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MT教育碎碎念


不應該算。因為到底是如何感染上的說不清楚。二是凡是感染的往往是自身防護沒有做好。


大不有為


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不屬於工傷。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僅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並未將感染傳染病列為工傷。

單位不提供口罩,可以拒絕上班嗎?

這個要對單位的性質以及自己所從事的崗位進行分析。

如果你從事的是醫護崗位,與病患密切接觸,那麼單位依法應當為你提供包括口罩在內的一系列防護設備,如果不予提供,可以拒絕上崗。

對於人員密集型行業,如餐飲、工廠等,各地的政府均下發文件,要求在開工時,準備各類防疫物品,如企業不提供,可向當地政府投訴處理。

但對於一般企業,佩戴口罩並非強制要求,如不提供口罩,不可拒絕上班。

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不屬於工傷。

擴展:上班時感染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2020年01月23日,人社部發了一個通知:“在新冠病毒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病毒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那麼,除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外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時感染病毒,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感染傳染病是很難判定系因工作原因還是自己生活中感染,屆時工傷認定時,人社部門以什麼尺度判定,尚待明確。


蘇州律師從振


1.何為“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有以下特點:

(一)必須是本單位員工。既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關係的員工,也包括未簽訂任何合同關係但的確在該單位工作的人員,此係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情況下,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單、工資證明均可對此事實勞動關係進行佐證。

(二)必須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此處的“因工作原因”應適當做擴大解釋。不僅指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到傷害,而且包括在預備工作時間段內,如為了準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來到公司遭受人身傷害、正常生活餐飲時間,如在公司食堂用餐期間發生摔傷,均可認定為“因工作原因”。職業病是因員工長期工作在毒害、溼熱、寒冷等工作環境下誘發形成的,筆者認為此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特殊形式。

(三)直接侵犯的必須是員工的人身權利。《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將工傷界定在員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範圍內,明確工傷損害實則為人身權利的損害,將員工財產權利損害排除在工傷範圍之外。

(四)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強調員工遭受的人身損害必須直接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結果。

2.常見的工傷類型

(一)工作時間工作範圍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此類型為工傷的標準形式。滿足“本單位員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損害”“此種損害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構成要件。比如在建設工程領域內,建築工人為拆卸鋼筋模板,不慎滑倒,導致腿部受到傷害。毋庸置疑,屬於典型的工傷侵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

現實社會中最為常見情形為:為了準時上班,提前半小時來到公司,結果在上樓梯的時候,不慎墜落,造成腰部受傷。

(三)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傷害的

建設工程領域較為常見的情形為:員工正在照看施工路面,車輛駕駛人員欲強行通過,在未得到允許通行的情況下,駕駛人員及乘車人員將該名員工打傷。此雖未遭受第三人侵害,但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四)因長期生活在毒害、溼熱、寒冷等環境下患職業病的

職業病為員工長期生活在非正常環境下所誘發形成的,屬於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損害的特殊形式。此種情形較為常見的發生在地下工作,如地下探礦的工人長期吸收粉塵;長期在化工廠工作的員工長期呼吸的不健康空氣。

(五)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下落不明的

因工作原因外出,且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此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類似於民法上的宣告失蹤制度,滿足一定的時間限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等近親屬才能主張工傷賠償。

(六)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意外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

上下班是員工溝通工作與生活的必要環節。此階段視為工傷傷害的情況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在上下班途中,產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不在員工而在於肇事者。包括但不限於員工認真遵守交規而被不守交規的電動車主、汽車車主撞傷,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員工遭遇除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傷害。包括但不限於意外摔傷,遭遇突發險情等。此二種情況涉及第三人侵權損害,不僅可以向公司主張工傷損害賠償,也可以向侵害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七)工作時間內在崗員工突發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該類型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作時間內,在崗員工因工作原因,死亡的結果已發生,當然性地歸為工傷損害;二是非因工作原因,如上班時間長時間玩遊戲,加之前日熬夜遊戲導致猝死或昏厥,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受中國傳統倫理“死者為大”思想的影響,人死已事實,且符合工傷的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產生的特徵,此種情況視為工傷損害。公司理應為此類員工的意外身亡買單。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

社會主義社會中,崇尚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但個人的合法利益也屬於法律保護的範疇。為了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不僅可以主張一定的國家補償,作為用人單位也理應為該類員工申報工傷損害賠償。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的,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復發的

此類工傷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的特別保護,尤其是退役轉業後,在服役期間因公負傷可視為工傷,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睢寧大賽


這個確實是個好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和擔憂.

下面我們參考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訴條例,其實我們還是沒有完全界定 .個人觀點:最後具體怎麼界定其實和公司本身,以及所處地區有很大關係。但是不管什麼企業,我相信公司都會以人文關懷,從充分保障員工利益最大化出發。當地政府也會做好相關的防疫保護工作。

不管怎麼界定,我們還是希望不要有人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能不能出門,就不出門,儘量線上辦公,特殊行業,還有絕大部分零售,服務行業不能避免的,一定做好出門防護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公共交通出行儘量保存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回家做好消毒工作!

最終我們一定會勝利的!


鏡子姐姐JJ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希望疫情期間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措施,安全的上下班,為自己為家人為國家安全度過




Mrstang8894


首先個人觀點發表下:自身我是開房產公司的、從昨天開始我們已經進入崗位、管理層優先上崗(自願行為)員工(休假等通知)公司提供每天提供一次口罩、手套、上崗管理層必須帶口罩上崗、每天公司四次消毒、自帶水杯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勤洗手、勤通風!下面總結下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那麼,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綜上可知,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算工傷,但是勞動者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症狀並被送到醫院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那如果醫護人員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假設醫院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醫院該如何處理他的工傷賬務? (1)墊付醫藥費 借:其他應收款—社保(或保險公司)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收到工傷理賠時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福利費(差額)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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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為工傷的三種情形。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綜上可知,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算工傷,但是勞動者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症狀並被送到醫院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那如果醫護人員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假設醫院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醫院該如何處理他的工傷賬務?

(1)墊付醫藥費借:其他應收款—社保(或保險公司)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2)收到工傷理賠時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管理費用—福利費(差額)貸:其他應收款—社保(或保險公司)


北笙淺夢墨汐23


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工傷需要看我們是否符合條件,像廣大奮戰在一線的醫務人員如感染理應屬於工傷!對於單位不提供口罩的情況,按照各地復工相關規定,這種情況明顯是違規的!

首先,針對奮戰一線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國家衛健委等三部門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他們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但是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所以很難認定是否是在單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因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的。因此,對於現階段的普通民眾來講,自己做好個人防護還是關鍵。

另外,根據相關法規一旦職工認定為工傷,會響應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當然因為職工認定工傷無有效收入,也會根據規定給予補償。關於住院期間工資問題: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最後,黨和國家已經給大家提供了定心丸,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中,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當前疫情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防控正處在最吃勁的關鍵階段。這個時候,我們上下班務必注意個人防護必須高度警惕麻痺思想、僥倖心理,不然就像墨菲定律說的,也許我們怕什麼就真的可能會發生什麼!


綠城小衛士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算不算工傷,這個是我們一線工作者目前普遍關心的問題。

我自個也是在廠裡上班的,現在工廠已經開工了,你說的這個問題,在中央電視臺每天的疫情新聞發佈會上專門提到過的,凡是一線工作者因為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狀病毒的,一率屬於工傷,是按工傷的那個流程走的,假如說真得了這個病毒,工傷保險和國家都負責這個治療費用的,自個不用擔心錢的問題,咱們平時上下班途中出了什麼事故的話是算工傷的,你要是上下班途中去辦自個的事情那就不好說了,要是說上下班哪也沒去,直接回家途中出事故了這算工傷的,這個問題你也可以上網查查,百度都能查的到的。

第二個問題,上班的單位不提供口罩那肯定是不行的,現在正是疫情防控最要緊的時候,現在好些單位都慢慢復工了,全國各地哪都有,不戴口罩傳染上病毒,那之前做的努力都白費了嗎,那可是很嚴重的問題,如果上班的地不提供口罩,廠裡又硬要你上班的話還不提供口罩,用這威脅你的話,你可以去有關部門去告他的,記得留好證據,廠裡再怎麼著也不能不顧員工冒著傳染病毒的風險去工作吧,這是很不合理的,如果真是這樣去有關部門去告他。

這些問題國家都是有明文法律規定的,如果真出現了你說的問題,可以拒絕上班,並向有關部門反應。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有人要是有不同意見可以在下面評論區找我討論[微笑]


外號石頭


工傷的構成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時間: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患病必須是發生在工作期間內,或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

(二)地點: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患病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包括因公外出途中)或上下班途中;

(三)因果關係: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患病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

那麼,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傷?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消除,員工若不幸感染,是否算作工傷?中新經緯記者聯繫了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和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律師對其中的各種情況進行分析探討。

1、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算工傷?

趙佔領: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醫護人員,如果從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屬於工傷的範圍。

2、對於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界定?

楊保全:正常理解下,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是指能夠參與疫情管理、履行職責的直接相關人員。一般來說,除了醫生和護士,相關人員包括在醫院一線的護工、在醫院參與一線防治的一些輔助人員。

3、不是醫護相關職業的,比如快遞員、售貨員等如果復工後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

趙佔領:現在主要的爭議是除了醫護人員之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在從事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過程中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從先行法律看,上述情況不屬於工傷。

楊保全:對於這個問題,現在並沒有統一的答案。因為上述文件針對的就是醫護及相關人員,如果把它擴大到了更大的一個範圍,是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的。

目前,各地還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釋。有個別地方規定表示,如果能證明感染新冠病毒確實和工作有關也應該認定為工傷,但大部分地方規定,一般員工是不能構成工傷的。一方面是沒有相關依據,另一方面是很難判斷是否在工作當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許是員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該病前期多數人無明顯反應,其潛伏期較長,因此很難認定員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將新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可能會造成工傷保險基金的損失。

此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種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還有患職業病的職工也應被認定工傷,但該病沒有被列入到我國的職業病目錄裡。上述幾個原因就造成了在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統一,但是主流觀點認為其他職業感染新冠肺炎應該不算工傷。

4、上班途中若是感染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趙佔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楊保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一定不算工傷。即便是醫護人員,都要求是在工作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了新冠肺炎才算作工傷。

5、被認定工傷和沒有認定工傷有什麼區別?

楊保全:首先是名義上的影響,比如說如果認定為工傷了,可能會有因公殉職等名義上的說法,如果是非工傷,可能就是一般的職工患病。

其次是法律上的待遇差別也很大。比如工傷,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亡,那麼各地也規定了一些補償標準,但是比較低,比如北京地區約2萬元左右。

6、認定工亡了,有那些待遇?

記者查閱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作出如下規定: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對於其他工傷待遇,要根據傷殘等級、本人工資以及各省市相關標準計算。

疫情期間,單位安排職工在家工作,可以適度降薪嗎?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在家辦公,也是辦公,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辦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說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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