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你也想囤點兒口罩兒賣?

早在疫情初期,某大型藥妝連鎖店就早早推出了“N95口罩每人限購10個”的限購政策。在現如今口罩幾成剛需的情況下,藥妝店出售的口罩紛紛漲價;這時不免收到一紙罰單,讓商家猛地清醒過來:

“國難財”發不得!而除了漲價,也有許多藥妝店採取“限購”的營銷策略,保證敏感商品持續有貨且價格合理,增加其他高利潤商品的銷量。例如前述某四字連鎖藥妝店,不僅不漲價,還早早就掛起了“限購10個”的標語。這時除了感嘆這一藥店有個稱職的法務,讓它避免了高額罰單之外,還要深入問一句:限購與漲價,究竟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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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大手”,點兒用沒有

限購與漲價,都是對市場進行調節的有效手段。隨著疫情加重,作為“有效防護手段”的某規格口罩自然“供不應求”。而這種供應的短缺,在經濟學教科書上看來,正“集中表現了市場供需的矛盾”。這就導致了想買“口罩”卻買不著的困境,影響了我們的正常生活,增大了社會的恐慌。為了解決這種恐慌,教科書上告訴我們:可以通過放開價格管制的手段,或者增加分配效率的手段;分別通過“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逐漸恢復供需平衡。

“看不見的手”就是放開價格管制,就是讓口罩價格“自由飛翔”,讓廠商發“國難財”;“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就起到大量促進生產的作用,最終實現供需平衡……

最近關注新聞的讀者心裡也都有了答案:特殊時期,哄抬物價違法,囤積居奇涉刑。

兩高“妨害防控解釋”第六條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但不得不說,從市場供需的經濟學原理著眼,“看不見的手”確實可以迅速緩解市場對口罩的大量需求,解決供需矛盾;總體來看難說不是雙贏之策。那麼它又何罪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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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妨換個方式來思考。在災害大環境下,消費者對“口罩”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似乎對價格並不敏感:再貴也得買!價格曲線如何波動,需求曲線都保持不變;具有“剛性”,故稱“剛性需求”

需求增加,價格上漲是市場的自發反應;但當口罩罩成了剛需,通過價格上漲等市場自發調節帶來的效果就非常有限;並且在這一模型中,更具有決定性的需求是預防性需求。這種“預防性”需求帶來的口罩搶購,與小貸的借款人扎堆求償的行為非常類似,也非常類似於儲戶對銀行的擠兌行為。提升價格不僅難以滿足供需關係,還可能帶來恐慌,引發需求的集中出現;甚至可能成為壓垮市場的“最後一根稻草”

囤積居奇,壓跨市場

經歷過借款人追索的小貸事件,許多讀者都對

“現金流斷裂”有深刻的領會和理解。銀行擠兌也是一樣的道理,只不過事情發生在銀行,規模更大,影響更深:像小貸公司一樣,銀行通常僅依法留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但絕不會是百分之百;這就意味著,當準備金額以上的儲戶同時取錢的時候,銀行拿不出足夠的現金進行兌付。這種“擠兌”使銀行的資金陷入流動性枯竭,甚至導致破產倒閉。

上述例子運用到“口罩”的例子中也有一定道理:口罩的生產商、提供者就是上述例子中的銀行,口罩的當期產能和存貨就是這些“口罩銀行”的準備金。在銀行的例子中,擠兌風險一旦出現,儲戶會陷入不能兌付的恐慌中;所有儲戶會相互競爭,爭取在其他人得到兌付前提出自己的儲蓄以保證資金安全;而這種爭先恐後的提款使得真正有兌現需求的儲戶不能得到及時的兌現,將反而進一步增加恐慌情緒和兌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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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口罩的例子中,“疫情”本身帶來的的恐慌情緒使消費者都想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暴露在危險環境下,因而每一個消費者都想盡可能多地囤積口罩;而由於短期內生產商、供貨商每天能提供的口罩總數是有限的(如受到生產設備等的限制),少數人的囤積反而會使得真正需要口罩的醫護工作者、暴露人群缺少必要的口罩;而這將導致疫情的進一步擴大,而由此帶來的“需求”則進一步將產能的缺口撕開;最終形成惡性循環,徹底摧毀“口罩”的市場。

在上述例子中,由於廣泛存在恐慌的情緒和預防性需求,市場中每個個體的行為並不是理性的,甚至是互相傷害、自我傷害的。依據於供需模型提出的市場調節機制在上述事例中完全是是失靈的:由於相關情況屬於突發情況,不僅不可預見,且具有嚴重後果;“囤積產品”、“提高價格”等市場調節行為不僅不可能在短時間起到促進生產的作用,反而將造成市場秩序的進一步惡化;甚至可能激化恐慌情緒,造成更大的社會影響,引起惡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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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市場秩序:抓你沒商量

經過上文分析,相信聰明的你已經明白了一件事:特殊時期,漲價絕不是像往常一樣自己決定的一件小事兒;“哄抬物價”無疑將造成市場機制失靈,給整個市場帶來災難。一方面,口罩的價格上漲向消費者釋放出口罩短缺的信號,增加消費者的恐慌情緒,進一步刺激其需求。另一方面,口罩最終也沒有被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而是分配給出價更高的人;在“最前線”戰鬥的戰士和真正有需要的人很可能最終也拿不到救命的口罩。

在這種場合下,“限購”這樣能直接作用於需求的手段就起到了核心的調節作用。一方面,全國範圍的口罩調配滿足了最需要的人能確實拿到口罩;另一方面,如某市採取“限購”、“配發”的方式,有效緩解了消費者恐慌的情緒,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市場秩序;某市通過指導設定口罩的非線性價格,也有效地減少了個人消費者對口罩的囤積。

而另一方面,對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的行為嚴厲打擊,勢在必行。早在1月21日,湖北省、廣東省等省市就查處了多起針對口罩漲價的違法行為;截止今日,仍不斷有商家因為亂漲價被舉報、投訴,並最終受到行政處罰。正如一開始提到的,刑法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對於這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自然要嚴厲處罰

疫情期間,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以“看得見的手”穩定市場秩序。而正如上文的分析,“哄抬物價”的行為無疑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國刑法專門在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而自“非典”時期即生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則規定,上述“哄抬物價”等行為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從重處罰。

打擊發“國難財”的行為,法律依據充分,抓你沒商量!

不得已買了高價口罩,咋辦?

雖說響應國家號召在家不出門;但畢竟“難為無米炊”,也總是要出門買點油鹽。柴米都沒了,也就顧不上口罩五十還是一百——買了再說。但咱已經知道囤積、漲價的行為是“萬惡之源”了,吃了啞巴虧之後,該咋辦呢?

首先要有自信和底氣:只要有這一買一賣,商家的違法行為就坐實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權利”該是你的還是你的。如果你買到的口罩和標價不符,甚至沒有標價,或者與平時買的價格不符的,相關商家的行為可能涉嫌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這時,要千萬注意做兩件事:第一,“存證”;第二,舉報。

對於存證而言,相信大家偵探小說都看過,像個偵探一樣,要求店家開具蓋章的收據;對相關產品進行拍照、錄像、錄音保存好轉賬支付記錄等;都是切實可行的存證手段。疫情期間,部分地區公證處發起了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免費公證”公益活動,可以運用“公證雲”APP系統,對所拍攝電子數據資料進行公證;增加證據的證明力。

對於舉報,在收集好證據之後,可以撥打電話:12315對進行價格違法投訴;經過跟蹤處理,一般來說七個工作日內相關違法商家就會迫於壓力主動協商退款;目前“從重從嚴從快”的局勢下嘛……大家都懂的。除此之外,一般的價格違法行為,商家都不能開具相關發票。也可以選擇在投訴價格違法的同時,對相關不開具發票的稅務違法行為

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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