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快一年,如何通過法律途徑重新獲得財產分配?

深呼吸1667325


一、雙方協議離婚後對於既定財產分割協議後悔

離婚後一方對於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後悔,而要求重新分割雙方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需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否則可能會面臨被法院駁回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已經生效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存在錯誤的

在存在法定事由時,對調解書或判決書中的財產部分有異議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382條
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離婚時沒有分割處理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於某部分雙方均知道但達不成一致分割意見或者因各種原因暫未作分割處理的財產,且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明確指出部分財產暫不做處理,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18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四、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

一方在發現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的,可以在發現之日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並且可以要求對方不分或者少分。

《婚姻法》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31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律師說


根據描述,題主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


2、題主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在法律上必須證明該協議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所謂可撤銷,就是該協議在法律上顯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誤解,且自訂立離婚協議時起未超過一年。如果題主主張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題主的請求法院不會支持。

3、從題主提供的描述來看,涉案協議並未存在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因為,雙方對於分配結果都是明知的。男方得到了相應的財產,也給予了題主相應的補償,儘管補償可能存在不足的問題,但是,這是基於雙方自願,期間沒有脅迫等情形。另外,所謂顯失公平並非完全是一個事實判斷,更多的是一個價值判斷。因此,本案中,可撤銷的事實是不存在的。

4、衝動是魔鬼。離婚時可能基於一時衝動,將自己應得的財產都讓給了男方,現在又覺得自己虧了,想反悔。這就是衝動的代價。

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一、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重新要求分割財產:

1、離婚後發現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當然這個撤銷是由嚴格條件的,比如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才有可能被撤銷。

二、離婚協議內容不完善有瑕疵:

不明白你當時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簽署這樣的離婚協議書的,協議書上對財產的分割明顯對你太不公平了。

兩套房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著你也能分走一套啊。

我一再強調過離婚協議的重要性,一旦簽了字,無論你覺得怎麼不公平,它都是合法有效,極難更改了。

你說為了孩子爭孩子得撫養權才籤這樣的離婚協議,其實根本沒必要這樣做。爭財產並不影響你爭孩子,如果為了孩子放棄財產,你有沒有考慮過怎麼撫養孩子,怎麼給孩子良好得生活和教育。

你現在窘迫的生活狀況,說不定男方趁機還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呢,孩子真被男方要走了,你說你錢也沒有房也沒有孩子也沒有了,值不值?

當然,為了一個目的而相對的妥協和讓步是可以的,但你得從全局考慮,預測到以後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狀況,而不是頭腦一熱,什麼都不顧了,結果是你痛苦孩子跟著你也受罪。

三、怎麼辦?

1、從時效上看,至少截止到我回答時,你已經過時效了,也就是說沒有勝訴的機會了,走法律途徑是不可能了。

2、17萬折價款,你倒是可以起訴要求對方給付。

由於離婚協議書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旦對方不履行協議書中確定的義務時,你只有再打官司解決,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也是協議離婚的一個弊端,如果是訴訟離婚,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可以了。

3、對於孩子的保險、課外班的花費,這一點估計你們都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清楚,才留下隱患。

離婚協議的書寫還是找專業人士,否則,以後都是麻煩事,把自己陷入被動。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中只寫撫養費,沒有單列教育費和醫療費的話,那麼法院就會推定已包括了教育費和醫療費。

如果孩子發生較大的教育費的話,那麼是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的。法律也規定了,子女有權向對方索要超出原定撫養費合理的費用。

但前提是,合理費用,如果不報輔導班不買保險對孩子的成長會造成特別大的影響,那麼這種要求對方承擔,法院是支持的,但如果不會對孩子的成長學習造成重大影響,法院一般不支持。

這筆費用只能你自己承擔了。

當初你們要是對這部分開支有約定,對方就必須要支付了。

總的來說,還是你們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不完善,導致後期出現問題卻幾乎沒有挽救的方法。

離婚非兒戲,協議籤仔細。


張麗亞律師


我覺得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你們在離婚時,男方答應過給17萬,這個他沒有給,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兌現,讓法院判決他給你這17萬和利息。這是離婚協議中明確的,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起訴。


第二,就是關於孩子撫養問題,因為孩子漸漸大了,花費也就大了,每月1000的生活費根本不夠開支。這個時候,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這是客觀現實存在的理由,一般法院都會支持的。

如果認為我回答的對,請多多關注我,和我互動,為我點贊,謝謝


遊心的小幸福


離婚後如何通過法律途徑重新獲得財產分配?本人以為,需要有新的證據證明,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納入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如果是協議離婚,持新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重新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如果是訴訟離婚,持新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訴原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實重新審理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