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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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说社保〕观点: 【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满15年】,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员工,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该怎么办呢?如果您也存在类似的疑惑,不妨一起来探讨搞懂!


第一,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单位有义务为其继续缴纳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依法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和公司由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也就不再强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够15年,如果公司继续用员工,就只能是出于感激或者人道主义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公司辞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不到养老金的员工,不为其继续缴纳社保也是合法的。

第二,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该怎么办?

既然我们已经分析得出结论:要不要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不够15年】的员工缴纳社保的主动权在于公司。

第一种解决方案,公司协助延期缴费;

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公司为其向社保局提交延期缴费手续,待社保局审核通过,继续为其缴纳社保,等养老保险凑够15年,再为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第二种解决方案,自行延期缴费;

如果工作地非户籍地,必须满足养老保险属于一般账户(也就是男性50岁、女性40岁之前在工作地首次参保),且缴纳工作地养老保险累计超过10年,在公司不为其延期缴费的情况下,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申请个人延期缴费手续,等到凑够15年,也可以领取工作地标准的养老金。

如果法定退休年龄时,工作地未缴纳满10年或者养老保险账户是临时账户,就不符合工作地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就只能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工作地或者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按自由职业者社保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户籍所在地标准的养老金。


第三种,转城乡居民社保;

如果延期缴费时间太长,到60周岁时,在当地社保局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一次性补缴够15年,就可以按照城乡居民社保标准领取养老金。

注: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不仅可以转个人账户储存额,还可以累计缴费年限,不过养老金计算公式不同,一般会少领一些养老金。

写在最后的总结:

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超过15年,医疗保险超过当地规定的年限标准,养老金领取和终生医疗报销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活到万寿无疆,享受福利到“地老天荒”。

所以说,为防止退休时养老保险不够15年,想办法弥补才能领取养老金,工作时就要求公司正常足额缴纳,越早缴纳缴纳社保,退休正常领取养老金,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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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说社保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


帮兄爱唱歌


楼主您好,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没有交够所需要的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一个要求,那么企业应当为其继续缴纳吗?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在法律层面上自动解除的,所以说企业可以不承担员工的这个社保的交费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作为企业主体来讲,如果愿意继续留用这名员工并且愿意为他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那么是可以这样进行的,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员工来讲,自己如果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退休条件,那么自己的个人社保是不受法律条件所约束的,所以说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给你缴纳,也可以选择不跟你讲。

如果一旦企业单位,选择不再给你继续交纳社保待遇的话,那么你只能够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主交纳了,直到自己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就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了。所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实际上这个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解除了,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单位就没有义务来给你承担社保的缴费。


懂社保


这里有3个重要问题,平行交织在一起,需要区别对待,正确进行恰当处置。

一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没缴夠规定年限问题。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必须同时滿足退休年龄规定和缴费滿15年这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延迟退休,继续履行缴费义务达到规定年限要求,这是必须坚持与遵循的。

二是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与该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政策规定企业与该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自动终结,劳动合同约定自行解除。这样,该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社保缴费义务,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若不愿意继续为该员工缴纳保费,也是无可厚非的。

三是该员工继续参保缴费问题。该企业若愿意继续留用该员工,并承担相应的社保缴费义务,也是合乎情理的稳妥做法。但必须清楚,若如此该企业与继续留用员工之间,已由原本的劳动法律关系,转化为性质完全不同的劳务法律关系。这个关系质的转化与变更,是顺理成章的必然结果。

总而言之,上述三个具体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难以真正迴避的。围绕该员工继续缴费问题上的取舍选择,政策法律关系是极为敏感的,假若原企业承担该员工的保费有困难,那该员工就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自行缴费达到缴费年限无疑了。


刘正民


【职场新人秀】如果劳动者继续上班的话,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因达到法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此时用人单位自然不需要为其缴纳。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享受的退休待遇都有那些呢?

可以这样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就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及医疗待遇,不过需要满足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满15年,医疗保险缴纳年限满25年也有地区要求是20年才可以,这个可是最低缴纳年限另外缺一不可。按现在情况看只能选择延长缴纳年限至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为什么是延长缴费年限而不是一次性补缴呢?原因就在于自2019年起国家已经收紧一次性补缴政策了,也就是说不允许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达到15年办理退休手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两点上看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关系是强制自动终止的。也就说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也就谈不上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不过如果还继续留在用人单位的话,双方的关系也由原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法律对于此关系是否为其缴纳并没有强制的要求。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第一种:出于多长主仆关系,继续以劳动关系录用为其缴纳社保。

第二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社保费用,这样的话就可以一次性补缴。像这种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缴纳年限不满足最低年限要求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职场新人秀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员工在没拿到养老金前,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合同是存续的,无法终止。单位就算想解除,如果是满15年的老员工,还是没法解除。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进行了修订。

关于这个变化,当时是引起了很大争议的。但毫无疑问的,条例的规定首先肯定是合法的,同时,这样调整也是存在其合理性的,这里不再赘述。

所以,按照条例规定,企业无法继续为其缴费,应有个人自行至人社局就业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直至满足退休条件。


人社宝


楼主你好,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没有交够年限,企业应为其继续缴纳。这个问题实际上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动解除的,那么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所得的企业单位确实是没有义务为其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了。

这个是从法律层面来解释的,但是有些企业单位,对于这样的员工,比如说他还是愿意继续交纳这个社保待遇,当然企业单方面有这样的意愿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那么这名员工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直到自己的累积养老保险交纳完成15周年以上,那么再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也是完全可以的一种办法,但是这个要取决于单位的一个意愿,如果单位不愿意交那你个人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你就需要将你的个人社保转移出来,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主缴纳了。

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自主交纳这个时候你基本上都需要延迟退休,因为这个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补交完成,所以说你缺几年的费用,那么就要交几年的一个年限,这样的话,再延迟几年以后,那么你才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社保小达人


你到达退休年龄,企业和你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会再为你缴纳社保基金。你的关系需要转出。如果在城市可以转到街道社保所,你个人按照要求继续个人缴费,直到满足十五年规定年限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你是农村的也可以转回原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


夏日之冰1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违法参保导致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补缴业务,最起码也应为劳动继续缴费到符合养老金待遇享受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黄华社会保险实践者


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自己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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