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之争

1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一律所诉百度百家号著作权侵权一案。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之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庭审旁听区 资料图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该律师事务所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其首次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2018年9月10日,“点金圣手”未经许可在百度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

被告百度认为,改文章是经数据软件分析而成,原告对该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

“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百度方面辩称。

当天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是由法律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还是使用软件后人工后期创作而成。如果是有软件生成,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之争

资料图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主审法官卢正新介绍,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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