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跟起訴的區別是什麼?刑事案件用自己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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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案和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答:報案是被侵害人自己把違反《刑法》涉嫌犯罪或者危害社會的治安事件報告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行為。

“報案”一詞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該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該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案件來源除了3機關工作中自己發現的線索外,還有以下4種:一是報案;二是控告;三是舉報;四是自首。報案即是其中之一。

起訴是案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如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可以看出,報案和起訴都是當事人本人將自身的案件向司法機關報告或提出的行為。其區別就是報案主要指刑事和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案件;起訴主要指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用自己請律師嗎?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主要有2中途徑:一是沒有條件聘請律師的,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會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二是當事人自己或者其親友委託律師辯護,因此聘請的律師都是當事人自己或者其親友自己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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