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期限公务员“是啥?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有何启示?

在我们国家公务员被认为是“铁饭碗”,一直受到社会的追捧。如今,公务员在任用方面也出现了变化,我国多个省市已开始试点

聘任制公务员。与我国的聘任制公务员相似,德国公职法中有一种公务员类型为“有期限公务员“,下面我们看看德国有期限公务员是如何实践的?作为今后深化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做个参考。

德国”有期限公务员“是啥?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有何启示?

一、德国”有期限公务员“到底是啥?

1、有期限公务员也属于公务员,其履行公职的时间是固定的。通常一届任期届满,可以再任职一次。

2、有期限公务员的规定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同时受到宪法制度性保障的制约。

3、有期限公务员成立的条件不是恣意的,立法者不能随意扩大有期限公务员的类型。

4、有期限公务员法律关系是公法勤务关系,而不是私法雇佣关系,有期限公务员在任职时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5、终身制公务员可以向有期限公务员转化,但是没有法律规定有期限公务员可以向终身制公务员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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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法

二、德国”有期限公务员“的类型

1. 地方选任公务员:市镇和市镇联合会的主要行政公务员,通常包括市长、县长和主任及其副职等;2. 政务类公务员;3、州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4、青年教授;5、大学的教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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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点实质的,点评下!

1、不论是德国的有期限公务员,还是中国的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前者适用公务员法律关系,而后者适用私法合同关系。就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统一性而言,人为地在其内部划分出两套法律系统,极容易造成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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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位不仅关乎工资待遇,还关乎职位上的工作任务,即权力行使的范围。如果仅仅只是在待遇上较大提升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水平,而在权力的表象上,其缺乏委任制公务员的权力资格。在中国公务员等级体制的大环境中,可能会阻碍其在实际中发挥的行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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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出路上,法律应该规定多种渠道。因为,在根本上,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绩效原则,即为了推动行政效能的提升。如果说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表现出了突出的能力,而其在聘期结束也有意向转为委任制公务员,法律应该提供机会。在德国的实践中,还规定了终身制公务员可以选择为有期限公务员的可能。那我国手捧”铁饭碗“的委任制公务员如果有意转为聘任制公务员,法律是否也应该提供这种可能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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