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疫情對國內船員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淺析疫情對國內船員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國內水路運輸行業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一環,沿海和內河船舶上的船員是水運業最重要的人力資源。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等陸續出臺和發佈了系列涉及到船員勞動合同履行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


淺析疫情對國內船員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傳染性強、影響面大、持續時間長,其對船員勞動合同的履行勢必造成相應的影響,我們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新出臺的規範性文件等,試針對如下問題作出分析。


一、關於船員工資支付問題


1、船員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或密切接觸被隔離的,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上述法規,對於船員因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而被隔離的,在隔離觀察期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仍需正常支付其工資。


2、船員如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治療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對於船員已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需要治療的,船東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向該船員支付工資報酬在各地規定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正常支付工作期間的工資。例如廣東省人社廳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中就明確規定了職工在隔離觀察期和確診後的隔離治療期內均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其二,執行醫療期待遇。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如職工被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在治療期內可以享受醫療期政策。如四川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3、受疫情影響,船東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能否遲延發放船員工資?


根據人社部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五款:“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

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此次為了疫情防控需要,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的政策,這是企業在春節假期前不能預見的,無法要求企業提前支付。如果企業確因延長假期導致無法在工資支付日及時支付工資的,並不能認定為無故拖欠工資。另外,考慮到船員(特別是海船高級船員)工資相對較高的實際情況,若船東或者船員用人單位確因疫情導致經濟困難,可以與船員進行協商,延期支付。


二、關於船員勞動合同履行的問題


1、待派船員無法上船,船員用人單位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擴散,港口及主管部門均採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嚴格控制船員的流動,致使大量待派船員無法上船,導致其與船員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協議無法正常履行,但此種情形對於船員而言應該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船員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待派船員的合同,仍應向待派船員們發放一定的工資。


根據《船員條例》第二十九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


2、合同期滿或在船上工作超過約定期間,但暫時無法下船,勞動合同是否應當繼續順延?


自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按甲類管理後,國內港口及各主管部門相繼加強了管控,原則上已停止辦理船員的更換,因此在船員協議期滿,更換船員受到限制的情形下,

船員用人單位應在徵得船員本人的書面同意後,雙方另行補充展期協議,明確船員勞動報酬的標準並附上帶薪年假延續計算和遣返權利延後的相關條款。


三、關於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問題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和第十五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款、浙江高院《關於規範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五款等相關規定,我們歸納總結出船員在以下情形中可以或者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其一是船員在船期間直接參與了疫情的防控救治工作或因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參加工作的,此種情況屬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其二是船員作為志願者承擔了向疫區運送或協助運送救災物資等任務的,此時船員屬於因支援防疫防控而被感染,符合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的規定,可以視同為工傷。


因此,船員在工作期間被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不一定構成工傷,但由於船員工作的特殊性,我國《船員條例》對船員職業保障做出了明確規定: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後工作。”因此,即使船員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並不能依法認定為工傷,但是只要船員是在工作期間感染的,原則上應當由船東負責對其進行醫療救治,無須船員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


四、關於船東公司/船員用工單位社保費用繳納問題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發的《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第一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全國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三項社保的

單位繳費實行免徵,免徵的期限不超過5個月。大型企業可減半徵收,減徵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對於船員用人單位而言,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對於交通運輸業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總得來說,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徵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徵。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減免針對的是單位繳費部分,對於個人部分不減免,企業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而對於2月份已繳社保費的企業,是採取退費還是抵扣的方式,目前仍沒有明確的政策文件。目前的普遍觀點認為,從操作上來講採用抵扣的方式概率可能會大一些,究竟如何處理需等待各地政府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


五、關於船舶防疫及船員保護措施的建議


2020年2月20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佈關於徵求《船舶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2020年3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正式發佈《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的通告,參照上述文件的內容,我們建議船東或者船員用人單位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防疫措施:


1、建立船舶疫情防控制度


(1)成立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組,疫情防控工作組由船長擔任組長,輪機長擔任副組長;


(2)建立疫情排查制度,排查2020年1月1日後上船的所有船員和乘客,對疫情排查工作和日常防控工作進行記錄;


(3)建立疫情防護培訓制度,及時向船上提供相關疫情防護的知識培訓資料,組織大家集中學習培訓,增強人員的防疫意識。


2、落實船舶防控措施


(1)確保船舶防疫物資供應充足,及時為在船人員配備防護口罩、眼鏡、手套等必要防護用品,在公共場所、廚房、生活區場所等區域應放置洗手液、消毒液等;


(2)做好全船人員體溫監測,由專人負責對在船船員和乘客進行體溫測量,一旦發現船員有發熱、咳嗽等類似症狀,及時進行報告;


(3)加強船舶梯口管控,減少人員流動。船舶靠泊作業期間,梯口值班人員應當嚴格佩戴口罩和防護手套及防護服,嚴格檢查所有登輪人員證件,無關人員一律禁止登輪。疫情期間儘量減少船岸人員的交流活動,如非必要,禁止登輪參觀訪問和家屬探望。


3、加強船員個人防護


(1)做好防護措施。船員應當正確佩戴符合防護要求的口罩,尤其在靠泊期間如需進行裝、卸貨等必要操作應嚴格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和安全帽,在岸工作期間應與他人保持2米以上的距離,儘量避免接觸野生動物等;


(2)注意個人衛生與清潔。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勤通風、勤洗手、打噴嚏或咳嗽時用紙巾或胳膊肘彎處捂住口鼻,防止飛沫噴濺,不隨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紙巾包好,棄置於有蓋垃圾箱內。


4、發現疑似疫情病例及時救治和報告


(1)在航期間,發現疑似病例應立即對病員實施隔離,防止船內人員交叉感染,及時向離岸最近的疫情防控部門請求遠程醫療救助,接受遠程醫療指導,並向公司和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2)靠泊期間, 應立即對病員實施隔離,第一時間聯繫當地代理或公司代表協助安排病員離船就診,並向當地疫情防控部門報告。


5、重視船員心理健康


受疫情影響,許多船舶的正常換班被中止,導致船員不能上岸休假,加之船舶屬於相對密閉的空間,活動區域有限,長時間呆在船艙內的船員難免會產生不良情緒。一方面應當確保船員睡眠時間充足,呼籲船員加強體育鍛煉,提高身體素質,另一方面要及時向船員通報疫情的最新情況,鼓勵大家保持健康愉悅的心態。對於出現心理問題的船員,應當提供專業心理諮詢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和調節工作。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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