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后为自救被迫杀人是否犯罪?——兼说“法不强人所难”

丨案例丨

甲、乙二人所乘坐的客轮在海上遇难。二人不会游泳,拼死挣扎。此时海上飘来一块木块,二人看到后一同争抢木板自救。由于该木块不能承受二人的重力,二人都在下沉。期间,甲把乙推开,自己独占木块,漂上岸,后乙因溺水身亡。

溺水后为自救被迫杀人是否犯罪?——兼说“法不强人所难”

丨问题丨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丨普法丨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个案例都有一个疑问:显然,乙是被甲杀死的,但是,要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怎么都感觉不太对。这是为什么呢?持有这种疑问是正常的。有时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犯罪,并不需要懂得太多的法律知识,只需要凭着我们的善良之心来判断即可。因为,良心就是最好的法律。

那么,甲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呢?具体理由又是什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得介绍一个法律小故事。

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其实这个故事就是著名的“癖马案”。接下来要介绍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根据这个判例发展而来。而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回答本文案例中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期待可能性的解读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有条件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有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能够期待你做合法的事情,你却做了违法的事情,须负刑事责任。

无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期待你做合法的事情,无奈做了违法的事情,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换个方式理解:行为人处于一定情况下,虽然拥有多种选择,但其通过自己的意志选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其就应当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没有选择自由,只能选择危害社会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再换方式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通俗的讲,就是法律不能强求任何人去履行客观情况下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期待可能性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在有些国家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存在的。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采取的是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是符合性;二是违法性;三是有责性。三者呈递进的关系。其中的有责性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要素+具有期待可能性。即,如无期待可能性,直接作为无罪处理。

但是,我们国家的犯罪构成采取的是四要件并列理论,即,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要件来评价犯罪。期待可能在我国刑法中基本很难有容身之处。不过,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赞同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评价犯罪的人较多,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实务中采取期待可能性评价犯罪的不少。因为当我们遇到某些复杂案件,采用四要件并列理论无法圆满的处理时,期待可能性不失为一个好方法。而且处理结果往往令人民群众满意。除此外,我国刑法中也有不少法条实际上运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比如:刑法关于胁从犯及其处罚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二人的生命均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当木块飘来时,木块成为二人救命的唯一希望,祈求自保是人的天性,自然争先恐后抢夺,当二人发现木块只能承载一人的重量时,拯救自己的唯一办法就是推开对方,独享木板。当时情况下,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不可期待舍己为人,大多数人在当时情况下,都会做出唯一的选择——推开对方。换位思考,如果是你在当时情况下会怎么做呢?我想跟甲的选择一样。所以,甲无期待可能性,不须负刑事责任。虽然于法无据,但是参照法谚的精神,个人觉得用于办案中并无不妥。当然,这是我个人看法,以上看法不一定正确。或许有的人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减轻处罚。我相信持这种观点的人,肯定也有他的道理的。

结语:法律格言,虽然不是某种具体的法学理论,也不是写进法典的具体法条,但它们更像是标杆,又或是指路的明灯。对于司法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记住:法不强人所难!对于这个案例,你又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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