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

2016年11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無證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村委會以東十字路口時,與被害人張某某無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事故發生後,李某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將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電話告知其父親李某,李某到現場後打“110”報警稱是自己駕駛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企圖頂替李某某承擔責任,後事故被害人經醫治無效死亡,李某在交通肇事案件偵查期間,仍繼續稱自己是肇事司機,對李某某進行包庇。

又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某向縣交警大隊繳納喪葬費、醫療費3萬元,向醫院交納醫療費2.6萬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包庇兒子的犯罪事實,同日,李某某在看守所內認罪。2018年5月17日,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為使其子李某某逃避刑事法律追究而作假證包庇,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