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女捏造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C女捏造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4年2月的一天,C女在桃园与G某某(男,60岁)认识并相互留了电话,后C女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与G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收取G某某支付的200元现金。2014年3月的一天,C女与G某某在山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G某某未向其付钱,C女遂报警称被G某某强奸,致使G某某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5天后释放。

2014年3月的一天,C女在区政府广场与Y某某(男,77岁)认识,遂跟着Y某某回到Y某某的家中,后其自愿与Y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在没得到钱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Y某某强奸。

经过一审、二审,二级法院均认定C女构成传播性病罪和诬告陷害罪,因有自首情节,被依法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为刑事案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本案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看报案人有没有捏造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二看报案人有没有主观故意。

文章编者前面两文中所谓的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请读者分析讨论。文章编者将根据读者分析讨论的情况作进一步分析虚假诉讼与诬告陷害的区别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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