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幼童被42歲鄰居推下窗雙雙墜亡,家長該負監管不到位責任嗎?

Seven_樂樂


這既是一個無知的問題,又是一個毫無人性的問題!我很鄙視提問題的人!

說你無知是因為即使家長監管不到位,就該被人推下樓?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一個蓄謀殺人的鄰居,除非我們事先已經洞察到了他的動機,否則我們再怎麼盡到家長的責任,也一定防不勝防,因為我們阻止不了一顆邪惡之心的犯罪企圖!

作為家長,即使時刻抱著孩子在懷裡,可能殺人者依然會採取其他的暴力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何況我們根本沒有辦法時刻抱在手裡!

不過,家長也許會自責,因為逝去的兩個寶貝的生命,自責可能是因為太心疼孩子了,自責是因為後悔跟鄰居發生糾紛了,當然也會自責自己當時怎麼就那麼疏忽!家長自責是出於他自身情感的需要,但從社會的角度看,在孩子被殺這件事上家長沒有錯,無需自責!

所以,我說你無知!

說你毫無人性是因為本題有替行兇者站臺的導向!

首先我們要明確,無論是什麼理由,這個行兇者都是一個毫無人性的畜生!跟父母有矛盾,有糾紛,你可以衝父母去,為什麼要對孩子下手,這種行為是毫無人性的!就是再有天大的冤屈,也不值得同情!

對於惡性犯罪事件,我們的社會必須要對是非對錯有涇渭分明的判斷,在這一點上我們決不能和稀泥!

悲劇發生以後,你不去譴責兇手的殘忍?不去追尋案發的內在原因? 不去反思我們自身待人接物的不當行為?

所以,我說你毫無人性!希望以後別提這麼沒腦的問題了!

最後,祝願孩子們在天堂不會有傷害!

保道,乃保險之正道也!做你保險路上的守護者,為你找坑防坑!

保道筆記


一兒一女,湊成了一個“好”字,這是很多人都很羨慕的!本來幸福的一家,剛過完團圓節,就發生了這樣的慘劇,家長的心情,豈一個“”字了得?現在最傷心、最難過的就是他們了,所以就不要再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了!

這樣的悲劇,是他們想都不敢想的!誰能料到,就在自家的房子裡,光天化日之下,王某某竟然會作出這種人神共憤、慘絕人寰的事情!到底是何深仇大恨,為什麼要對無辜的孩子下此狠手?如果可以,筆者真的很想質問這個王某某;如果可以,筆者願意親自寫下判決書,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王某某能進入死者家中,說明從表面上來看,兩家並無不共戴天之仇,否則作為家長,是不可能讓一個陌生人進入家中的。而且作為一個正常人,誰會提防一個鄰居會突然行兇呢?兩個孩子一前一後被從窗戶推下樓,說明當時兩個孩子都在一起,如果王某某一開始就凶神惡煞,那麼孩子早就離開他的身邊了,所以他這是突然襲擊,讓孩子家長根本沒法防備。

千錯萬錯,都是兇手的錯,千刀萬剮,都應當由兇手來承擔!


打虎拍蠅


有媒體報道,昆明安寧市(縣級市),兩名兒童(一男一女)被一名42歲男子,從窗戶推下後墜樓身亡。經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被害人鄰居,案發時來到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不備實施侵害。

在案件沒有完全釐清之前,雖然,不能過早定論“是非”,但是,就42歲的男子對兩名幼童的侵害事實而言,我們卻能感受到強烈的“極端性”氛圍。無論怎樣,一邊是未成年的孩子,一邊是成年的大叔,發生慘案,著實不該。

很多人“腦補”事件的觸發原因,但也基本出不了四個方面的可能。第一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與幼童的父母,可能存在一些矛盾;第二種可能,就是兩個幼童可能調皮,惹怒鄰家大叔(王某某);第三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極端性人設被觸發,所以對周遭進行報復;第四種可能,就是男子(王某某)可能存在精神疾患,並有間隙性攻擊行為。

對於這四種可能性,除卻“第四種可能”相對不可控,前三種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避免的。無論怎樣,就常人的情緒而言,要激發出“害命復仇”的衝動,一般來講算是“小概率事件”。

不過,隨著社會的極速發展,極端性人設的存在,已經凸顯出很多問題。在很多情境下,如若“自我調適”和“外圍調適”不及時,很容易觸發慘劇。就如“兩幼童被推墜亡事件”,如若案件最終坐實男子(王某某)無精神方面的疾患,那麼就說明,這完全可能是“極端性人設”導致的一場悲劇。

於此,就“極端性人設”的特點,以及封閉的認知,殘酷的結局,我們有必要進行逐一的剖析。以此透過人性的幽暗,世俗的紛雜,讓更多人看清楚的人的尺度和不確切的世界。所有的“極端性事件”都是看起來偶然,但在人性的底色中,卻早已註定。

其一:觸發慘劇的原因可能與“幼童”無關,但卻與“童年”有關。

就“兩幼童被推墜亡事件”的表面觀感而言,貌似與幼童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就侵害者心理的可能性而言,卻未必是如此。一般來講,多數人的“童年”經歷,對於整個人生的塑造會有很明顯的痕跡。

從這個意義上講,就侵害的觸發來看,更多可能應該是男子(王某某)單方面的促成,起碼在“報復思維”上,應該是潛意識中就早已存在。這種“意識”的存在,實際上是封閉的,對於是非的判定也是狹隘的,所以但凡面對不可控的問題,就會變得不理智,甚至衝動。

當然,我們所處的世界中,也是難有絕對理性的人存在。但是,就大多數人,對於規則和得失的理解,應該都能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斷,並給出相適應的回應。而非,在面對難以釋懷的事情時,傷害別人,也傷害自己。

其二:對於“復仇”的理解,多數人停留在想當然的尺度上。

“復仇邏輯”人們都不陌生,多數時候人們也不提倡。但是,就復仇的理解,事實上很多人都建立在“想當然的尺度上”。依照榮格的理論:“當我們認為世界就是我們所見的樣子時,我們就會無知的推測人們就是我們想象的那個樣子,所以我們無意識的念頭,全都不斷地投射到我們的周圍”。

從本質上講,“復仇”也是一種投射。只是就大多數人而言,僅能算作“報復”,談不上“復仇”。畢竟代價太大,而且是雙輸結局,沒什麼可標榜的的。武俠劇中“殺來殺去”,最後得出一句:“冤冤相報何時了”。

但是,在現實的圖景裡,好像好多人並沒有真正理解這句話的“真諦”。並且,在別人好心勸阻的時候,總會以“要是你怎麼辦”直言相懟。總之封閉的意識下,很多事情就是眼前為重,根本不管結局如何?

其三:人靠開放的意識抵達未來,而非靠封閉情緒擄掠江山。

人是活以後,無論是誰都一樣。但是活在封閉情緒中的人,往往就看眼前。無論是祥林嫂一樣的家庭婦女,還是離婚之際不堪的夫婦互傷;無論是新仇舊恨之間的賬目清算,還是瑣碎紛爭背後的懷恨在心,在一定程度上,都屬於只看眼前的一種見識。

這種封閉情緒的主導下,“受困者”不再管“未來”和“以後”的事情,而只是盯著眼前的不堪,各種懷恨。但凡,未來有復仇的機會,就會緊握刀鋒殺個片甲不留。但是,“受困者”卻在加害之前“渾然不知”。

說到底,這種靠封閉情緒擄掠江山的方式,真是“害人害己”。除卻終止上一個“惡性循環”之外,也會開啟下一個“惡性循環”。總之,這種封閉情緒,終將只會死於“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最終將“惡與怨”疊加,成為永遠難解的疙瘩。


姬鵬


這個題目好像不應該如此問法,有替兇手減輕罪行之嫌。就扔孩子這件事而言,家長也是受害者。兇手的罪還沒定,怎麼就先給孩子家長定罪了呢.

據介紹,扔孩子的是他家鄰居,事發後,周圍鄰居稱,當時有一男一女因為欠債吵架,男子趁不注意,先後將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從五樓窗戶扔下。兩孩子摔在人行道上,男孩當時身亡,女孩送醫後也搶救無效身亡。犯罪嫌疑人男42歲,已被警方帶走,事情的具體原因還有待警方調查。

這個案件首先應該考慮的不是家長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而是犯罪嫌疑人處理事情的方式問題。無論出於什麼原因,都不應該拿無辜的孩子撒氣。兩條小生命就這樣被他殘忍的結束了。如果鄰居描述的屬實,那該男子是明星的故意殺人,而且是連殺兩個未成年人。算是情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男子惡劣的行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死刑應該是對他最好的處罰。因為無期徒刑日後有可能會變為有期徒刑。對於如此狠毒之人,就不應該給其生的機會。

因為案件起因和過程並不是很明瞭,所以,不便做過多的猜測,只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受到最嚴厲的法律處罰。

大家如何看待男子扔小孩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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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是什麼狗屁問題?!這和家長監護不到位有關嗎?!現在我就搞不懂,偷車被撞死是租車公司的鎖不安全導致,爬樹偷水果是景區管理不善,這都是什麼狗屁邏輯!我忍不住要用更加難聽的髒話來罵街了!


老將1968


提這個問題的人是來給犯罪嫌疑人洗白的嗎?

據公安機關的公告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來到被害人家中,趁兩被害人不注意的時候,將兩名被害人推下5樓,最終導致兩名被害人死亡。

昨天才發生的事情,今天就開始有人為犯罪嫌疑人洗白,你們的良心真的不會痛嗎?

家長該負什麼監管責任呢?

難道家長會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兩個孩子被推下窗外?犯罪嫌疑人來到自己家中,而家長卻不可能一直看著孩子,畢竟誰也不曾想到過犯罪嫌疑人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會如此殘忍的對待兩名孩子。這是在自己的家中,家長根本沒有這樣的注意義務。

發生這樣的事情,正常一點的人難道不是去想一下犯罪嫌疑人為什麼會殺人,去譴責犯罪嫌疑人嗎?我們枉顧這個事實,而首先想到的是想要探究一下家長監管不力的責任,這究竟是怎麼樣的用心?

況且,一個人如果真的想要殺人的話,那麼他肯定會千方百計的避開各種阻礙,我們可以怎麼去防止?還請提問者給我一個方法。

那些說家長監管不力的,老羅真的想說你們是聖人,可以以這麼高的要求來要求自己。

網上甚至還有人曝出說是因為欠債而引發了本次的血案,企圖欺騙廣大網友,博取同情。

所幸,目前安寧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已經明確告知:該說法不實,案件目前正在偵辦過程之中。

網絡高達發達的今天,很多時候我們不能及時的判斷事情的真相,但發生這樣的不幸的事情,老羅想說的是:請你善良!

在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時候不要擅自傳播不實的情況,以免給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也許我們不經意的一次傳播,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樣的後果,很多是他們所承受不起的,也是我們絕大多數人不願意看見的。


羅召均律師


看了相關媒體的報道,也看了警方的案件通報,目前從警方通報來看,鄰居是最大嫌疑人,現在警方那邊沒有說具體的案發情況,但是可以肯定的事,這事絕對不能賴在家長身上。

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從情理層面,孩子被推下樓身亡,都不能把這事甩鍋給父母監護人。首先兩個孩子應該是年齡不會太大,應該是在4-10歲之間,這個年齡段去鄰居家玩家長是比較放心的,加上是自己的鄰居。

其次,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想把孩子仍樓下去,即使監護人在場,都不一定能阻止這種事件的發生。這種涉嫌故意殺人,並不是監護人在現場就一定會能避免事件的發生。就像殺人者去大街上隨便找一個孩子砍一樣,你能說是孩子監護人的責任嗎?

最後,只希望把兇手嚴懲,這種性質太惡劣了。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瞬間失去2個鮮活的生命是何其的悲痛,況且還是兩個孩子,一雙兒女。人生最大的痛苦就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只能說這個鄰居太過殘忍的。

所以,堅決支持嚴懲犯罪份子,這種人堅決不能寬恕。什麼仇什麼恨要把人家兩個孩子都給扔下樓??關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


保險島島主


這個問題這麼問法,難道是犯罪嫌疑人的親戚問的?目的是為了幫罪犯脫罪麼?



根據警方通報,罪犯王某某是來到了被害人家中,趁兩個被害人的家長不備,將被害人推下樓去。家長在自己家裡還要怎麼盡到監管義務呢?依照常理,被害人家長是很難防範這種蓄意殺人的。

我認為這個事件中,家長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家長唯一做得不好的是,防人之心不可無,家長根本就不應該把與自家有仇的鄰居放進屋內。

警方通報裡也沒說罪犯的作案動機是什麼。罪犯應該不是什麼精神病人,多半是兩家存在一些鄰里糾紛。這種傷害小孩的殺人犯,真該進地獄,該下油鍋。


律師獨角獸


家長承擔責任?有沒有搞錯?孩子被人推下樓,自己還要承擔責任?我想天底下沒有這個道理吧!換位思考,難道提問者自己的孩子就從來沒有跟別人單獨相處過?提問者又如何保證自己今後生活中能夠時刻和孩子待在一起,而不至於發生類似的慘劇?

這是昨天晚上剛發生的慘劇,目前雖然不知曉王某為何將兩名幼童推下樓,但是我想再大的矛盾,也不至於將罪責歸咎到孩子身上,這是最基本的判斷。但是很顯然王某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罪不可赦!

男子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兩名幼童推下樓致死的情節惡劣!手段殘忍!我想即使是判處死刑也不能大快人心!

但是在該案尚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提問者卻提出家長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我個人表示無法理解:

  • 第一、孩子的家長難道希望自己的孩子被人推下樓?
  • 第二、此時此刻最痛心的應該是孩子的父母才是,作為提問者不能感同身受,至少請你保持一定的良知;
  • 第三、提問者如果自己有孩子,請問難道你的孩子一直都是時刻在你身邊,寸步不離?提問者又該如何保證自己的孩子能夠不遭遇他人毒手?

麋鹿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不明白題目為什麼會問家長是否應當對此承擔監管不到的責任?因為題目當中已經明確說了,兩名幼童是被鄰居推下窗戶而墜樓身亡的,那麼顯然這裡面的最大責任人應當是鄰居呀。即便是父母把鄰居請到家的,但是父母也並沒有指使鄰居來殺害自己的孩子呀?!所以在這裡面的實際侵權人應當是鄰居,只要父母不是鄰居的幫兇,不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孩子自己在家,父母疏於管理,而導致孩子不小心爬窗戶墜樓身亡,我覺得這種情況下,父母有可能負因監管不當導致的責任,但是往往這些都屬於意外事件,父母失去兩個孩子就已經非常的痛心欲絕了,再追究父母的責任已經沒有意義,況且只要不是故意殺人事件,作為意外事件,一般是不會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的。

所以對於這個事件而言,應當由警方來進行調查,鄰居為什麼會對兩個幼小的孩子下此毒手?就算大人之間有恩怨,也沒有必要把責任記到孩子的頭上吧?所以這樣的鄰居真的非常的可怕,必須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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