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所有野生動物交易,激起養殖戶千層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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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2020年野生動物禁令一公開,網上熱評如潮,抨擊如潮,贊聲如潮!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看問題,也不泛有客觀的態度!一場重大疫情,又將野生動物保護推上了風口浪尖。一邊是威脅著人類的健康安全,一邊是影響一大批養殖戶的生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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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這禁令,的確令一批以這些養殖為生的養殖戶措手不及,牽繫千千萬萬養殖戶的利益。切得猝不及防,一時難以緩過氣來!


禁食禁,天津第一個執行,有網友說,“你們的標題寫錯了,是禁食,是暫停,明白嗎?”其實,名目中的一些可食動物,作為同是農業人也希望是暫停,但這個暫停會停在什麼時候?總不能在無期中,在未知時間裡等待,那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理性的定性與細分,不能一概而論,也希望《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錄》儘快調整完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標識管理等配套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出臺。


我們只是提個醒,養殖戶早作打算,及時調整好思路。禁養也好,禁食也罷。沒有食客哪來的市場,沒有交易一切生產都是無為的。無論如何,養殖戶在非常時期,慎之又慎。


一刀切,養殖戶沒有過渡的緩衝時間,投入的血本實則不忍心;面對疫情亂世,不出重典,留下口子就有後患。平臺轉發了相關政策及禁止目錄(其實之前也囊括了很多,只是沒有人去認真過目)。後臺留言激昂,甚至有打電話過來的。我們收集了一些相關的問題,供大家思考:


禁食所有野生動物交易,激起養殖戶千層浪


1、問:沿海居民喜歡吃的帶魚、黃魚之類的東海海鮮,能吃嗎?

答:能。

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按照決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像帶魚、黃魚之類的東海海鮮,是野生動物,但不屬於陸生野生動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2、問:花鼠、倉鼠、麝鼠等馴養野生動物,可以吃嗎?

答:不能。它們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的食用野生動物,不可以食用。


3、問:野豬、梅花鹿能吃嗎?

答:不能。它們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可以食用。


4、問:豬、牛、羊等家畜,能吃嗎?

答:能。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比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可以食用。


5、問:兔子、鴿子等人工養殖動物,能吃嗎?

答:能。兔、鴿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


6、問:哪些野生動物不能再吃了?

答:決定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其實只要記住一句話,所有陸生野生動物都不能食用,人工養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類除外。


7、問:如果動物不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裡,可以食用嗎?

答:即使動物不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裡,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經過必經的檢疫程序,符合規定的標準才能進入市場銷售、購買和食用。


8、問:野生動物地下交易怎麼禁絕?如果是自己抓捕的野生動物,會受處罰嗎?

答:對於野生動物交易可能轉入地下,現在是全過程打擊,而且是嚴懲重罰,違法成本極高,這會極大地遏制地下市場的蔓延和發展。即使是自己抓的也不行,如果被發現並且說明不了來源,也是要被處罰的。


9、問:非法販賣、飼養、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將受到哪些處罰?

答:決定規定,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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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抗擊“新冠肺炎”的敏感時期,痛定思痛,人們談野生動物“色變”,紛紛呼籲立法將野生動物列入“禁食之列”,以從源頭上杜絕類似“新冠肺炎”疫情的再度爆發,用最低成本築起群眾健康與生命防線。


正是在此背景下,敢為天下先的深圳,率先推出了《徵求意見稿》,列出“禁食名單”,打響了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第一槍;雖尚處在“徵求意見”階段,但擬將“甲魚等”,列入禁食序列,還是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甲魚雖大多為野生,但隨著經濟與科技的快速發展,為滿足更多人“口福”之需,“人工養殖甲魚”等,如“雨後春筍”在各地競相“破土而出”,人工養殖甲魚已成為了特色農業之亮點,正變成農民增收致富、奔小康新著力點。


禁食野生動物沒錯,但也當釐清是否為野生;雖野生甲魚與人工養殖之甲魚,同為甲魚;但不問青紅皂白,將其統統放在“禁食”筐子裡,不僅傷害到了養殖及從業者利益,還有背“野生”本義,而且從中不難看出“一刀切”的身影。


冷靜思之,擬將“甲魚”列入“禁食序列”,或許擔心將“人工養殖之甲魚”,排除在“禁食”門外,會有人假借“養殖之名”,卻依然暗中行“捕殺”之實,從而讓“保護野生動物”,淪為一紙空文,從而難達“保護之實”。


擔心並非多餘。現實中,個別不法者為實現利益最大化,往往打著“人工養殖”旗號,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背地裡卻大肆收購、捕殺野生動物;為有效保護甲魚等野生動物,出此下策,表面看來雖有不妥,卻也無可奈何。


雖不分野生與人工養殖,一概擬將“甲魚”列入“禁食”,貌似堵住了漏洞,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卻如同水中葫蘆,按下了這隻,那隻又浮了起來,本想將所有問題,其結果卻適得其反,新的問題可能會讓社會更加“頭疼”。


眾所周知,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乃我黨之優良傳統,治理社會問題理當貫徹之,然“一刀切”,顯然背離了其精神實質,傷害到了其它正當權益,偏離了執政為民的本意;因此,在立法保護野生動物過程中,“一刀切”真的要不得。


野生動物本是人類的朋友,立法保護之,歸根到底就是為了保護人類自已;在保護過程中,理應盡力做到不傷害群眾利益,不讓眾多的人感到“不舒服”,不能因保護而影響到了經濟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


好在“將甲魚列入禁食之列”,尚處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想銳意改革的深圳定能敞開胸懷,廣納諫言,順應民意,最終作出令群眾滿意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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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四、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七、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市公佈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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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收集羅列的回答和分析,對大家的問題應該是得到了回答。各地情況不同,有的是在討論,有的已在執行。後面,地方政府應當會出臺配套的細則。希望能放寬政策,更希望是地方過份擔憂而誤讀擴大範圍。通過檢疫後,相對安全的一部分品種,允許一批我們習慣了的養殖品種繼續經營,生命安全重要,生存也不能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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