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澤縣公安局關於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


臨澤縣公安局關於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工作部署,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積極性,鼓勵和發動群眾提供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縣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縣公安局決定,在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舉報獎勵範圍內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現公告如下:

一、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編造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防疫、檢測、檢疫、強制隔離、留觀治療等防控措施的;

(三)明知已經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治、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

(五)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牟取暴利、囤積居奇等嚴重擾亂市場、社會秩序的;

(六)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名義,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八)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九)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十)以威脅、暴力方法阻礙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責的;

(十一)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十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防疫物資,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十三)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十四)以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方式,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群眾可以通過撥打“110”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二、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臨澤縣公安局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事實;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每處罰1人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每採取強制措施1人獎勵舉報人1000元;

(三)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3%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最低不低於1000元。

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獎勵。

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

四、獎勵實施

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實施獎勵;

(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對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10日內實施獎勵;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實施獎勵。

臨澤縣公安局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

舉報人認為臨澤縣公安局在實施獎勵時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的,可以向臨澤縣公安局督察大隊投訴,投訴電話:0936 5956019,縣公安局督察大隊將及時調查處理。

臨澤縣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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