(2)財務報表

① 加蓋的公章清晰,與營業執照和貸款卡(證)上的企業名稱三者一致。

② 有財政部門的核準意見或會計(審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

(3)稅務登記證

有稅務部門年審的防偽標記。

(4)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① 內容應包括:申請信貸業務用途、期限、金額、擔保方式及委託代理人等。

② 達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組織文件規定的有效簽字人數。

(5)貸款卡(證)

① 在有效期內。

② 年審合格。

(6)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明經年審合格。

2.信貸業務材料的初步審查

根據各信貸業務品種的規定對客戶提供的信貸業務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3.擔保材料的初步審查

根據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的有關規定對客戶提供的擔保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客戶申請材料審核後,如不合格,經辦人員將申請材料退還客戶,並作好解釋工作;如合格,經辦人員將用於核對的原件退回客戶,在《受理評價工作交接單》(見附件1-2-4)上的受理欄內填寫受理時間並簽字,進入調查階段。整個受理過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1.2 調查評價

進入調查評價階段,如果客戶需要建設銀行出具貸款意向書,首先進行初步調查工作,若初步調查不合格,應及時將材料退回客戶;若初步調查合格,則先出具貸款意向書,再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具體參照本手冊第二篇第五章《固定資產貸款》5.2);如果客戶不需要出具貸款意向書,則直接進行調查評價工作。

2.1.2.1 調查評價並撰寫報告

調查評價包括客戶信用評級、業務評價及擔保評價三部分,由直接評價人員、評價審查人員與評價審定人員共同完成。

2.1.2.1.1 客戶信用評級

對公司類客戶,根據客戶信用評級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分析,並填寫客戶信用評級報告(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一章《客戶信用評級》)。如已經作過客戶信用評級並在有效期內的,使用前次客戶信用評級報告及近期《信貸資產檢查報告》(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五章《信貸資產檢查》附件3-5-2)作為本次對客戶的評價。

對僅申請辦理低風險業務的客戶,可以不作客戶信用評級。

2.1.2.1.2 業務評價

按照不同的信貸業務品種的要求和方法對信貸業務的風險點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評價。

對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等品種,需要對貸款的項目進行全面評估。項目評估的內容和方法參照本手冊第二篇第六章《房地產開發類貸款》、第三篇第二章《項目評估》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類型信貸業務的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途及還款來源

用途是否與申請的信貸業務、項目一致,還款來源是否落實並足以履約等。

2.確定信貸業務的期限、利率、費率和金額

具體確定利率與費率時,應考慮國家金融政策的有關規定、客戶的具體情況、業務的風險、同業競爭、與客戶的關係、銀行的資金籌集成本等因素,並按照總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3.本筆信貸業務給我行帶來的附帶效益

從存款、結算、中間業務、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定性定量相結合加以分析。

4.風險分析

分析該筆業務的風險點,信貸業務發放後的主要風險因素和防範措施。

2.1.2.1.3 擔保評價

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的方法、要求、內容對擔保人和擔保物進行調查和評價,並撰寫擔保評價報告。

調查評價階段應填寫《受理評價工作交接單》,確保落實責任到人。

直接評價人員按上述要求在各類評價報告中籤署表明同意的傾向性意見後,交評價審查人員與評價審定人員進行審核。

2.1.2.2 審定評價報告

1.評價審查人員審核直接評價人員撰寫的各類評價報告。如評價審查人員發現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存在問題,有權要求直接評價人員進行修改;對於判斷不一致的問題,要在評價報告相應的地方寫明意見。評價審查人員對評價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評價方法的正確性負責。

2.評價審定人員審定評價報告(對於客戶信用評級報告,評價審定人員是信貸審批部門的有關人員)。如評價審定人員發現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和評價質量存在問題,有重大錯誤,有權要求直接評價人員、評價審查人員重新評價。對於判斷不一致的問題,應在評價報告相應的地方填寫意見。評價審定人員對評價報告的整體質量包括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1.2.3 信用等級審定

原則上建設銀行應先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再對其辦理具體信貸業務。在辦理額度授信或單筆業務之前,信貸人員應將客戶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附件等材料報有權審批行信貸審批部門進行信用等級審定。

如客戶存在下述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必審定信用等級:

1.信用等級在有效期內;

2.額度授信內使用額度的;

3.僅辦理低風險信貸業務的;

4.建設銀行目前無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且無法取得建設銀行認可的外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

2.1.2.4 申報審批

認定客戶信用等級後,經辦行應按信貸授權規定的權限組織信貸業務申報材料(參照本章2.1.3.1的規定),報有權審批行審批。

1.申報審批授信額度。經辦行應首先申報審批額度授信,再申報審批單筆具體信貸業務。申報審批額度授信的情況如下:

(1)客戶在我行無授信額度;

(2)原授信額度到期;

(3)原授信額度需要調整;

(4)授信額度雖在有效期內,但客戶發生我行規定需重新申報審批額度授信的其他情況。

額度授信申報審批參照本手冊第二篇第一章《額度授信》1.3。

2.授信項下單筆信貸業務申報審批。已確定授信額度且在有效期內的客戶,經辦行應按信貸授權規定的權限組織信貸業務申報材料(參照本章2.1.3的規定),報有權審批行審批。

3.對符合我行規定可不予進行額度授信的客戶,可直接申報審批單筆信貸業務,不必先審批授信額度。

2.1.3 審批

各級行按照《法人授權書》或轉授權文件規定的信貸授權權限受理審批信貸業務,包括報批材料合規性審查和審批。

2.1.3.1 合規性審查

合規性審查分新項目、續議項目、複議項目、變更貸款條件項目四種情況。

1.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

新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

(1) 未經過有權審批行審批的項目;

(2)超過有權審批行審批同意的額度授信期限、需重新審批的授信額度;

(3)非授信額度內單筆信貸業務自審批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的文件正式下發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合同的(一年內出具貸款承諾書後未籤合同的除外);

(4)建設銀行認為應該按照新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的其他情況。

對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包括報批材料齊全性審查、信息充分性審查、內容一致性審查和格式規範性審查。

(1)報批材料齊全性審查,即審查報批材料是否齊全、完整。報批材料中應包括:

①申報行的正式行發文,如同級信貸經營部門申報審批,則應出具信貸業務報批申請函。

②信貸業務申報書包括流動資金貸款(不含貿易融資項下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表外業務(不含信用證)、進出口貿易融資四種申報書的格式(前三種分別見附件1-2-5、1-2-6、1-2-7,貿易融資業務申報書參見本手冊第二篇第七章《進出口貿易融資》附件2-7-1)。表內業務中除房地產開發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固定資產貸款的申報書格式比照固定資產貸款申報書,其餘比照流動資金貸款格式。

③客戶信用評級報告。

④業務評價報告(除按規定應撰寫項目評估報告外,其他業務可不專門提交業務評價報告,業務評價有關內容反映在信貸業務申報書中)。

⑤擔保評價報告(以信用方式辦理的業務除外)。

⑥客戶提供的文件(可以是影印件)。包括客戶信貸業務申請書、保函文本、供銷合同、公司章程、國家有權部門批覆或核准文件、申請人及保證人經過審計/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告)、擔保人出具的擔保意向書,抵/質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⑦審批決策需要的其他文件。

(2)信息充分性審查,即審查報批材料中所提供信息是否充分、有效。

①申報行(部門)正式行發文(申報函)。應一事一報,且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報批的信貸業務種類、金額、期限,申報行(部門)的意見,經營主責任人姓名、職務等信息。

②信貸業務申報書。按建設銀行總行規定的信貸業務申報格式要求,對應相應信貸業務種類逐項填列,對於不能提供的信息應說明原因。

③客戶信用評級報告、擔保評價報告(如需)、項目評估報告內容翔實,且在有效期內。

④其他報批材料提供的信息充分、內容翔實、期間有效。

(3)內容一致性審查,即審查申報行(部門)行發文(申報函)、申報書、客戶信用評級報告、擔保評價報告(如需)、項目評估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相關數據或指標是否滿足勾稽關係。

(4)格式規範性審查,即審查報批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相關文件是否按要求籤章,申報行(部門)行發文(申報函)、客戶信用評級報告、擔保評價報告(如需)、項目評估報告是否為原件等。

(5)出具合規性審查意見。

2.續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

續議項目是指已經有權審批行審批,結論為續議,在解決了前次審批提出的問題後再次申請審批的項目。

前次審批結論下發後6個月內申請續議的項目,報批材料包括申報行(部門)申請續議的正式行發文(申報函)及相關附件;前次審批結論下發後6個月至1年內申請續議的項目,報批材料除包括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信貸業務申報書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前次審批結論下發1年後申請續議的項目,比照新項目要求申報審批。

續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意見中應簡要說明前次審批情況,重點分析此次申報是否已落實前次審批中提出的問題,審查正文與附件內容是否一致,列出審批中需關注的重要情況,儘可能提供決策支持信息。

3.複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

複議項目是指已經有權審批行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申報行(部門)提請再次審議的項目。

前次審批結論下發後6個月內申請複議的項目,報批材料包括申報行(部門)申請複議的正式行發文(申報函)及相關附件;前次審批結論下發後6個月至1年內申請複議的項目,報批材料除包括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供信貸業務申報書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前次審批結論下發1年後申請複議的項目,比照新項目要求申報審批。

複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意見中應簡要說明前次審批情況,重點分析此次申報是否已對前次審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審查正文與附件內容是否一致,列出審批中需關注的重要情況,儘可能提供決策支持信息。

4. 變更貸款條件項目的合規性審查

變更貸款條件項目為已經有權審批行審批,結論是附加條件同意,申報行申請修改或放棄部分審批提出的附件條件項目。

變更貸款條件的報批材料包括申報行(部門)申請變更的正式行發文(申報函)及相關附件。文件中應列明前次審批提出的全部附加條件,已落實的條件,申請變更的條件,著重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等;相關附件主要包括未能落實條件的證明文件(如有)及建議採取的更改條件的支持文件。如屬於變更擔保條件,則須提供新的擔保評價報告及相關擔保材料。

變更貸款條件項目的合規性審查意見中應簡要說明前次審批情況,重點說明此次申請變更的內容、理由,審查正文與附件內容是否一致,列出審批中需關注的重要情況,儘可能提供決策支持信息。

5. 合規性審查的時間進度要求

(1)信貸審批部門應在收到報批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規性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2)經合規性審查合規的信貸項目填寫合規性審查意見單;審查不合規的申報材料,合規性審查人員有權要求有關人員修改和補充,至符合要求為止。合規性審查人員應將不合規的審查意見通知申報行(部門)有關人員,並退還其材料。合規性審查合格的信貸項目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批。

2.1.3.2 審批

1.審批方式。審批方式分為信貸審批人會議、會籤、單籤審批,原則上各類貸款應通過審批人會議審批。各類信貸業務具體的審批方式依照信貸授權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確定。

貸款審批人員在閱讀審查申報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建設銀行的信貸規章,審查信貸業務的技術、經濟和商業可行性,分析申報項目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風險規避和防範措施,依據該筆信貸業務預計給建設銀行帶來的風險和收益決定是否批准該筆信貸業務。貸款審批人必須獨立審批決策,不得受包括申請人在內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當影響。

2.審批結論。分為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不同意和續議三種。

(1)審批結論為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的,應滿足審批牽頭人同意(含附加有條件同意)並有超過(大於)2/3全部參加當次審批的貸款審批人同意(含附加有條件同意)。

(2)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續議的票數之和未超過2/3全部參加當次審批的貸款審批人人數,或審批牽頭人不同意。

(3) 審批結論為續議的,申請的信貸業務未被否決,但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的票數未超過2/3全部參加當次審批的審批人人數,或審批牽頭人的意見為續議的。

3.審批結論的反饋

審批結束後,有權審批行信貸審批部門負責整理歸納審批結論及全體審批人意見,並將結論及審批意見及時通知申報行(部門)。

審批結論為同意(含附加條件同意)的,申報行可直接進入發放環節(參照本章2.1.4有關規定執行)。

審批結論為續議的,申報行可按本章2.1.3的相關規定準備申報材料提請續議。原則上同一筆信貸業務只允許續議一次。

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申報行可按本章2.1.3的相關規定準備申報材料申請複議。如無特殊情況,一筆信貸業務只能複議一次。

2.1.4 發放

信貸業務的發放包括五個步驟,一是落實貸前條件,二是簽訂合同,三是落實用款條件,四是支用,五是信貸登記。

2.1.4.1 落實貸前條件

經審批同意發放的信貸業務,在簽訂合同前信貸人員應與客戶積極協商,落實審批文件確定的貸前條件。

貸前條件落實以後,信貸人員填寫《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報告書》(見附件1-2-8),提交信貸主管簽字(經辦行/部門可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確定"信貸主管"所屬的級別。本手冊提到的"信貸主管"均可按此理解)。

2.1.4.2 簽訂合同

1.落實貸前條件後,及時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前,信貸人員應將經信貸主管簽字的《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報告書》、已填寫完整但尚未經雙方或多方簽字的合同文本交信貸經營部門合規性審查崗進行審核。合規性審查崗審查無誤後,填寫《授信業務合同合規性審查表》(見附件1-2-9)並複印留底,將原件交信貸人員歸檔留存。之後,信貸人員才能辦理簽訂合同的具體手續。

2.合同一般採用標準格式文本。特殊情況下需使用非標準格式文本的,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四章《信貸法律文書》4.3.4的有關規定辦理。

3.合同的填寫、簽訂、審核等其他具體要求,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四章《信貸法律文書》的有關規定。

2.1.4.3 落實用款條件

根據審批決策意見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條款,與客戶協商落實用款條件。用款條件包括:

1.客戶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信貸業務有關的批准、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2.設有擔保的,擔保合同或其他擔保方式已生效;

3.客戶沒有發生雙方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4.對於自營國內外匯貸款,經辦行已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於月初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對於境外籌資轉貸款,信貸人員應提醒客戶持合同(正本)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領取外匯貸款登記證。

5.其他約定條件已經滿足。

用款條件落實後,信貸人員填寫《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報告書》,提交信貸主管簽字。

2.1.4.4 支用

合同生效後,信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特別要注意與會計、計財部門的工作銜接。對貸款業務,主要按以下要求辦理,其他信貸業務品種根據各信貸業務操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1.核定指標

信貸人員持借款合同、經信貸主管簽字的《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報告書》至信貸經營部門合規性審查崗辦理《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單》。信貸經營部門合規性審查崗在填寫《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單》時,應注意:

(1)借款合同號、貸款幣種、核定金額、期限、利率、借款人等要素填寫準確無誤;

(2)簽發人員、填寫人員等要素填寫清楚;

(3)加蓋經辦行公章。

2.辦理提款、轉存手續

合同簽訂、擔保落實登記、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取得後,信貸人員通知客戶到會計櫃檯辦理貸款提款和轉存手續。

信貸人員通知客戶填寫《中國建設銀行貸款轉存憑證》一式四聯,交會計櫃檯。

會計櫃檯憑貸款轉存憑證、借款合同和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單(作為貸款轉存憑證的附件)辦理貸款開戶、貸款轉存等會計記帳手續。

貸款轉存憑證兩聯留會計櫃檯記帳,一聯交信貸內勤崗存檔,一聯送客戶。

(2)外匯提款

信貸人員通知客戶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外匯貸款支付憑條》(六聯)和提供外匯貸款登記證、購貨合同或協議(副本)。

信貸人員對支付憑條的金額、內容、付款形式及商務合同進行審核,報經有權簽字人簽字蓋章後,送會計櫃檯。

會計櫃檯憑藉款合同、外匯支付憑條、核定貸款指標通知單(作為外匯支付憑條的附件)辦理會計記帳手續。

外匯支付憑條兩聯留會計櫃檯記帳,兩聯交信貸內勤崗,一聯交客戶,一聯交當地外匯管理部門。

借款人填寫《中國建設銀行貸款轉存憑證》一式四聯,交經辦行會計櫃檯。

會計櫃檯憑貸款轉存憑證、借款合同和核定貸款指標通知(作為貸款轉存的附件)辦理貸款開戶、貸款轉存等會計記帳手續。

貸款轉存憑證記帳後,兩聯留會計櫃檯,一聯交信貸內勤崗,一聯交客戶。

2.1.4.5 信貸登記

1.登錄貸款卡(證)、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會計櫃檯辦理貸款開戶及轉存(提款)手續後,信貸人員及時憑貸款轉存憑證登記借款人、保證人的貸款卡(證),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後,將貸款卡(證)退還借款人、保證人。其他業務品種應同樣辦理相應的手續。

2.信貸臺帳登記

信貸業務發生後,信貸人員應及時登記信貸業務臺帳。

3.及時、準確錄入信貸管理信息系統(CMIS)。

2.1.5 貸後管理

貸後管理包括對信貸資產的檢查、回收、展期、借新還舊及不良資產管理等內容。

2.1.5.1 信貸資產檢查

信貸資產檢查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五章《信貸資產檢查》的規定辦理。

2.1.5.2 回收

1.正常回收

(1)發送貸款到期通知書

在貸款期限截止日前,信貸人員應向借款人發送《貸款到期通知書》(見附件1-2-10),督促借款人主動歸還貸款。

(2)會計帳務處理

貸款利率及費率按合同規定及建設銀行利率、費率相關規定執行。

貸款到期時,信貸經營部門通知會計部門辦理還款手續。

貸款歸還後,信貸經營部門將有關還款憑證歸檔。

(3)登錄貸款卡(證)、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貸款收回後,信貸人員應及時在借款人和保證人貸款卡(證)上進行貸款回收、擔保撤銷登記,錄入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

(4)退還抵(質)押物權利憑證

貸款全部本息收回後,信貸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退還抵押物權利憑證(他項權利憑證)、質物,並協助客戶辦理解除擔保的有關手續。

(5)信貸臺帳登記

貸款回收後,信貸人員應及時進行臺帳登記。

2.提前歸還貸款

(1)申請

貸款提前歸還有兩種情況:

① 借款人要求提前歸還貸款。建設銀行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借款人可同意其提前還款:一是借款人提前30日向經辦行遞交《提前歸還借款申請書》(見附件1-2-11);二是借款人已結清提前還款日之前的所有到期貸款本息;三是借款人同意支付貸款人一定的損失賠償金;四是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人部分貸款的,提前還款金額應符合經辦行的最低額度要求(最低額度由經辦行根據該筆貸款的金額按照方便計算、有利於防止借款人多次提前還款的原則自行確定);五是合同另有約定的已按合同約定執行。

建設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貸款期間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辦行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按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

2 拒絕接受建設銀行貸後檢查的;

2 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資料,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2 擠佔、挪用貸款,拒不改正的;

2 用信貸資金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2 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2 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2 借款人或擔保人未經同意發生兼併、合資等或即將停產、停止經營、解散、關閉、清理整頓、破產清算、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它法律糾紛的;

2 借款使用的建設項目被取消或緩建等;

2 其他嚴重的違法、違約行為。

(2)審批

2 信貸人員提出提前還款意見,報信貸主管批准,同時通知信貸經營主責任人。

(3)發送提前歸還貸款通知書;

經批准同意後,信貸人員填寫《提前歸還貸款通知書》(見附件1-2-12)一式四份,簽章後一份送借款人、一份送擔保人,一份送會計櫃檯作為辦理會計記帳手續的依據,一份留信貸經營部門歸檔。若不同意客戶提出的提前還款申請,應及時通知客戶並做好解釋工作。

對建設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整個申請、審批、發送通知的過程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4)會計帳務處理

利率及費用按合同或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銀行關於利率及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規定執行。

2.1.5.3 貸款展期

1.貸款展期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銀行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展期申請:

(1)由於國家調整價格、稅率或貸款利率等因素影響借款人經濟效益,造成其現金流量明顯減少,還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

(2)因不可抗拒的災害或意外事故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

(3)因受國家經濟、金融、財政、信貸政策影響,建設銀行原應按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而未按期發放貸款,影響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致使其不能按期還款的;

(4)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貸款原定期限過短,不適應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週期需要的;

(5)本金無逾期;

(6)其他符合建設銀行信貸政策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2.貸款展期程序

(1)遞交申請材料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填寫《借款展期申請書》(見附件1-2-13),並提交下列材料:

①財政部門核准或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原件或影印件);

②國家調整價格、稅率、稅種的有關文件(影印件);

③有關部門出具的災害或意外事故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④國家有關部門調整項目投資計劃,批准停緩建的文件(原件或影印件);

⑤保證人的保證意向書(原件);

⑥產權所有人(包括全體共有人)的抵押、質押意向書(原件);

⑦建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操作程序和有關要求

① 貸款展期的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程序和有關要求依照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② 信貸人員調查後,填寫《貸款展期調查評價報告》(見附件1-2-14)一式兩份,並附原客戶信用評級報告、擔保評價報告、信貸資產檢查報告。

③ 原貸款是擔保貸款的,須取得原保證人或抵押人、出質人的同意,或重新落實擔保。

④ 經審批同意貸款展期的,及時與借款人簽定《展期還款協議書》和擔保合同,原擔保合同約定自動展期的,可不再籤。

⑤ 貸款展期後,信貸人員及時登錄借款人、保證人的貸款卡(證)、信貸臺帳、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及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等。

⑥ 貸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2.1.5.4 借新還舊

1.非固定資產類借新還舊的類型及條件

(1)貸款期限不匹配的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具備較強的還款能力,但由於原貸款期限或還款方式設定不合理,與客戶生產、經營週期或現金流量不符造成客戶還款困難。此種情況的借新還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貸款期限調整到與客戶生產、經營週期或現金流量相符,貸款借新還舊後客戶能償還貸款;二是客戶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還款來源有保證,能按時付息,無不良還款記錄;三是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為正常或關注類。

(2)清收貸款利息的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但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且還款意願一般,往往是以償還部分利息或全部利息為條件,要求借新還舊。此種情況的借新還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二是借款人要先歸還部分或全部欠息;三是借新還舊後借款人能逐步歸還剩餘的欠息,能按時歸還新貸款本息。

(3)以保全資產為目的的借新還舊。以保全資產為目的的借新還舊,主要是指對已喪失、懸空債權的貸款進行保全,如保全訴訟時效、擔保時效,完善抵押、擔保手續等。此種貸款借新還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原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抵押、質押合同存在法律缺陷,建設銀行信貸資產面臨較大的現實或潛在風險,需要彌補;二是信貸資產喪失或將要喪失訴訟時效、擔保時效等需要中斷。

2. 固定資產貸款借新還舊的條件

1998年年底前按指令性計劃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符合下列情況,可以辦理借新還舊:

① 貸款涉及項目正常建設或投產,能夠按期支付利息,同時原貸款到期能夠歸還本金30%以上的,對暫未歸還的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時可以轉為中、短期貸款,其中,短期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中期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② 貸款涉及的未建成項目繼續建設,預計投產(使用)時不會發生停產和貸款損失,對這一類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貸款,允許重新貸款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但重新貸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過3年。

3. 辦理借新還舊具體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貸款手續要齊全、完善。

① 完善格式合同,如實填寫借新還舊貸款的真實用途,貸款申請書和借款合同的"貸款用途"項應直接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XXX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債務",並同時在附款中增加一條約定:"按照國家關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和債務重組的有關精神,經借貸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借款合同"。

②原合同已經採取擔保方式的,各行在辦理貸款借新還舊手續時,要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並辦理有關擔保登記手續。

③如借新還舊只歸還原借款合同項下部分款項的,無論是新擔保人還是原擔保人提供擔保,均不得免除原借款合同項下擔保人對未清償部分款項的擔保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如是原擔保人繼續提供擔保的,還應在新的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本擔保人承諾,本擔保合同的簽訂,並不免除本擔保人對原-------號借款合同附屬的-------號-------擔保合同的擔保責任。

④原貸款辦理借新還舊後,如原合同項下仍有欠息時,應在借新還舊合同的附款中再增加一款約定:"本合同借款用於償還XXX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借款本金,對於原XXX合同項下借款人仍欠貸款人利息XXX元,借款人將繼續遵守原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並繼續履行清償義務。"

⑤資金要實際劃付,不得采取空轉的方式。在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時,一般不宜採取扣款方式,而應以借款人主動開出支票等方式還款。

(3)對借新還舊金額、期限要嚴格控制。貸款借新還舊額度應控制在對客戶的一般授信額度內,且不應大於原貸款餘額。借新還舊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原貸款期限。

4.借新還舊的業務操作程序

借新還舊業務的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程序和有關要求應按照本章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辦理。

2.1.5.5 不良信貸資產經營管理

貸款逾期、欠息或表外業務墊款發生後的一週內(含五個連續工作日),信貸人員應向借款人、擔保人發送加蓋信貸業務公章的《逾期貸款(墊款)催收通知書》(見附件1-2-15),及時進行催收,並取得送達回執。

信貸資產轉為不良後,信貸人員應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七章《不良信貸資產經營管理》的要求加強不良信貸資產的經營和管理。


2.1.5.6 信貸檔案管理

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八章《信貸檔案管理》的要求辦理。

2.2 個人類貸款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個人類貸款業務基本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貸款的營銷和受理、貸前調查、貸款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後管理及檔案管理等主要環節的操作。

2.2.1 營銷和受理

經辦人員應積極向客戶營銷建設銀行個人類貸款產品。營銷要有針對性,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優質客戶資源,主動營銷中高端個人客戶群體。對其他客戶要有選擇地進行貸款產品營銷,優先營銷低風險貸款產品,如個人權利質押貸款業務和以個人房產作抵押的擔保貸款業務,嚴格控制個人信用貸款。

2.2.1.1 客戶申請

經辦人員在受理客戶提出的信貸申請時,要認真瞭解客戶的實際信貸需求,並依據建設銀行制定的相關信貸政策、規章制度,準確地推薦業務產品,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向客戶介紹貸款條件、所需申請資料、利率、期限、用途、我行可接受的擔保方式、可供選擇的還款方法、辦理程序、所需承擔的各項費用、違約處理等有關規定。

2.2.1.2 資格審查

申請貸款的個人客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本地常住戶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2.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品德優良,個人資信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4.能夠提供我行認可的擔保或具備我行認可的信用資格。

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銀行一般不接受其申請:

1. 在徵信系統內有不良信用記錄或對銀行有惡意拖欠貸款行為的,被列入"黑名單"的;

2. 故意騙取、套取貸款行為的;

3. 有嚴重違法或危害我行信貸資金安全的行為的。

經辦人員應針對不同性質的個人客戶(優質客戶和普通客戶、初次申請的新客戶和已與建設銀行有過信貸業務往來的老客戶),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方法。

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經辦人員應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信貸條件及有關規定,協商具體信貸業務事宜。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婉言拒絕其申請並作出解釋。

2.2.1.3 提交材料

客戶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所申請貸款的借款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居住證明等。有配偶的,應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配偶的身份證明材料;

3.申請人的工作單位及收入證明材料,應結合當地情況,取得能反映申請人實際還款能力的憑據,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知名企業等人事制度管理規範、收入水平較高的組織機構,開具的個人工資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交繳公積金證明、個體業主的營業執照及納稅憑證等;

4.所申請的貸款要求提供擔保的,還應提交擔保材料;

5.建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在《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 1-2-16)相關欄內標示" ü"。

2.2.1.4 審查材料

經辦人員收到客戶申請材料後,應按清單所列內容清點材料是否齊全,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具體審查要求是: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要素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

2.客戶及保證人、出質人、抵押人的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3.擔保材料是否符合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的有關規定;

4.客戶提供的指定放款賬戶是否為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

所有材料均需由經辦人員負責驗證材料的原件,並確保所有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對於客戶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規範的,應要求其及時補齊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

經初審符合要求後,經辦人員應將借款申請書、申請材料、清單等交貸前調查人員進行貸前調查。

2.2.2 貸前調查

所有個人貸款均需進行貸前調查。以個人權利質押擔保的個人貸款,在落實有效止付後,可以不做貸前調查。國家助學貸款可以委託合作院校進行貸前調查。

貸前調查是對客戶的整體資信狀況、貸款的風險狀況等進行全面評價,並最終形成對貸款的綜合性評價意見。貸前調查應遵循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採取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貸前調查的主要手段包括借款人面談、電話訪談、實地考察、信息查詢等,貸前調查必須至少使用其中一種方式。

2.2.2.1 貸前調查的內容

貸前調查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個人基本情況調查

(1)驗證借款人、擔保人提交的身份證件及其他有效證件是否真實有效,是否與本人一致,是否經有權部門簽發,是否在有效期內等。

(2)調查確定借款人提供的居住情況、婚姻狀況、家庭情況、聯繫電話等是否真實。

(3)調查確定借款人提供的職業情況、所在單位的任職情況等是否真實。

2.借款人資信情況調查

(1)通過相關的徵信系統(如人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調查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如通過人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得到的客戶《個人信用報告》應作為信貸審批的重要參考材料),並可充分利用本行、他行的共享信息,調查瞭解借款人的資信狀況。

(2)重點調查可能影響第一還款來源的因素。第一還款來源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於主要收入來源為工資收入的,應結合借款人所從事的行業、所任職務等信息對其收入水平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判斷;主要收入來源為其他合法收入的,如利息和租金收入等,應檢查其提供的財產情況,證明文件包括租金收入證明、房產證、銀行存單、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等。

3.借款人的資產與負債情況調查

(1)調查確認借款人及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和年薪收入情況。

(2)調查其他可變現資產情況。

(3)調查借款人在本行或他行是否有其它負債或擔保、家庭負債總額與家庭收入的比重情況等。

(4)應分析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穩定性,判斷其是否具備良好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4. 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的調查

主要調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是否與所申請的信貸品種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還款來源是否有效落實並足以履約等。

5.對擔保方式的調查

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的要求進行調查和評價。

2.2.2.2 撰寫調查報告

貸前調查完成後,調查人員應對調查結果進行整理、分析。填寫《貸前調查表》,個人住房貸款參照本手冊第二篇第二十章《個人住房貸款》有關規定辦理。

《貸前調查表》內容主要包括:

(1)貸前調查所採取的方式;

(2)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情況,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還款意願、擔保情況以及其他情況等的調查意見;

(3)該筆貸款的主要風險點和控制措施;

(4)明確對調查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等。

上述報告完成後,調查人員填寫《個人信貸業務申報審批表》(見附件1-2-17),提出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需落實的貸款條件、劃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議,連同《貸前調查表》、申請材料等一併送貸款審核人員進行貸款審核。

2.2.3 審核

審核人員要對調查人員提供材料的內容進行全面、細緻的審核。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調查意見和貸款建議的合規、合理性進行審查。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項:

1.客戶主體資格、貸款條件、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2.申報材料是否完整、合規,申請書、審批表所填內容要素是否完整;

3.貸前調查人員出具的《貸前調查表》、《個人客戶信用評價報告》是否客觀、詳實。

審核人員認真審閱申報材料,審定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對申報材料有遺漏、有缺陷的,應要求調查人員及時補充材料和完善調查內容,直至符合要求為止;對申報材料不合規的,審核人應簽署審核意見並退回審核材料。

審核完畢後,審核人員應在《個人信貸業務申報審批表》上籤署審核意見,簽字並加蓋信貸經營部門公章,連同所有申報資料一併送交有權審批部門/人進行貸款審批。

2.2.4 審批

2.2.4.1 審批權限

各級行信貸審批部門負責本級行權限內個人信貸業務的審批工作。未專設信貸審批部門而又有個人信貸業務審批權限的分支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個人信貸業務審批工作。

2.2.4.2 審批方式

個人類信貸業務的審批方式分為信貸審批人會議審批、雙人審批、單人審批,具體適用方式依照信貸授權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確定。

2.2.4.3 審批要求

1.貸款審批人員在閱讀審查申報材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建設銀行的信貸政策,從建設銀行的利益出發審查信貸業務的技術、經濟和商業可行性,分析貸款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風險規避和防範措施,依據該筆信貸業務預計給建設銀行帶來的效益和風險決定是否批准。

2.審批實行迴避制度。貸款審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1)借款人為貸款審批人本人或其近親屬;

(2)與借款人有其他利害關係的。

3.貸款審批人應獨立審批決策,不得受包括借款人、所在行行領導在內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當影響。

2.2.4.4 審批內容

審批人應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1.借款人主體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有關信貸品種管理辦法的規定;

3.金額、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有關貸款辦法規定;

4.貸款的主要風險點是否充分披露,風險防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以及所提貸款建議是否準確、合理。

2.2.4.5 審批結論

分為同意和不同意兩種。

1.採用會議審批的,審批結論為同意的,應滿足審批牽頭人同意並有超過(大於)2/3全部參加當次審批的貸款審批人同意;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同意的票數之和未超過2/3全部參加當次審批的貸款審批人人數,或審批牽頭人不同意。

2.採用雙人審批的,只有當兩名貸款審批人同時簽署"同意"意見時,審批結論方為"同意"。

2.2.4.6 審批結論的反饋

審批結束後,有權審批行信貸審批部門負責整理歸納審批結論及全體審批人意見,並將結論及審批意見及時通知申報行(部門)。

審批結論為同意,經辦行可直接進入發放環節(參照本章2.2.5的規定執行)。

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申報行可申請複議。一筆信貸業務只能複議一次。

2.2.5 發放

個人貸款的發放一般包括四個步驟:一是簽訂合同;二是落實放款條件;三是貸款的發放;四是信貸臺賬登記。

2.2.5.1 簽訂合同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應及時通知借款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確認簽約時間,及時簽訂有關合同。

合同一般採用標準格式文本。特殊情況下需使用非標準格式文本的,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四章《信貸法律文書》4.3.4的有關規定辦理。

合同的填寫、簽訂、審核等其他具體要求,參見本手冊第三篇第四章《信貸法律文書》有關規定。

合同審查後,經辦人員請借款人當面簽字。

最後,由經辦行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行章。

2.2.5.2 落實放款條件

貸款發放前,應落實有關貸款發放條件。主要包括:

1.確認借款人已在我行開立個人賬戶用於歸還貸款。

2.確保擔保措施已有效落實,具體參照本手冊第三篇第三章《信貸擔保》執行,需特別提醒注意的是:

(1)對以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抵押的,要由經辦行或其指定合作機構的人員與抵押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取得《房屋他項權證》,保證交易的真實性。

(2)對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個人自建房貸款可以在建工程抵押),要按照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辦理預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要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並取得《房地產他項權證》。

(3)對採取以貸款所購車輛作抵押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貸款行或委託中介機構的經辦人員應與借款人到車管部門共同辦理車輛抵押登記,領取《機動車輛登記證書》,並在規定時限內將《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原件、購車發票原件、購置稅發票原件、保險單複印件、行駛證複印件等交給經辦行(對當地登記機關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在確保我行抵押權的前提下可以不收回上述權證、發票)。

(4)由經銷商或擔保機構提供保證的個人汽車貸款,應檢查其在銀行指定保證金賬戶的餘額是否符合有關合作協議的約定和總行有關規定。

(5) 對採取個人權利質押的,在貸款發放前,經辦行要取得質押權利憑證,並對質押權利憑證進行查詢和認證,辦妥有效止付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要及時辦妥質押登記手續。

(6)對自然人作為保證人的,應明確必須採取連帶責任的形式。

3.對與經辦行合作開辦個人貸款業務的中介機構或擔保機構,需確認擔保已落實、保證金已足額到位。

4.對需要辦理保險和公證的,應確保有關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2.2.5.3 貸款發放

貸款發放條件落實後,經辦人員應及時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及劃款手續。借款人也可以委託經辦行代為辦理貸款發放及劃款手續。

經辦人員應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個人貸款開立貸款賬戶通知書》、《貸款轉存憑證》,《貸款轉存憑證》應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會計部門根據《開立貸款賬戶通知書》、《借款合同》開立賬戶、劃款,並將《貸款轉存憑證》的業務部門留存聯返回信貸經營部門存檔,將《貸款轉存憑證》的借款人回單聯交付借款人,並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劃款

2.2.5.4 臺賬登記

貸款發放後,信貸經營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臺賬》,便於進行貸後管理,同時應及時根據會計賬務處理信息更新臺賬數據,保證信貸臺賬與會計賬相符。

2.2.6 貸後管理

個人貸款業務經辦機構必須重視和加強貸後管理,專人負責貸款發放後的管理,貸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貸後的日常管理。如貸款臺賬的建立、貸款提醒還款制度的建立、接受客戶的貸款查詢、做好客戶信息的維護、貸款的正常回收管理等。

2.貸款的動態管理。如對可能影響貸款質量的有關因素進行及時監控,對貸款操作流程的合規性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逾期貸款及時進行催收等。

3.貸款的償還管理。如貸款的到期償還、提前償還、貸款的展期管理等。

4.信貸資產的五級分類以及對不良貸款的認定、處置和保全。

5.信貸資產檢查等。

2.2.7 信貸檔案管理

信貸檔案包括:貸款檔案目錄(清單)、借款人全部申請材料、調查審批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物保單、公證書、各類會計憑證、通知書等。具體檔案材料內容由各一級分行針對貸種進行明確。

貸款檔案實行分段管理,信貸業務受理調查階段由經辦人員保存,信貸業務發生後交由信貸檔案專管員集中管理,信貸業務合同執行終結後由檔案部門歸口管理。

建設銀行信貸業務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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