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塔吊翻了,造成4人死亡,五人重傷,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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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施工方承擔責任

2、只要證明是塔吊致人死亡就可以,其他的需要施工方舉證證明不需要承擔責任,

3、對方需要證明是這些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十幾項,

5、具體看《民事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上面有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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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地塔吊翻了,傷害者家屬,千萬要保持冷靜,不能魯莽行事,政府職能部門會及時介入;不管傷亡情況如何,總包公司項目部都會出面負起這份責任。其理由如下:

1、塔吊權屬方面:塔吊一般是總包租賃過來的,儘管塔吊公司也是公司,塔吊權屬是塔吊公司,但是塔吊公司只與總包發生合約關係,他們之間有相互約束的責任和義務。

2、技術方面:詳細技術雖然由塔吊公司提供,但是會經過總包公司技術負責人根據實際現場編制方案,方案通過審核完成後,才能實施。

3、人事管控方面:現場作業人員,都是總包單位安排,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只有總包單位比較清楚。

4、責任方面:至於責任主次的劃分,由政府職能部門經過現場調查分析,科學的做出事故分析報告來確定。但是傷害方,得到理賠,只找總包就可以了,不必要去區分他們公司之間的主次責任劃分問題。

5、保險單位:履行與總包單位簽訂的保險合同,及時理賠到位。

6、傷害方實際協商還是與總包單位進行,與總包單位協商取得結果後,由保險公司承擔合約約定的部分,其他的還是由總包方承擔。

至於事故處理和具體責任的劃分,則由政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對事故主體單位和監管部門進行劃分和追責。

以上分析是否正確,請留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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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事故發生的直原因和根本原因,各個責任方履約是否到位,具體情況很複雜的,4人死亡已經是較大事故,可能是操作者原因,可能是租賃方原因,也有可能是總包方原因,

租賃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都是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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