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陰魂不散”,藉助前期物業公司,侵佔小區公共利益

很多業主都不知道這個真相:大多數小區建成很多年,開發商賣完房子,卻沒有走人,

依然“陰魂不散”,藉助前期物業公司,使用隱形的手,長期侵佔業主的公共利益。

開發商“陰魂不散”,藉助前期物業公司,侵佔小區公共利益

一、利用前期物業公司作為代理人,長期操控小區利益。開發商拿到房屋預售許可證後,作為小區唯一的業主,就可以選聘前期物業公司,當然會選擇代表自己利益的物業公司。有的開發商直接用自己品牌的物業公司,如X科物業等;有的,則選擇一個自己能掌控或者影響的物業公司。這些前期物業公司,從小區建設開始,直到業主大會決定更換物業公司為止,他們一直在小區服務,可能長達十幾年。

作為開發商選定的代理人,前期物業公司當然會保護開發商和自己在小區的利益,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阻擾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或者讓其無法發揮作用。他們是有組織、資金支持的企業,對付渙散的業主群體,有的是辦法。收買、威脅、造謠,就是要攪黃業委會;真阻止不了,就尋找業委會代理人,或者培養業主反對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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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點,長期侵佔小區配套設施謀利。小區的配套設施如:會所、幼兒園、人防工程、游泳池等,都能帶來大量的經濟利益。小區會所以前大多數都是開發商的售樓部,房子賣完後,搖身一變,招牌換了,實際控制者依然是開發商。位置好的小區會所,一年的租金可能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人防地下室,開發商可以作為售房的贈品,擅自送給少數業主使用;或者用於非法出租,作為倉庫或者其他商業設施。人防車位則更有價值,開發商通過“以租代售”的方式,有的以二十年租期租給少數業主。現在有政策禁止長期租賃,開發商還是設法控制這些人防車位,長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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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配套設施收益本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卻無法挑戰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需要業主委員會去爭取。按照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讓業主委員會處於相對被動地位。小區配套設施一般沒有產權證,業主委員會到法院訴訟,難以證明這些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那麼,開發商作為實際控制者,當然還是實際受益人。在第五屆安徽法治社區沙龍上,安徽大學的吳猛副教授就建議,

“寧當被告、不當原告”。康哥接觸的很多小區,就是採取這種方式,從開發商手中搶回不少小區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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