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州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關於集中整治張貼小廣告行為的公告

為創建文明城市,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河北省省會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關於小廣告治理常態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市文明委決定在城區範圍內開展集中整治張貼張掛小廣告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杆、路燈杆、樹木、地面及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小廣告,綜合執法局查獲後,責令立即清除,並對具體實施者處以50~200元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2~5萬元罰款。

二、廣場、公園、集貿市場、車站、停車場等公共場所、沿街門店和機關單位,按“門前三包”原則及時清理責任區域內的小廣告,對拒不履行職責的,由綜合執法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佈廣告信息,需到市融媒體中心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刊播。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等,須經綜合執法局批准,並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

四、嚴禁印刷業承印小廣告。鼓勵廣大市民對制發小廣告的窩點進行舉報,對舉報查實的給予500元獎勵。

晉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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