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之四——如何依據《條例》討薪?實務“硬貨”都在這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會替代施行25年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嗎?當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優先使用哪個最方便?如何才能用好《條例》這個新法“利器”,合理合法儘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資?本期繼續解讀《條例》,由律師學者為廣大農民工帶來可操作性強的實務“硬貨”。

受訪專家:

中國法學會會員、勞動法學者 劉靚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師、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新會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係學會副會長 周賢日

涉及農民工群體的優先執行《條例》

原文: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問:關於工資支付的有關法律規定,我們知道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我省還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如果農民工工資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哪一個最好最方便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會替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嗎?

劉靚:《條例》和《規定》二者不是互相替代關係,但在執行中有些條款會因人而異。

首先,二者都是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製定的,均合法有效。這一點,在各自的第一條有明確規定。

其次,《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條例》的適用對象,但涉及農民工群體的優先執行《條例》。《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條例》保障的是農民工工資支付。因此,《規定》的適用範圍更廣,且包括《條例》的適用對象。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涉及農民工的工資,仍應執行《條例》。因為《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按《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

比如,在工資支付週期方面,二者規定有些不同。《規定》第七條強調“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條例》第十三條強調“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很顯然,《條例》的規定相對寬鬆,可能是考慮到某些行業領域的特性,比如大多數建築施工單位都是採取工程完工結算工資的方式。

因此,在認定是否“拖欠工資行為”時,要以身份來界定,如果是勞動者是農民工身份,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支付週期按“雙方依法約定”的發薪日,而不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討欠薪除《條例》規定外還有“捷徑”可走

原文: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問:農民工阿炳委託記者提問,當他被拖欠工資需要主張權益時,他是不是可以直接、單獨依據《條例》中的相關條款,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條例》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如果他們投訴、舉報得不到及時處理,該怎麼辦?

劉靚:農民工遭遇工資糾紛時,可以循行政或司法途徑解決。對此,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均作了相關規定,《條例》第十條對此也做了重申。

首先,循行政途徑解決。即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及時處理的,當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提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是《條例》第十條所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條例》第十條的“其他有關部門”,指的是用人單位(或項目、行業)的主管部門,比如建築施工工地,其主管部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其次,循司法途徑解決。任何勞動爭議(包括工資爭議),都應依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在適用法條時,涉及農民工工資爭議的應優先適用《條例》。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按“一裁兩審”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法院一二審)。

當然,農民工阿炳想及時拿到被拖欠的工資,並非沒有“捷徑”。比如,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求助12351廣東職工熱線,還可以通過“工會+法院”、“工會+檢察院”等工作機制進行訴前調解處理。

採取非法手段討要工資或負刑事責任

原文: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採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問:包括阿炳在內,不少農民工都有過這種經歷,被包工頭帶著上訪,討要工資,實際上是討要工程款。阿炳想知道,在這種情形中,農民工應該負什麼責任?他們應該怎麼做才不違法?

高新會:目前,建築工地的農民工大多是由不具有建築經營資質的承包商或包工頭(稱之為實際施工人)直接招用。一些不法承包商為了索要工程款,或者一些包工頭為詐騙錢財虛構勞務關係,慫恿農民工找發包方索要工資。一些農民工受矇蔽到發包方處鬧事,採取過激手段甚至非法手段向發包方索要工資。

但是,在違法發包、非法分包、轉包或掛靠承包的場合,農民工與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發包方)無絲毫瓜葛。發包方與農民工沒有法律關係,沒有給農民工支付工資的義務,而直接招用他們的承包商和包工頭才有義務給農民工發放工資或勞務報酬。如果農民工參與這樣的非法活動就涉嫌詐騙和尋釁滋事,是嚴重的罪行,要負刑事責任。所以,農民工只能向承包商或包工頭索要工資,或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近日,廣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施工單位在進場施工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開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施工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承包工程,禁止將工人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等。希望這項制度能夠實際解決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條例》中的“有關法律規定”具體指哪些?

原文: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問:《條例》提及的“有關法律規定”能否列一個詳細清單?

劉靚:“有關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法規眾多,無法一一列舉,經常要用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這些。

如果投訴舉報,就會涉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關於實施若干規定》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或到法院起訴,就會涉及《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如果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辭職,就會涉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等;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欠薪,就會涉及《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有關征信規定等。

當然,只要是工資糾紛(爭議),都與《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係,還會適用一些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和各級法院的司法解釋。

《條例》“工資臺賬三年保存”更利於保護勞動者

原文: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問:關於工資支付臺賬,《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至少保存二年。對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能發現這個時間規定不一。那麼,我省是否有必要依照《條例》的最新規定和精神,修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呢?

周賢日:《條例》規定了保存工資臺賬三年及詳細規定了具體要列明的項目,與我國民法總則的一般訴訟時效三年的精神一致,更加有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我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保存工資臺賬兩年,應該及時修訂,使法規規章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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