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

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无证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委会以东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电话告知其父亲李某,李某到现场后打“110”报警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企图顶替李某某承担责任,后事故被害人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在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间,仍继续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对李某某进行包庇。

又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向县交警大队缴纳丧葬费、医疗费3万元,向医院交纳医疗费2.6万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包庇儿子的犯罪事实,同日,李某某在看守所内认罪。2018年5月17日,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使其子李某某逃避刑事法律追究而作假证包庇,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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