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們!三八節除了禮物,別忘了還有幾件“硬貨”記得隨身攜帶


今年的三八節有些特殊,首先要對所有奮戰在抗疫一線的女醫護姐妹們致以節日的問候,感謝你們的辛勤付出,你們所表現出的大無畏的犧牲精神值得所有人學習。


女神們!三八節除了禮物,別忘了還有幾件“硬貨”記得隨身攜帶

近日,中宣部、全國婦聯、國家衛健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發佈“一線醫務人員抗疫巾幗英雄譜”。其中有用生命踐行醫者誓言的夏思思;有不幸感染病毒,治癒後第一時間重返戰場的郭琴;還有將感恩化作行動,讓愛在接續中放大力量的汶川女孩佘沙等等。在這裡,向所有奮戰在抗疫一線的巾幗英雄們致敬!

可以說,廣大婦女姐妹同男同胞一道,為國家建設、家庭幸福、社會進步等作出了卓越貢獻。

不過話又說回來,我們除了關注國家通過這種宏大的策略來體現對婦女姐妹們地位的認可以外,其實我們更多的人關心的還是對我們每一個個體命運的思考。

1910年3月,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了國際社會主義者第二次婦女代表大會。在會上德國女革命家蔡特金提議:為了加強世界各國婦女團結和解放運動,把象徵婦女團結鬥爭的3月8日,規定為全世界勞動婦女的節日。三八節的設置,本源是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一種紀念,這也是三八節最本真的價值內涵。可是,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我們往往會忽視這種最初的本源,而更多地去為這個節日賦予新的內涵,諸如對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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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對幸福的追求,一直是變化的。

相信很多人對《喜劇之王》那個經典片段印象深刻,尹天仇對著柳飄飄的背影大喊:“我養你啊!”不僅令柳飄飄當場淚崩,就連觀者也十分感動。當時對於幸福的理解可能就是有個男人願意努力賺錢,讓女人可以安心在家做家庭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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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如今,我們把目光移至身邊就會發現,家庭主婦通過各種創業途徑擁有一片天地的案例是數不勝數。當代女性已經擁有足夠的獨立自主權,不同於過去依賴於丈夫而生存,如今的姑娘在職場上毫不遜色。

這種從當初的“你養我啊!”到如今的“我要上班!”的變化,反應出當代女性的幸福感來源與男性越來越趨於同一化。

但是,由於先天條件的不同,男女平等這條路走的仍然很艱辛,諸如結婚生子這些事情仍然在影響女性在職場的發展。這種從生理結構上導致的差異,受到文化、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並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系統性的。而一旦出現這種系統性的事實上的不對等時,就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予以矯正。

所以,這樣的一個節日,並不只是放個半天假,發個紅包,送個禮物這麼簡單。還需要我們追隨初心,去思考如何解決追求幸福之路中可能會遇到的種種磕絆。希望婦女姐妹能好好地收下今天給大家分享的這些“硬貨”。

第一個“硬貨”:《勞動法》

《勞動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由於受各種不可言狀的因素的影響,勞動法對女性進行了特殊保護。本法第13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這是一條男女平等的原則性規範,所以唸完這個法條會有一種好空空的感覺,抽象的很不怎麼好操作。其實這種原則性的規範更多的意義是進行價值宣示,對於我們用法律思維邏輯去理解問題有一定的意義。同時,對於具體規範也具有指引作用。

提到這部法,不得不說的是第七章,該章專門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

內容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因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進行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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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硬貨夠硬吧,操作性很強,男同志是無法享受的。

第二個硬貨:《婦女權益保護法》

這部法分別從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進一步確認了婦女姐妹應該享有的權益。同時也明確了侵犯婦女合法權益,侵權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很遺憾的是這,這部法裡面的規範大多很抽象,更多的體現的是一種價值宣示。當然,這部法也有比較具體的規範,比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過,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此內容在《婚姻法》第34條也有所體現,貌似是一模一樣。

談到《婚姻法》,其實這部法律有些內容的實質也是在保護婦女的權益。因為在中國自古以來男權思想的主導下,女性的地位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以男女婚姻關係為基礎組建起來的家庭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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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雖然沒有很明確的提到對婦女的保護,但是某些條款卻很明顯的指向要對婦女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其中最典型的是家庭暴力與虐待條款: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個硬貨:《刑法》

刑法是公法,站在刑法的角度去看,所有侵犯公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表現為公權力對私主體的一種制裁。刑法認為所有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的處罰。

而婦女的人身權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所以刑法對其予以特殊保護。在這裡不得不提到的幾個罪名是:強姦罪、拐賣婦女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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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如何看待強姦罪的?所謂的強姦必須表現出以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與暴力、脅迫具有同等強度的手段,讓婦女違背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刑法對強姦罪的處罰力度比對男性在該方面受到侵害的處罰力度要強的多。也許有人會有疑問,強姦男性不也是強姦嗎?不是,是猥褻。什麼是猥褻?猥褻很複雜,在這個節日就不要展開了。

對於拐賣婦女,刑法是這麼認為的: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之一的就是拐賣婦女。與之相對應的便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題外話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這樣一個事實,很多西方發達國家,婦女嫁人後必須隨丈夫姓,而在中國,女性結婚後仍會保留自己的姓名。在我國古代,女人出嫁後只有姓氏,是沒有名字的,史書上對名人的配偶也盡是些劉氏啊、王氏的記載,史書上很少有女性的名字。而現在,誰敢不稱呼咱婦女姐妹的名字?其實從這個角度也看出我國婦女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最後,再一次向婦女姐妹們致以節日的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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