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也判過糊塗案

環球人物 2019年17期 | 李開周


包公也判過糊塗案


蘇東坡年輕時有一個好朋友,名叫章惇,字子厚。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蘇東坡中了進士,章惇也中了進士,這樣的關係被稱為“同年”。按宋朝慣例,同年如手足,進入官場後,只要不成政敵,都會互相幫扶,一部分同年還會結成親家,從此世代交好。

蘇軾和章惇也是這樣。他們相交莫逆,簡直是無話不談的鐵哥們兒。宋仁宗嘉祐九年(1064年),章惇在陝西某縣當縣令,請蘇東坡登山遊玩。蘇東坡恐高,不敢爬陡崖,而章惇身手不凡,三步兩步衝了上去,站在極險處拍手大笑,笑老朋友像女生一樣膽小,不敢冒險(參見蘇軾《晚香堂蘇帖》)。

章惇不怕冒險,卻有點過了頭,早在很多年前就曾以身試法,留下過“案底”。

他比蘇東坡小兩歲,高大,帥氣,身材魁梧,有武人之資,可惜生活上很不檢點,中進士之前,經常在京城飲酒宿娼,尋花問柳,甚至勾引良家婦女。有一段時間,他竟然跟族裡一個長輩的小妾好上了,半夜翻牆而入,跟那個小妾鬼混,結果被長輩發現。章惇急急如喪家之犬,忙忙若漏網之魚,提上褲子往外跑。長輩拎著棍子在後面追,章惇翻身上牆,“噗通”一聲跳下去。這一跳可壞了事,牆外有個老太太,正倚著牆根兒坐著——他正好踩在人家身上,差點兒把老太太踩得背過氣去。

章惇的長輩不願意家醜外揚,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可那老太太不幹,大張旗鼓地去開封府告了一狀,說章惇大逆不道,跟長輩的妻妾通姦,還傷及無辜。可想而知,章惇自然是被扭送到開封府,等著府尹問罪。

那時候的開封府尹是誰呢?正是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清官、大名鼎鼎的包公。

傳說中,包公斷案如神,晝審陽間冤案,夜掌陰曹地府,審過的案子沒有一千,也有八百。實際上,包公“倒坐南衙開封府”的時間只有一年半,在這個崗位上審過的案子並不多,目前有據可考的只有三宗,其中一宗就是章惇的案子。

章惇的案子證據確鑿,案情明白,非常好審,也非常好判。

根據北宋法典《宋刑統》:“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與人通姦,男女雙方各處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宋刑統》又規定:“奸小功以上父祖妾及與和者,謂之內亂。”與長輩的小妾通姦,稱為“內亂”。內亂是“十惡不赦”之罪,必須從重判處,重則凌遲,輕則砍頭,不許減刑,不許赦免,更不許用罰金來代替刑罰。同樣還是《宋刑統》:“諸誤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從過失法收贖。”過失殺人或者過失傷人,刑罰比故意殺人或故意傷人減輕一等,根據傷情輕重斟酌,可以用罰金來代替刑罰。

章惇的案子罪行有兩條:一條是誤傷老太太,一條是跟長輩小妾通姦。包公該怎麼判呢?答案似乎很明顯:包公鐵面無私,一定不會輕饒章惇,說不定還會要了章惇的小命。


包公也判過糊塗案

可是,史學家司馬光在《涑水紀聞》一書中記載了包公的判決結果:“時包公知開封府,不復深究,贖銅而已。”包公沒有深究,對章惇僅僅是經濟懲罰,讓他賠了一筆錢。也就是說,包公放過了章惇跟長輩小妾通姦的大罪,只追究了踩傷老太太的過失。

這是為何?包公難道也會徇情枉法嗎?

要說徇情,包公跟章惇還真有點兒交情——章惇的父親章俞跟包公同朝為官,而且私交不錯。換言之,章惇是包公朋友的兒子,稱得上是包公的“世侄”。

傳說中,包公斷案如神,晝審陽間冤案,夜掌陰曹地府,審過的案子沒有一千,也有八百。

但是,包公之所以輕判章惇,絕對不是因為交情,而是為了顧全大局。這個大局,不是朝局,也不是政局,而是整個社會的差序格局:士大夫是老百姓的尊長,父親是兒子的尊長,尊長的臉面必須維護,否則百姓不敬服官紳,兒子不敬服父親,尊卑無序,社會就亂套了。

包公判章惇一案,與董仲舒的判案理念一脈相承,洋溢著濃濃的封建禮教氣味兒。過去人們一直說,包公號稱“包青天”,鐵面無私,執法如山,是宋朝的法家。實際上,他骨子裡還是儒家。

就章惇一案而言,包公既要維護章惇他爹章俞的臉面,也要維護拎著棍子追趕章惇的那位長輩的臉面。包公認為,如果追究章惇跟長輩小妾通姦的案子,則章惇的父親和長輩臉面盡失,案情公佈出去,老百姓背地裡肯定會議論:“這些士大夫乾的什麼事兒啊!滿嘴的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瞧他們家亂的,還配給咱們做表率?呸!”

這種邏輯,很不科學,甚至有點荒誕。但宋朝官員經常這樣“葫蘆提”(宋朝俗語,不清不楚、糊塗的意思)判案,只要能維護上層和尊長的臉面,完全可以無視朝廷的法律條文。


包公也判過糊塗案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宋朝名臣的判例彙編,筆者從中挑出來兩件案子,讓大夥看看當時官員的判案邏輯。

案件一:

某個無恥變態的老混蛋,對自家兒媳耍流氓。兒子告到衙門,父母官竟然將兒子打了一百大板。理由是:“父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縱使果有新臺之事,只有為父隱惡,遣逐其妻足矣。”當爹的可以不慈,當兒子的不能不孝,即使父親對自己的妻子耍了流氓,作為兒子,也應該隱瞞父親的惡行,將妻子趕走,讓父親沒有機會繼續耍流氓就是了,怎麼能“犯上”告狀呢?

如此判案的父母官不是什麼無名小卒,而是南宋名臣胡穎。此人跟包公一樣是個清官,學問很大,威望很高,擁有不俗的政績和官聲。

案件二:

某舉人與鄰居家的童養媳通姦,致其懷孕,鄰居告上衙門,卻遭到舉人同胞兄弟的報復性毆打。您猜官府是怎麼判的?那個與人通姦的舉人本應判處徒刑,但因為是舉人,所以免予刑罰,派差役扭送到府學,讓府學教授抽打二十荊條,警告不要再犯即可。舉人的弟弟毆打原告,本應判處杖刑,但他畢竟替哥哥出頭,“以愛兄之道”,無罪釋放。

舉人通姦就能免除刑罰,弟弟為哥哥出頭竟然能隨便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統》沒有這樣寫啊!南宋法典《慶元條法事類》也沒有這樣寫啊!堂堂父母官怎麼能不尊重法律條文、胡亂判決呢?

宋朝官員並不認為他們在胡亂判決,因為他們基本上都是儒家門徒。在儒家門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會公正更重要,封建禮教比法律條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學名臣真德秀的話說:“吾輩聽訟,當以正名分、厚風俗為主。”(真德秀《西山政訓》)父子之間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醜不可外揚的禮俗可以掩蓋事實,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律,遵循封建禮教就可以了。

用封建禮教代替法律條文,不是包公的首創,更不是胡穎和真德秀的首創,其源頭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西漢中葉。

我們知道,西漢大儒董仲舒曾經倡導“春秋決獄”,即用《春秋》這部被儒家認可的史學經典來作為判案依據。比如說兒子殺了人,被父親藏起來,按照西漢法律,包庇兇手要判重刑,但是董仲舒說,《春秋》上載有父親包庇兒子的案例,符合儒家“親親相隱”的精神,所以這個父親沒有罪,不用受到任何懲罰。

包公判章惇一案,與董仲舒的判案理念一脈相承,洋溢著濃濃的封建禮教氣味兒。過去人們一直說,包公號稱“包青天”,鐵面無私,執法如山,是宋朝的法家。實際上,他骨子裡還是儒家。

儒家與法家孰是孰非,“春秋”決獄是否有其合理之處,以及古代中國有多少法律條文在多大程度上吸納了儒家思想,這都是很大的學術問題,小小一篇文章是說不清的。

筆者想說的是,包公也是人,在官員權力缺乏制衡的環境下,他並非不可能徇私。據《宋史翼》記載,包公有一個門生,名叫王尚恭,在開封府陽武縣(今河南省原陽縣)當知縣,一宗案子判得不公,老百姓上訪到開封府,請包公複審。包公一看狀子,此案已被門生審過,當即扔在地上,說:“既經王宰決矣,何用復訴?”既然王縣長都審過了,我還用複審嗎?

王尚恭是包公的門生,也是他的下級。包公喜愛這個老部下,認為他不會犯錯,所以連案情都不看,直接發還。由此可見,包公也會武斷,也有些護短。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在民間故事中,他廉潔公正,不附權貴,且英明決斷,敢於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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