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中介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范李英芳


房地产经纪合同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履行为委托人提供各项劳务服务的义务时,其应当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只能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取得。同样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服务的委托人,也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才能充分表达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如合同一样自愿、公平、充分、自由地表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惟一合法、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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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具有一定把控风险作用。对于业主:中介方需提前了解客户方的实际情况,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于客户方:中介方需要落实签约方是否具有签约能力,是否产权人,物业是否有欠款,是否有抵押,是否有查封情况。通过中介方办理,如果出现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客户受损失,可以找回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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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在实践中的签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方合同,一种是两方合同。

1、三方合同,即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加中介。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在标准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增加了中介方。为什么呢?因为买卖交易或租赁交易是通过中介达成的,故交易合同有中介方的存在,合同条款中,中介佣金、相应手续办理等事项涉及中介履行,违约责任也制约到中介,故这个三方合同等同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2、两方合同。不论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两方合同标准签约方式为中介方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租赁双方中的一方。这等同于委托合同,即交易中的一方单方委托中介,期望中介为其谋求交易机会,促成交易的达成。这个两方合同主要涉及经纪事宜、佣金事宜等,从效力上看,可以独立于交易合同。

3、还有一种变异的合同。日常生活中,卖方为急于短期内出售房产回款,会全权委托中介方在限定期限内将指定房产、以约定的价格出售,若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卖出房产,由中介方以约定价格回收。类似的情况,还有房产优质,中介竞争激烈,有把握的中介方会主动跟房东约定,在限定期限内、以房东指定的价格包销,期限截止没有卖掉,由中介方以约定的价格回收。这种合同部分特征类似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此种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合同不生效。这种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民法中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民法不禁止则民事主体即可为。

4、中介承担的责任。中介是居间方,经纪人活动,报告交易机会,促成交易,并办理交易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能获得居间费,并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问题,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可以另外约定。

5、除民事责任,中介方利用合同,利用交易方信任,利用保管交易证件、交易资金等,涉嫌诈骗、侵占、伪造公文、证件等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没有一个答案可以囊括一个领域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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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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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法律效力的,按合同权利履行,除非违反合同法,如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受胁迫签署的合同等等。如果中介没有进行房产真实性审核,身份审核,告知义务等,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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