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出乎意料

“李文亮”被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

新冠病毒疫情未了,居然有人顶风作案,舆论瞬间被引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迅速响应,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在3月4日至5日,商标局连发多条工作动态,先后就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不良影响商标以及“李文亮”等37件不良影响商标事宜进行通告。通告中涉及到的商标包括“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吹哨人”“方舱”“战疫”以及“李文亮”等。商标申请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也被公布,供广大网友吊打。

笔者对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同样感到愤慨,为商标局本次的雷霆行动打call点赞。但职业敏感性让笔者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再也不能忘记商标局通告的容颜。

关于驳回上述商标申请的法律依据,通告是这么写的:“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干得漂亮,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出乎意料

显而易见,商标局这一波驳回,依据的都是《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即传说中的不良影响条款。问题是,涉及到的多枚商标,是否都属于不良影响呢?我们分别看一看。

提到李文亮医生难免心痛。据报道李文亮被追授新冠疫情防控先进个人称号,斯人已逝,名字却被申请商标注册,的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局的处理无可厚非。

接下来我们看“钟南山”。

钟南山院士在抗击本次疫情中的壮举人尽皆知,他作出的贡献我们有目共睹。他以自身英雄的行动鼓舞英雄的武汉,如果说他的名字作为商标有不良影响,这是否准确呢?是否所有抢注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都可以“不良影响”为由将其驳回呢?现实中显然不是这样。所以,此时动用“不良影响”条款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欠缺进一步解释。

我们再看“火神山”“雷神山”和“方舱”。

把这三个放在一起,是因为这三者都是武汉抗击疫情的重要手段。“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迅速建造,给困境中武汉带来了很大的希望,并且展示了国家基建狂魔的硬实力以及战胜疫情的决心;“方舱”的启用,帮助武汉实现了患者的“应收尽收”,而且广大群众在方舱中丰富多彩的活动,也向全球展示了中国人民的积极乐观的心态。不良影响?怎么看都不大对啊。

最后说“吹哨人”和“战疫”。

吹哨人本身是褒义词,这应该没有太大争议;“战疫”,则是对我们共同抗击疫情的一种说法,本身也是褒义。我们感谢吹哨人的预警,我们也满怀战疫必胜的决心。这真的算不良影响么?

干得漂亮,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出乎意料

综上可知,“雷神山”“战疫”等商标的共同点在于,其均与疫情相关,另外一个特点是,这些词语本身均具有正面意义,而非所谓的负面词汇。如果非要说负面,那么“疫情”可能算得上一个不招人喜欢的事情,所以与“疫情”相关的商标,也都成了“不良影响”——显然这很牵强。

另外,在发生疫情这一特定的背景下,申请人将跟其无关的词汇进行注册,本身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被谴责、制止,所以这些行为有不良影响。但是这跟商标本身具有不良影响也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在很多案件中,“不良影响”被解释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是否具有不良的影响,而不是使用商标的结果或者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的不良影响”,而且这已成为当前司法中主流的意见。笔者无意评判这一解释本身是否合理,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国知局以及法院关于法条的解释应趋于稳定,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否则,对法条的解释奥总是左右摇摆,会让公众无所适从,也会造成行政及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干得漂亮,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出乎意料

笔者重申,笔者坚决反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坚决同意对上述注册行为的严厉打击、依法驳回。至于理由,笔者认为,上述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实际使用人不符,属于欺骗性注册;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均可依法驳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申请。

而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使用及解释,应避免反复变化。如确有必要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应对其必要性、特殊性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消除疑虑,避免对今后的相关案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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