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私有財產、考慮民眾利益,聊聊宋代時期私有化財產權的發展

維護私有財產、考慮民眾利益,聊聊宋代時期私有化財產權的發展

自禹建立夏朝,廢除了禪讓制,中國由公天下進入家天下,此後幾千年裡,一直強調著一個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有的人和物都是皇帝的私人財產,在這樣的背景下,何談私有財產權?何來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然而,這樣的一個朝代,它承認私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在公家與私家,皇權與百姓之間,選擇維護私家、維護百姓;它反對均貧富,承認貧富差異的合理性;強調皇帝只是天下財產的守護者,而非擁有者。宋朝這樣一個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為何會承認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這就要從宋代的特殊性說起。

一、誕生於所有人的努力之中

對於後人來說,宋代離我們太遠了,遠的我們對它的印象只剩下一個刻板的“積貧積弱”的標籤,只有身處其中的百姓才知道,這是一個多麼繁華、多麼寬鬆的朝代,他們的君主維護他們的權利;

文人持續為百姓發聲,認為民為國之根本;經濟發達,商業繁榮,這是一個富有的朝代,也是一個自由的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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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財富擁有者還是守護者

雖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合法的擁有自己統治區域內的所有人和財產,皇帝可以支配轄區內的財產,就像西方中世紀的貴族那般,轄區內的人和物都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就連女性的初夜權都能合法合理的擁有。但是宋代不一樣,尚未建國之時,宋太祖趙匡胤就曾承認了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在陳橋兵變,舉兵攻城之際,率先保護私人財產,禁止搶掠。

“近世帝王,初入京城,皆縱兵大 掠,擅劫府庫,汝等毋得復然,事定,當厚賞汝。不然,當族誅汝。’眾 皆 拜。乃整軍自仁和門入,秋毫無所犯。”

都說戰爭是最好的發財機會,只要稍微泯滅一下良心,就可以發財。然而宋太祖卻放棄了這樣一個捷徑,作為皇帝,坐擁四海,是百姓和千百年的皇帝制度賦予的權力,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去做,“我以四海之富,宮殿悉以金銀為飾,力亦可辦,但念我為天下守財耳,豈可妄用。”

反而承認了百姓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並且保護了百姓的這一項權利,而不是空喊口號。

戰亂之際,有人趁機搶掠:“上之入也,閭巷奸民往往乘便攘奪, 於是索得數輩斬於市,被掠者官償其貲。”果斷出手打擊違法犯罪,沒有為了得民心而故意糊弄百姓,和稀泥,由此可見宋代統治者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決心之大。

2、絕對公平?反對均貧富

在宋代,上至皇帝,下至百姓,都無比厚待文人,趙匡胤臨死也曾留有遺訓:“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在這樣一張無比結實的保護傘之下,宋代的文人敢說敢做,皇帝但有不對之處,就敢當面指出來。也正是因為這樣寬鬆的環境,宋朝的文人也比後來人更敢說、更敢想,他們不再循著古人註釋過的聖人之言去思考,而是結合實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臂如“均貧富”,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富人致富是其合法所得,不得加以名目巧取豪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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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三蘇”之一的蘇轍就曾大膽指出:“惟州縣之間,隨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勢之所必至,所謂‘物之不齊,物之情也。然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非所當憂,亦非所當去也。”

認為富民的財富是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而得來的,不應該加以限制或是巧取豪奪,為了更大基數的貧民而損害富民的利益,

對於王安石變法中的種種損害富民利益的做法也加以指責,認為王安石“不忍貧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貧民,不知其不可也”的做法是錯誤的,認為無論是貧民還是富民,都不應該侵犯他們的私有財產權,貧富差距是歷史侷限所致,而非一人一時之力可以更改。

熙寧三年,著名的思想家程顥曾提出的“須限民田,令如古井田”,即奪富人之田分於貧民,又可以名為“打土豪,分田地”。但是宋神宗很快就否決了這一想法,“如此即致亂之道,若奪人已有之田為制限,則不可。”士大夫的努力使得兩宋時期的富民階層得以在寬鬆自由的環境中生存。國家的主流思想都承認了他們財產的合法性,力主保住他們的合法私有財產,換個角度想,他們實質上就是肯定了私有財產權,強調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3、百姓私有財產意識的強化

兩宋時期,由於疆域較前朝是有所縮減,加上

人口增長迅速,人地矛盾十分尖銳,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越來越多的宋人放棄對土地的堅守,外出經商,促進了兩宋商業的繁榮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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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經商的背景之下,前朝重義輕利的觀念逐漸發生轉變,轉為重利輕義。百姓對於私有財產權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如洪邁在其著作《夷堅志》中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許元惠卿,其父夢有烏衣客來語曰:‘吾昨貸君錢三百,今以奉還。凡誕三十卵,遂不至。竟不知為誰氏者,計其直,恰三百錢。”這一則故事恰恰說明了

宋人私有財產意識的覺醒,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其在冥冥之中的堅持,恰恰也是反映了宋人潛意識對於私有財產權的堅守。

二、私有財產權的內涵:交易與繼承

私有財產權的定義,不就是個人對其名下的私有財產有著完全的支配權力,無論是買賣還是死後繼承,都可以由本人做主,不受其他人的影響。

1、私有財產的交易權

可以說,宋朝的經濟發達、商業繁榮的局面是離不開宋代對於私有財產權的承認和保護的。財產權是經濟社會得以運轉不可或缺的條件,自由貿易的實質就是財產權的流轉,商業如水,不流動就會失去活力,成為死水。

為了促進了自由經濟的發展,宋代政府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保護私有財產權交易的合法性。首先,政府允許和鼓勵田地交易,宋太祖“杯酒釋兵權”之後,為了安撫被拔了牙齒的老虎----武將,鼓勵他們“多積金、市田宅以遺子孫”。

實質上是承認了房屋和土地買賣的合法性。土地和房屋作為封建社會百姓最重要的不動產,是百姓生存的最大依仗,均田制瓦解後,國家土地政策從抑制土地兼併改為維護土地的私有產權,確認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承認土地買賣的合法,實質上也承認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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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充分說明了

宋代私有財產交易權的合法性。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國家也是極力保護交易權的公平,其主要表現在禁止官員憑藉權力,強買、賤買民間物產,對於違反者,予以嚴懲,絕不手軟,從而保護民間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私有財產交易權的公平性。

在宋代的許多條令中可以看出政府對於這一點的保護力度。如“見任官不得於所任州縣典買田宅,著於敕令。”不僅不允許在任期任職地上買賣房產,越是富庶繁華其禁令就越嚴格,如嘉靖年間出臺的相關詔令“禁兩淮官吏私買民田”。就從源頭上制止管理憑藉著權勢強買強賣、賤買貴賣,以此破壞市場的公平原則。

兩宋的法律實施的很徹底,無論是高官貴族還是底層管理,一旦違法犯罪,通常都會受到懲處。如元祐年間的前執政大臣章惇強買賤買蘇州民田,“章惇作其男名目,將朱迎等不願出賣田產,逼逐人須令供下願賣文狀,並從賤價強買人己。”受害民戶對此,憤然詣闕申訴,御史因此彈劾,最後以章惇降級為結果,“詔章惇買田不法,降一官,與宮觀差遣,侯服闋日給告。”從這個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出

宋朝法律實施的力度之大,正是因為有這樣秉公執法的朝廷和官員,升斗小民才敢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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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宋人對自己的財產擁有充分的處分權,可以自由的決定自己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繼承比例,這一點是宋代百姓私有財產權意識覺醒的重要體現。從現存的資料來看,宋代對於個人如何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是很看重的。

宋仁宗嘉祐年間的《遺囑法》就有規定:“財產無多少之限,皆聽其與也;或同宗之戚,或異姓之親,為其能篤情義於孤老,所以財產無多少之限,皆聽其受也。因而有取,所不忍焉。”

即無論財產多少,不受法律的限制,也沒有如現代高額的遺產稅,遺產完全聽從遺囑處置分配。但是後來官府從中見到鉅額利潤,於是更改條令為:“不滿三百貫文,始容全給,不滿一千貫,給三百貫,一千貫以上,給三分之一而已。”變相的收取遺產稅,從中獲利。

對此,當時的左司諫王巖叟上書指責:“獻利之臣,不原此意,而立為限法,徒立法者累朝廷之仁爾。伏望聖慈,特令復嘉祐遺囑法,以慰天下孤老者之心,以勸天下養孤老者之意,而厚民風焉。”朝廷也看到了百姓和朝中對此條令的意見頗大,於是擇善而從,恢復了《嘉祐遺囑法》,可見宋人對其合法私有財產,這一點充分說明了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合法性。

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兩大重要內容------繼承權和交易權

,其合法與否以及其實施的力度都在一定程度體現了宋代私有財產權發展程度。從上可知,宋朝政府有力維護了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保護了民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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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從以上的內容來看,宋代的私有化財產權已經發展的相當不錯,不僅官方在法律上承認了其合法性,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因為種種原因而阻礙抑制其發展,從目前所得的資料來看,

宋代的商品經濟發達的局面離不開政府對於百姓私有財產的保護。

但是從長遠來看,宋代的私有財產權的歷史侷限性依舊是很大的,宋朝滅亡之後,中國封建社會的私有財產權的發展就停滯不前甚至有了倒退。這是因為在封建社會,皇帝作為私人財產權的最大受益者,坐擁四海,四海之內皆是他的財產,西方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理論在中國封建社會不適用,所以當這一份權力與民眾的權利重疊了之後,往往落敗的都不是皇帝。

參考文獻:

1、《何種之私:宋代法律及司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2、《宋代財產繼承製度研究》

3、《宋代私有土地產權交易及其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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