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的實得工資嗎?

裁判要旨: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的實得工資嗎?

案情簡介:

於某於2012年11月13日入職威海某塗料有限公司,司機崗位。

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

於某在公司處實際提供勞動至2018年10月26日。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與於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其後,於某向天津市西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2019年1月8日,該委裁決公司支付於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6524.8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稱“一審法院”)。

後雙方又訴爭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的實得工資嗎?

庭審中,於某提交的公司致員工的一封信載明:“親愛的同仁於某:……公司因不符合《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化工園區的認定辦法,將被全面限產。公司非常遺憾的告知您,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現通知您,將於2018年10月31日解除與您的勞動關係。……”

於某提供工資單以證明其每月工資數額,公司質證真實性認可。該工資單載明於某應發工資數額為:2017年11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652.87元,飯費860元;2017年12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4487.36元,飯費960元;2018年1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800元,飯費900元;2018年2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183.91元,飯費640元;2018年3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4266.67元,飯費980元;2018年4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349.43元,飯費780元;2018年5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5351.72元,飯費1040元;2018年6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3475.86元,高溫補貼140元,飯費860元;2018年7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3098.85元,高溫補貼136.78元,飯費920元;2018年8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220.69元,高溫補貼140元,飯費900元;2018年9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055.17元,高溫補貼120.69元,飯費720元;2018年10月基本工資3200元,加班費2344.83元,飯費740元。

庭審查明,公司在與於某解除勞動合同前未與於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的實得工資嗎?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與於某解除勞動合同,但其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未與於某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協商,本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應支付於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237.47元。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集中於,如何認定涉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以該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法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可為勞動者的實得工資嗎?

于振偉在離職前的12個月工資情況是,平均應發工資7210.4元,平均實發6414.91元,扣除加班費後實發平均工資4103.12元,一審法院以4103.12元為基數計算涉訴經濟賠償金數額,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更正。公司應支付於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6524.8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