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不行,佔用林地要坐牢,養殖戶:我還能去哪建豬場?

2017年以來,豬場老闆算得上經歷了冰火兩重天,這豬價漲得也快,跌得也快,不光如此,環保問題和用地問題也讓他們愁上加愁。

今天我們新農人創業大學的老師,專門針對這一問題給大家做一分析,希望對養殖戶,或者準備做農業的新農人,對於現代農業的模型或者說現代農業的進程有一個大概的瞭解。

豬場老闆的困惑,土地政策牽制下豬場該建在哪?

無論想要養豬的還是打算擴大養殖規模的老闆,屢屢被土地問題所困擾。以往養殖業沒有形成規模,養豬在於解決日常的生活開銷,小戶違法行為也不受關注。但隨著一些小型養殖場被大批關停後,規模化養殖的出現和壯大,養殖逐漸進入公司化和法制化軌道,養殖業與土地法規和政策的矛盾逐漸突出。禁止在旅遊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環境公害汙染嚴重的地區等禁養區建場以外,土地性質和規劃也同樣重要,在選址前要重點了解,不然會給豬場帶來災難性的損失。

選址時首先要了解土地的性質,這是至關重要而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點。我們在選擇豬場用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能選擇基本農田。因為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政策,不允許改變用途。一旦建設了就會有人出面清理,到那時悔之晚矣。

選址時還要對該地塊及周圍地塊以後的近遠期規劃有所瞭解,避免選擇的場地與以後政府的其他重大開發項目有所衝突。現在很多地方因為經濟發展速度快,以前的城市近郊區,甚至遠郊區,幾年之間高樓大廈林立,變成了開發區、居民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養豬場不得不搬遷到更偏遠的地方,甚至因為選不到合適的場址使養殖無法繼續進行。

基本農田不行,佔用林地要坐牢,養殖戶:我還能去哪建豬場?

提示:瞭解這些情況,一是要到該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查看該地塊的地籍,二是要到政府規劃部門看土地規劃。

此外也給大家一些建議:

基本農田碰不得

即便地不種了,佔用基本農田進行養豬依然是一條紅線。國家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十分嚴格,不但將其納入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佔用基本農田還需國務院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上或荒灘的基本農田,也是目前需面對的一類現實尷尬。當初國務院要求鎮一級劃定基本農田,不少基層政府出於各種原因,將不少山旮旯地劃為基本農田。這些年,隨著城鎮化的推進,不少農民將山旮旯、豬場周邊的田地丟荒,導致這部分基本農田已經長起了樹木,這些地也用不了。

嚴禁在基本農田裡修建任何養殖小區。但因一些地方在無閒灘、荒地和一般耕地可以利用的情況下,在基本農田內規劃規模化養殖小區現象普遍,特別是一些土地相對平整的地區,這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此類事情,養殖場不敢報,國土部門不願管,現實的情況與當時政策相矛盾。但想在基本農田上報建豬場,國土部門肯定是不批的。

養豬附屬設施用地禁超7%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對附屬設施用地的定位為: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它包括:1.管理和生活住房用地,即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2.倉庫用地,即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為禁止一些超大型養殖企業以養豬名義行房地產開發之實,《通知》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如果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超過上述比例,則要辦理土地性質變更與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非法佔用五畝林地要坐牢

養殖場通常地處山溝,周邊不是山就是樹。隨著養殖事業的逐步發展,周邊林地也成為了豬場擴張的第一選擇。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七條明確,非法佔用林地五畝就要面臨刑事處罰。

如何才能合法使用林地?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基本農田不行,佔用林地要坐牢,養殖戶:我還能去哪建豬場?

養豬場迫切用地該怎麼辦?

“禁養”一詞就像一把刀懸在了養殖戶頭上。隨著對養殖業環保政策的趨嚴,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關閉、搬遷進入了最後的倒計時。不論是暴力拆遷還是民主決策都給養殖戶帶來了巨大的打擊。

有的農戶疑惑,是否能夠開墾荒地來繼續完成自己的養殖大業?而自己開墾的荒地,到底歸誰呢?是否需要繳納地租、合法開荒地能使用的年限為多少、開荒地是否具有補貼等問題充斥著大家的頭腦。

原來,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所有權不屬於個人,所以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首先我們要確定開荒是合法還是非法的,國有荒原按著市場情況對外發包,而村集體的荒地在一定條件也會以正常發包形式進行對外承包,農民只要在開墾荒地時付出金錢以及勞力,村集體會優先承包給你,並且收取適當的承包費。

此外,根據《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正常合法的開墾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那麼豬場應該建設在怎麼地方,應該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建議:

1.豬場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

2.豬場應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3.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

4.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5.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要嚴格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指一切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工程,其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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