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逾期不拆即強拆房屋 法院: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案件回放】2017年9月,安徽省定遠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龍廣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股東李龍進行調查詢問;當日,執法局對龍廣公司的建築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拍照,形成了檢查勘驗筆錄和勘驗圖;同年12月,向龍廣公司(李龍)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限七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涉案建築位於該縣定城鎮定西村李圩隊,涉及7間平房、6間瓦房、一棟上下三層樓房、11間瓦房,面積總計1547.73平方米。龍廣公司隨即對城管局提起訴訟,滁州市中院指定鳳陽縣法院審理。龍廣公司訴稱:原告經營修理廠所用房屋是2008年定遠縣政協招商項目,2010年簽訂了招商幫辦協議,被告認定原告經營所用房屋系違法建(構)築物無事實依據,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並已超過處罰時效。定遠行政執法局辯稱:原告上述建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土地證、房產證,其違法事實清楚,該局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違法事實始終存在,處罰未超時效。經查,龍廣公司於2010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琴,經營範圍為二類機動車維修等。法院責令被告提供涉案建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相關證據,被告提供了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定遠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但未提供規劃報批附圖或能證明涉案建築在規劃區內的其他具體證據。判決:撤銷定遠縣城管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決定書。雙方均未上訴。

城管:逾期不拆即強拆房屋 法院: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本案中,龍廣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定遠行政執法局在未調取龍廣公司營業執照、股東構成等企業登記信息和王琴與李龍關係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案外人李龍的個人自認,即確定涉案建築物等重大不動產所有人及違法行為實施人,屬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同時,以“龍廣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李龍)”為行政相對人和被處罰對象,表述不規範,屬主體錯誤,李龍是違法行為共同實施主體還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語義不詳。

城管:逾期不拆即強拆房屋 法院: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恆略律師提醒: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遇到行政機關以違法建設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一定要在起訴期限內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錯過起訴期限,後果將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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