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期限公務員“是啥?對我國聘任制公務員改革有何啟示?

在我們國家公務員被認為是“鐵飯碗”,一直受到社會的追捧。如今,公務員在任用方面也出現了變化,我國多個省市已開始試點

聘任制公務員。與我國的聘任制公務員相似,德國公職法中有一種公務員類型為“有期限公務員“,下面我們看看德國有期限公務員是如何實踐的?作為今後深化我國公務員聘任制改革做個參考。

德國”有期限公務員“是啥?對我國聘任制公務員改革有何啟示?

一、德國”有期限公務員“到底是啥?

1、有期限公務員也屬於公務員,其履行公職的時間是固定的。通常一屆任期屆滿,可以再任職一次。

2、有期限公務員的規定應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約。

3、有期限公務員成立的條件不是恣意的,立法者不能隨意擴大有期限公務員的類型。

4、有期限公務員法律關係是公法勤務關係,而不是私法僱傭關係,有期限公務員在任職時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5、終身制公務員可以向有期限公務員轉化,但是沒有法律規定有期限公務員可以向終身制公務員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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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務員法

二、德國”有期限公務員“的類型

1. 地方選任公務員:市鎮和市鎮聯合會的主要行政公務員,通常包括市長、縣長和主任及其副職等;2. 政務類公務員;3、州數據保護和信息自由專員;4、青年教授;5、大學的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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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點實質的,點評下!

1、不論是德國的有期限公務員,還是中國的聘任制公務員,都是公務員。但是在法律適用上,前者適用公務員法律關係,而後者適用私法合同關係。就公務員法律關係的統一性而言,人為地在其內部劃分出兩套法律系統,極容易造成聘任制公務員的身份定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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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位不僅關乎工資待遇,還關乎職位上的工作任務,即權力行使的範圍。如果僅僅只是在待遇上較大提升聘任制公務員的薪酬水平,而在權力的表象上,其缺乏委任制公務員的權力資格。在中國公務員等級體制的大環境中,可能會阻礙其在實際中發揮的行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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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我國聘任制公務員的出路上,法律應該規定多種渠道。因為,在根本上,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的目的是為了績效原則,即為了推動行政效能的提升。如果說聘任制公務員在聘任期間,表現出了突出的能力,而其在聘期結束也有意向轉為委任制公務員,法律應該提供機會。在德國的實踐中,還規定了終身制公務員可以選擇為有期限公務員的可能。那我國手捧”鐵飯碗“的委任制公務員如果有意轉為聘任制公務員,法律是否也應該提供這種可能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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