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上訴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會有哪些理由?

廣州律師吳勇波


網上最普遍的一個聲音就是“配合藥檢是你的義務,事後投訴是你的權利”。那麼,我們回顧一下2017年孫楊的做法:他配合藥檢了,也事後投訴了。這是不是按照你們的標準答案來做的?[靈光一閃]可是最終他連一個回覆也沒有等到。感情我們的運動員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捂臉]我們姑且不論WADA在仲裁時的關於藥檢官資質的解釋是否合理,如果在2017年孫楊投訴時就能給出這個解釋,那麼孫楊是不是就不會像某報紙說的那樣“無知”了[我想靜靜]若說“無視”,我們是不是更要聲討WADA對運動員投訴的“無視”呢?[發怒][發怒][發怒]


隨便63467646


最近孫楊事件轟動國內外,在被體育仲裁法庭判罰禁賽八年之後,留給孫楊的唯一機會就是上訴到瑞士國際法庭。但是我覺得如果孫楊不能提供真正實質性的證據,那麼想推翻體育仲裁法庭的結果很難。畢竟人家體育仲裁法庭的權威擺在哪裡,孫楊之前該出示的證據也基本上不會有保留,只能希望孫楊還有一線生機。

要想撤銷仲裁法庭的判罰,那麼孫楊一定要拿出具備說服力的證據,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1,證實藥檢官在說謊;

作為當事人的藥檢官在本案中非常重要,可是之前的庭審藥檢官並沒有露面,都是以視頻形式傳達。給出的理由竟然是怕人身威脅,這明顯是心虛的行為,法庭在瑞士,孫楊能把你怎樣?另外孫楊和藥檢官當時簽署的說明是否有效,按照藥檢官的說法,當時是被迫簽字的,可是孫楊的視頻證據可以證明根本沒有威脅這麼一說。所以只要能證明藥檢官在說話,孫楊損壞檢查樣本是經過藥檢官同意之下,那麼孫楊就可以全身而退。

2,不要過分糾結另外兩人身份問題;

在仲裁法庭的庭審中,基本上已經默許飛行藥檢只需要一名具備資質的工作人員即可,就算反興奮劑季後程序不合規,但是這並不是孫楊抗檢的理由,這隻能算是反興奮劑機構管理規定存在問題,和孫楊抗檢沒有直接關係。俗話說打蛇打七寸,打官司要抓重點,重點就是藥檢官同意留下樣本,這個才是孫楊需要極力證明的。

3,孫楊隊友不要在送“人頭”;

孫楊在仲裁法庭的庭審中出示了五位證人,但是孫楊母親,還有浙江省反興奮劑機副主任,還有什麼法學專家,在我看來都是在送人頭。對於法官的提問總是感覺有意迴避,而且表述沒有終點,至少出庭作證也需要了解下法官詢問流暢吧!結果就是不僅沒有幫到孫楊,反而給法官留下了不誠實,以及藐視法庭的印象。另外還要孫楊的翻譯,聽證會雖然可以事先準備預案,但是有時是需要隨機應變的,可是面對孫楊的證詞,翻譯竟然措手不及,不能完全表達孫楊的意思,官司能贏才怪。

綜上所述,我覺得孫楊上訴最關鍵的點應該放在藥檢官是否同意孫楊留下樣本上,如果藥檢官同意留下樣本,按照孫楊的說法怎麼分離讓自己想辦法,我覺得就算不上是暴力行為。但是如果藥檢官不承認自己的所作所為,那麼孫楊就需要拿出有力證據說話,換句話說這就是一場陰謀。

總之,法庭是將證據的地方,沒有證據一切都是空談,孫楊僅用道義上的用詞去譴責沒有說服力。換句話,如果人家有證據,孫楊沒有,那麼孫楊只能幹吃啞巴虧!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孫楊下次申訴的著力點,可能會在兩個關鍵點上下功夫,第一個是老生常談的檢測人員資質問題,二是澄清證明自己的血樣。在禁賽判決之後,孫楊在個人自媒體上做出了回應,基本上也是圍繞這兩點,概括起來就是一句話”我的血樣沒問題,檢測人員不具備資格“。

關於血樣的問題,我認為不會是下次裁決的重點,因為之前的判罰針對的不是血樣是否清白,而是孫楊的檢測態度,是孫楊方面拒絕檢測,並損壞了其中盛放血樣的B瓶,所以這個問題可能不是主要的。孫楊和其團隊要做的是,證明自己拒絕檢測的正當性。不過這個難度挺大,因為這種檢測方式並不是針對孫楊,對其它隊員同樣也是如此,而且孫楊之前一直都是這樣檢測,為何偏偏這次不行呢?孫楊要證明和推翻起來難度太大,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不知何故,孫楊對自己前些日子發的內容做了有選擇的刪除,除了留下聽到禁賽後的說明和兩個血樣瓶外,其它的內容都刪掉了。另外,最近網上流出了孫楊在法庭上的視頻,從反映來看,負面評價較多,而孫楊的支持者,似乎也越來越少。

當然,不管咋樣,孫楊現在都不要去管了,一門心思準備材料吧,紮紮實實準備到瑞士,爭取峰迴路轉。


元芳有看法


孫楊應該可以在WADA上訴的時間是否超期上做做文章。

至於孫楊律師張起淮發表的“法律聲明”中提到的: CAS偏聽偏信,沒有讓孫楊的所謂證人DCA出庭之類的觀點是沒有意義的。

孫楊曾經曬出這樣一張微博

但是就此問題,CAS給出了判決理由:

2019年6月24日,WADA向CAS提供了DCO和 BCA 的證詞,表明孫楊方的工作人員與他們取得了聯繫,並且“擔心他們的身體和經濟狀況是否良好,以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健康。”他們表示“擔心如果同意在這一訴訟中作證,他們將遭到孫楊或他的工作人員和支持者的某種形式的嚴重報復”。

而對於DCA有這樣二份意思完全不同的表述:

由於DCA一會兒說願意出庭作證,一會兒說不想出庭作證,這二個完全不同的意思表達,使得仲裁庭有理由相信這是孫楊一方用某種壓力迫使對方屈服的,因此這個證人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孫楊微博曬出的血樣瓶也是沒有意義的證據,有一點體育知識的人應該知道血樣瓶包裝是一次性的,一旦外包裝分離,則這個血樣就算無效。我們對比一下孫楊的血樣瓶與原始的血樣瓶區別:

至於孫楊說的視頻就更不值得一駁了,法律規定:錄音或者錄像類證據必須是“完整無連貫”的,不能是經過“剪輯”的片段,如果經過剪輯的錄像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

昨天我因為有人私事打電話給我一位朋友(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問完私事之後我就跟他聊起孫楊案件:

我問這位法院副院長朋友:你知道孫楊案件嗎?

他答: 出啥事了?(我這朋友平時不太關心體育方面的事情)

我就把孫楊的案件說了一遍,我說:孫楊一方認為WADA檢測官的資質不符合“中國反興奮劑管理條例”,但是WADA認為根據“世界反興奮劑管理條例”規定,他們符合資質。我問他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判決孫楊敗訴到底對不對?

副院長問我: 平時都是按照誰的標準執行的?

我答: 以前一直都是按照WADA的“世界反興奮劑管理條例”檢測的。

副院長說: 那還有啥好爭論的?仲裁庭判決沒問題啊!如果這個案子到我手裡也是這樣判決啊!

我問他依據呢?

他說: 規則就是規則,即使規則有問題,你也得先按照原來的規則執行再說啊,以後要求修改規則就屬於另外一個案件了。

我說那孫楊被判禁賽8年合理嗎?

副院長答: 體育法我不熟,我也不知道這個判罰對於體育法來說,是不是太嚴重?但是判罰孫楊敗訴是肯定沒問題啊!這案件有啥複雜的?換其他法官一般也是這樣判啊!

我又問: 孫楊現在提起申訴,你覺得孫楊還有機會嗎?

他答: 申訴是他的權力,但是隻要對方程序沒有問題,那就維持原判啊!

我問:那孫楊咋辦?

副院長答:該上哪兒待著就上哪兒待著唄,這官司有啥好打的?😂😂

我又說:孫楊的律師張起淮說仲裁庭判決不公。

副院長答: 哪個敗訴的律師都是這樣叫喚,沒啥稀奇的!這麼多年來跟我抱怨判決不公的律師多了去了,有啥用?不服你去告呀?😂😂


黃家老爹


律師提出這種問題有些突兀。

仲裁都是一次定終身的,怎麼會有上訴這種事情?

向哪裡提出上訴?法院嗎?

法院沒有權力撤銷仲裁結果。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的方式。在仲裁前雙方都認可了結果。現在仲裁後你說結果不對,要撤銷。你這不是不拿仲裁當回事嗎?如果這樣的話,仲裁不就是一張廢紙嗎?

仲裁本身就是最終結果,國際奧委會也沒有其他機構受理上訴,因為就沒有上訴這個程序。理由和前一個一樣。這不是堅持正義,而是否定仲裁的意義——既然仲裁是錯的,我們為什麼要去仲裁?

PS:有朋友說仲裁書裡有提到上訴。

這個應該不叫上訴。上訴是指針對下級法院判決,請求高一級法院接受再次審理。我看到了一箇中文翻譯版本。其中一直叫CAS為仲裁法院。其實這個機構不是法院,不能叫法院。它是奧委會的下屬單位,是一個民間機構,和法院沒有任何關係。仲裁都是一審終審制。沒有二審。

仲裁庭要孫楊提交的所謂上訴書,我看到的原文是statement of appeal。這個appeal有上訴的意思,也有申訴的意思。申訴就是對已生效的裁決、判決請求更高級的法院、檢察院聽取自己的不滿(冤屈)。所以這個文件更像申訴,原文有控訴、申訴、上訴、呼籲、要求的意思。

如果是正常仲裁,應該是不能法院起訴的。既然沒有起訴的權利,也沒有上訴的說法。因此只能是申訴。

最高法院一般只做程序性審查,參與人資質進行審查,而非內容審查。即使涉及內容,也是涉及憲法的內容,判定判決內容是否違憲。

西方的法律重視程序,只要程序合法,審判就是公正的。除非有必要,一個法官不會改變另一個法官的判決。

我們一般所說的,法律規定的上訴主要是內容審查。包括法律事實,證據,依據的法律。對於仲裁來說,這些都是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都在仲裁過程中雙方質證過的,如果有異議,應該在當庭提出。至於仲裁庭如何裁決,那是當事仲裁員的事情。既然他們能當仲裁員,也是經過考察的,是值得信賴的。所以仲裁過程和內容應該是不需要重新審查一遍。

另外,裁決書有78頁,說明仲裁庭對案件的調查非常細緻,周到,體現出來了專業素質。國內的法院判決書也很難有這麼厚的。


一葉楓流O靈似舞妖


孫楊上訴瑞士最高法院不是重新審理此案,而是審查仲裁法庭的審判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合法。

如果仲裁法庭的審判程序合法,則是終審了。如果審判程序不合法,發回仲裁法庭重新審理。

而瑞士最高法院是不會開庭審理具體案件的。

好比中國最高法院,我們也沒見過中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過任何具體案件。


堯天舜地


看了庭審視頻,在未和組委會提交申請的前提下,因為對原翻譯不滿臨時換翻譯,場面十分尷尬,被駁回了。行為足以證明個人和團隊的業餘,也不難想象他會無視規則,可能壓根不知道規則怎麼定的。業餘行為之前也有,例如服禁藥被禁賽3個月說是團隊沒有提醒自己所以是誤服,都是他自己在庭審上說的。


中高考升學指導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院公佈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這場持續542天的爭議有了一個暫時的結果。對於這個判罰結果,從孫楊本人到中國泳協,以及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深感震驚與費解,特別是之前還存在一個來自於國際泳聯支持孫楊的裁決,禁賽的決定更是讓人疑竇叢生,我就覺得這簡直是嫉妒的典型例子好吧?孫楊上訴撤銷仲裁理由有很多呀;舉幾個好比:主判官本來在撒謊、有理由懷疑樣本收集人員的程序是否合法、檢查程序中的瑕疵是否足以成為孫楊拒絕配合檢查的理由;但是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典》:上訴及撤銷裁決的理由非常有限,僅在以下情況下才可成立: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規範,司法管轄權存在錯誤,作出裁決的範圍超過仲裁請求或未對部分請求作出裁決, 在對抗性聽證程序過程中,當事人各方被平等聽取意見的權利未受尊重,不符合瑞士公共政策;這下可真的要好好想想了!加油孫楊!


籃球快報車


仲裁法庭判定孫揚禁賽的唯一理由是暴力抗檢,要想推翻該判定,上訴的理由當然是針鋒相對,能夠舉證自己沒有暴力抗檢,如果能做到,也許還有翻盤可能。否則勝訴幾無可能。最好的舉證就是由參檢人員當庭面證孫揚在檢測過程中並無抗拒,更無暴力。做不到這一點的話,至少也要讓參檢員公開當庭說明砸瓶(不知有否)純系由於在檢測員身份認證方面雙方存在誤會(不同理解)引起的,並不屬於暴力抗檢的範疇。由此證明仲裁法庭判罰理由的論椐不足,判罰過嚴過重。求得上訴庭的理解而推翻原判決,或者能以證椐不足發回仲裁庭重審,這對孫揚來說就是最大的勝利。


王徵西1


幾乎沒有,現在只有一個就是國內舉報主檢查官做偽證,然後把仲裁庭不想討論的話題在國內法庭在釐清,比如血檢官有否經過wada培訓和認證授權,比如仲裁庭上wada解釋指南是最理想狀態不具備強制性,那麼請主檢查官解釋她怎麼就不理想狀態可以在酒桌上拉一個建築工來和找一個只能出示過期註冊護士資格證的護士來,這種反檢工作到底有沒有規範性還是可以主檢查官自己隨心所欲的安排,那麼運動員的權利是否被這樣隨意無視,而且要解釋自己簽字認定這次無效的證明是否被威脅,因為當時出庭可是反悔說自己威脅的,那麼請證明自己威脅為什麼當時不報警後來不舉報,而樣品分離不帶走樣品是否是主檢查官要求的?進到了詳細說明後果了嗎?還是就說讓孫楊看著辦。而之前和孫楊有過被舉報的恩怨是否有故意不正規的行為來找麻煩?這些問題其實能一定程度還原仲裁庭不想還原的。讓wada自己對僱員行為付上責任。來轉換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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