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有怎樣的法律效力?中介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範李英芳


房地產經紀合同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履行為委託人提供各項勞務服務的義務時,其應當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只能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取得。同樣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員提供服務的委託人,也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充分表達自己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沒有其他途徑可以如合同一樣自願、公平、充分、自由地表達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惟一合法、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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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具有一定把控風險作用。對於業主:中介方需提前瞭解客戶方的實際情況,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於客戶方:中介方需要落實簽約方是否具有簽約能力,是否產權人,物業是否有欠款,是否有抵押,是否有查封情況。通過中介方辦理,如果出現產權不清晰等問題,導致客戶受損失,可以找回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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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在實踐中的簽署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三方合同,一種是兩方合同。

1、三方合同,即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加中介。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在標準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中增加了中介方。為什麼呢?因為買賣交易或租賃交易是通過中介達成的,故交易合同有中介方的存在,合同條款中,中介佣金、相應手續辦理等事項涉及中介履行,違約責任也制約到中介,故這個三方合同等同於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

2、兩方合同。不論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兩方合同標準簽約方式為中介方與買賣雙方中的一方,或租賃雙方中的一方。這等同於委託合同,即交易中的一方單方委託中介,期望中介為其謀求交易機會,促成交易的達成。這個兩方合同主要涉及經紀事宜、佣金事宜等,從效力上看,可以獨立於交易合同。

3、還有一種變異的合同。日常生活中,賣方為急於短期內出售房產回款,會全權委託中介方在限定期限內將指定房產、以約定的價格出售,若在限定期限內沒有賣出房產,由中介方以約定價格回收。類似的情況,還有房產優質,中介競爭激烈,有把握的中介方會主動跟房東約定,在限定期限內、以房東指定的價格包銷,期限截止沒有賣掉,由中介方以約定的價格回收。這種合同部分特徵類似於附條件的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此種合同,條件不成就,合同生效,條件成就,合同不生效。這種合同同樣受法律保護,體現了民法中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則,一般情況下,民法不禁止則民事主體即可為。

4、中介承擔的責任。中介是居間方,經紀人活動,報告交易機會,促成交易,並辦理交易手續。依據法律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不能獲得居間費,並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問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但實踐中,可以另外約定。

5、除民事責任,中介方利用合同,利用交易方信任,利用保管交易證件、交易資金等,涉嫌詐騙、侵佔、偽造公文、證件等的,可以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涉及民事賠償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千變萬化,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沒有一個答案可以囊括一個領域的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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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儘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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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法律效力的,按合同權利履行,除非違反合同法,如明顯有失公平的合同,受脅迫簽署的合同等等。如果中介沒有進行房產真實性審核,身份審核,告知義務等,須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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