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公安局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公告


临泽县公安局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积极性,鼓励和发动群众提供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举报奖励范围内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现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留观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五)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疫物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四)以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方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临泽县公安局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每处罚1人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采取强制措施1人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3%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奖励。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0日内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实施奖励。

临泽县公安局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认为临泽县公安局在实施奖励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可以向临泽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投诉电话:0936 5956019,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将及时调查处理。

临泽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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