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日從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和蘇州工業園區申聯超市侵害商標權一案的判決書於12日送達給了當事雙方。
記者獲得的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
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
北京稻香村食品責任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15萬元。
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律師郭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案中,蘇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蘇州稻香村在糕點類商品上擁有的“馳名商標”以及北京稻香村將“稻香村”文字標識用在糕點、糕點包裝上的相應證據。法院最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雖然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高,但是制止了相應的違法行為,我們認為這個判決迴歸了商標法的規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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