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標識 消費維權

虛假標識 消費維權

2019年2月17日,鄒某在某超市購買了“男式休閒褲”3條,單價為230元,總金額為690元。該產品標籤上標註“成分:65%棉、35%聚酯纖維”。鄒某覺得休閒褲的品質與之前所購同類型褲子明顯不同,遂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測,該報告檢測結果顯示纖維成分含量:43.6%棉、56.4%聚酯纖維(含微量其他纖維),鄒某向某超市要求三倍賠償。

案例分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了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涉案產品的真實信息並保證產品質量。本案中,某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成分標註與檢測結果不符、差距較大,銷售的涉案產品不符合產品說明所表明的質量狀況,其行為已構成對鄒某某的欺詐,鄒某有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要求三倍賠償。

律師專業建議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鄒某某有四種方式解決其次銷售糾紛:(一)鄒某某可以與某超市進行和解,要求退還、更換和賠償;(二)鄒某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並請求調解。撥打12315投訴,也可以登陸全國12315平臺(http://www.12315.CN)進行投訴。登錄網站後,點擊右上角進行賬號註冊並登錄,然後點擊“我要投訴”,在同意投訴須知後按照要求填寫被投訴人的相應信息即可;(三)鄒某某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可以撥打12315、12345、12318、12348電話進行舉報。(四)鄒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超市返還涉案產品貨款690元,並要求該司按涉案產品價款三倍的金額增加賠償2070元。

附法律條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律師簡介

鄒彬律師,男,安徽大學法律本科畢業。現為安徽弘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級律師職稱。鄒彬律師目前擔任合肥市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合肥市法制辦群眾公議員、安徽刑事法律援助團律師、合肥市消費者維權律師服務團團員。踏入社會後,為安徽錦弘集團、安徽藍天集團、安徽江北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合肥香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中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合肥中義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白城宏達農機汽貿有限公司、招商銀行等企業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訴訟及非訴訟實務經驗及庭審辯論技巧和談判調解技巧,通過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等方式方法為各類企業和自然人挽回鉅額經濟損失,贏得了良好的口碑。也積極參與公益活動,為經濟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

主要業務領域:公司事務、合同事務、債務清收、股權轉讓、破產管理、勞動爭議、人身損害。

本人認為:通過嚴謹的法律推理,精闢的法律分析、論證解決各類疑難複雜案件的過程是一種職業上的快樂與成就,精益求精地辦好每個案件。

座右銘: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立約以誠,履約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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