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專題│執行程序小百科(三)


普法專題│執行程序小百科(三)

日常老百姓的眼裡、口中“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術語和語言來表示就叫“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司”。

我們日常碰到最多、參與最多的就是“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分為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最近我們就聊聊關於民事訴訟中執行階段的一些事,因為很當事人拿到一紙勝訴判決後,依然拿不錢,因而不得不進行執行程序,有些當事人審判程序只用了幾個月的時間就拿到了生效判決,但是執行程序用了一年甚至幾年仍然拿不到判決款項,而被告在執行階段稱為“被執行人”。那此欠債不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就是我經常說的“老賴”。由於“老賴”的廣泛存在,已經成為了當今經濟社會的一種痼疾,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有時一份生效的判決只是給我們帶來公正的結論,但是卻給不了我們公平的結果,所以很多時候需要我們自己努力,亦如執行階段需要申請人提供一切可能執行的線索一樣,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維護和珍惜。

現在,我們就通過一些簡單的問答和一些小案例,來介紹一些執行程序中我們應知一些小常識。

普法專題│執行程序小百科(三)


Q11、我是擔保人,根據法院判決替主債務人還錢後,該怎麼辦?我是需要再打一個官司嗎?還是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分二種情況。

情形一:人民法院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

結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主債務人。

但是,這有二個要素要同時具備:

• 其一、擔保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擔保義務;

• 其二、判決書的主文明確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追償權;

情形二:人民法院在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權”沒有確認。

結論:另案起訴,不能根據已有生效法律文書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依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主文已經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該追償權是否須另行訴訟問題請示的答覆》(〔2009〕執他字第4號)。答覆主要內容:“原則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中無須另行訴訟的意見。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已經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行使追償權的範圍應當限定在抵押擔保責任範圍內。”

Q12、我是擔保人之一,根據法院判決,我履行了我應承擔的擔保義務之後,我可以向其他連帶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主張什麼權利?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連帶責任人有權追償的數額,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此可知,當你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責任人進入執行程序:

• 人民法院在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確認“連帶責任人有權追償的數額”的。

• 擔保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判決中的擔保責任;

否則,只能另案起訴,不能根據已有生效法律文書,直接對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責任人進入執行程序。

依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覆函》(經他〔1996〕4號)。覆函內容:“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陝高法9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基本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我院(法)經121號覆函所指的追償程序,針對的是判決後連帶責任人依照判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承擔的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情況。而你院請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中國機電設備西北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已在判決前履行完畢,判決主文中已判定該公司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判決內容是明確的,可執行的。據此,你院可根據生效判決和該公司的申請立案執行,不必再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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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執行過程中,可以變更、追加當事人嗎?

首先,執行過程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變更、追加當事人。

其次,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14、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追加變更、追加被申請人該如何操作?

首先,申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其次,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無需聽證程序)

第三、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四、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應當依法另行提起訴訟的除外。

•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

Q15、執行程序中,執行文書的種類有哪些?如何使用(適用範圍)?

執行程序中,執行文書包括:裁定書、決定書、令、通知書、公告、委託書、函等法律文書。 適用範圍如下:

(一) 裁定的適用範圍

1)駁回執行申請及其複議審查;2)撤銷案件;3)駁回管轄權異議;4)准許撤回執行申請、執行異議或複議申請;5)採取、解除、撤銷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提取、扣留等強制執行措施;6)確認拍賣、變賣成交及權利轉移;7)確認以物抵債;8)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及其複議審查;9)執行被執行人債權程序中凍結債權、強制執行次債務人的財產;10)強制執行擔保財產或執行保證人的財產;11)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擅自解除執行措施導致被執行財產未能追回,追究協助執行人的賠償責任;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1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1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15)審查處理執行行為異議、複議;16)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17)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18)審查處理執行監督案件;19)執行迴轉;20)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 決定的適用範圍

1)迴避的決定及其複議;2)罰款、拘留及其複議審查;3)本院決定暫緩執行;4)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5)駁回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糾正申請及其複議審查;6)限制出境及其複議審查、解除限制出境;7)決定移送破產審查;8)因執行管轄爭議指定執行管轄;9)其他需要用決定解決的事項。

(三) 令的適用範圍

1)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2)限制被執行人消費;3)搜查;4)執行外國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令;5)上級法院督促下級法院執行的督促執行令。

(四) 通知的適用範圍

1)通知當事人受理案件;2)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3)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4)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債務;5)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6)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追回被擅自轉移、支付的財產;7)通知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法院保管;8)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其他優先權人拍賣事宜;9)責令被執行人或佔有人交出財物、票證;10)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追回財物、票證;11)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延長暫緩執行期限、恢復執行;12)其他需要用通知解決的事項。

(五) 公告的適用範圍

1)懸賞;2)查封;3)拍賣、變賣;4)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此項公告,應當由院長簽發);5)其他需要用公告解決的事項。

(六) 委託書的適用範圍

1)委託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2)委託審計;3)委託鑑定;4)委託評估;5)委託拍賣、變賣;6)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完成可替代履行行為或其他指定行為;7)其他需要用委託書解決的事項。

(七) 函的適用範圍

1)委託執行、接受委託執行、退回委託執行;2)處置權爭議的商請與移送;3)執行轉破產的移送;4)報請上級法院執行;5)其他需要用函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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