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八講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八講


本期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視頻講課,為大家推送的是新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之出席法庭部分的對照解讀。

● 主講人:

第二檢察部 於洋

● 參訓人員:

院全體幹警、檢察文員

● 課程:

圍繞《訴訟規則》第十一章節重點進行解讀。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八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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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珍惜在這樣特殊時期能以這種特殊方式與大家共同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今天我與大家共同學習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章出席法庭部分,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是檢察機關履行刑事追訴權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如果說公訴是檢察機關核心標誌性的職能,在出庭上表現的更為明顯,是外界瞭解公訴人、檢察官形象的重要途徑。因此身為檢察人員更應該對這一部分有著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章出席法庭共分為五個小節包括第一節出席第一審法庭、第二節簡易程序、第三節速裁程序、第四節出席第二審法庭、第五節出席再審法庭,其中第一節出席第一審法庭部分作出了部分修改,第三節速裁程序部分是完全新增加部分,其餘三節變動不大。下面我就改動部分及新增部分與大家共同開始學習。

第一節出席第一審法庭

1、能夠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的人員發生了變化。12年刑訴規則426條規定的是“公訴人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一人至數人擔任,並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可以不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新刑訴規則390條規定“公訴人應當由檢察官擔任,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檢察官出庭。根據需要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由此可見修改後的刑訴規則規定公訴人只能由檢察官擔任,檢察官助理可以出庭但是隻是協助檢察官。以往有案件單獨由檢察官助理出庭的現象今後也是要堅決杜絕。

2、出席庭前會議的人員和召開方式發生了變化。12年刑訴規則430條規定的是“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庭前會議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訴人參加,必要時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新刑訴規則394條規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庭前會議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訴人參加。檢察官助理可以協助。根據需要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這一修改規定了檢察官助理也可以協助公訴人參加庭前會議。而庭前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原來的只能由法院通知檢察院召開變化為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建議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3、庭前會議對辯護人收集的證據有異議時,除了提出異議,還應說明理由。12年刑訴規則431條僅規定在庭前會議中對辯護人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新刑訴規則395條規定在提出異議的同時還要簡要說明理由。

4、取消了檢察院取回案卷材料和證據的時間限制。12年刑訴規則4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基於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的需要,可以至遲在人民法院送達出庭通知書時取回有關案卷材料和證據。”新刑訴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基於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的需要,可以取回有關案卷材料和證據。”也就是說檢察院只要是為了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取回案卷材料和證據,不再受以往最遲要在人民法院送達出庭通知書時取回的時間限制。這也為檢察院更好的做出庭準備提供了便利條件。

5、公訴人舉證、質證方式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新刑訴規則399條增加了以下規定“按照審判長要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舉證、質證:

(一)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

(二)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內容作出說明;

(三)對於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係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

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藉助多媒體設備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以上規定詳細列舉了哪些證據應該單列,哪些證據可以簡要說明,證據應該如何歸納、以及證據出示方式的多樣性。

6、誘導性發問絕對禁止。12年刑訴規則438條規定“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應當避免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訊問、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詢問。”而新刑訴規則則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402條“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不得采取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發問以及其他不當發問方式。”

7、增加了對被害人的詢問方式。新刑訴規則402條第四款增加“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存在矛盾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被告人、通知有關證人同時到庭對質,必要時建議法庭詢問被害人。”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物證、書證有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新刑訴規則409條規定“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物證,一般應當出示原物,原物不易搬運、不易保存或者已返還被害人的,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徵的照片、錄像、複製品,並向法庭說明情況及與原物的同一性。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書證,一般應當出示原件。獲取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出示書證副本或者複製件,並向法庭說明情況及與原件的同一性。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物證、書證,應當對該物證、書證所要證明的內容、獲取情況作出說明,並向當事人、證人等問明物證的主要特徵,讓其辨認。對該物證、書證進行鑑定的,應當宣讀鑑定意見。”這裡更主要強調的是無論在法庭出示物證還是書證要儘量保證是原件,如果因各種原因出示原件不便的情況下,也要向法庭說明情況並證明與原件的同一性。

9、新增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可調整量刑建議的規定。新刑訴規則41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公訴人應當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10、新增普通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可適當簡化程序的規定。新刑訴規則第419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公訴人可以建議適當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程序。”


第二節 簡易程序

這部分有一處做了小的改動需要說明一下。12年刑訴規則中465條有這樣的規定“辦案人員認為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審查報告中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按照提起公訴的審批程序報請決定。”但是在新刑訴規則中去掉了這一規定,這也是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在公訴階段程序上的簡化。

第三節 速裁程序

因為這部分是基於認罪認罰制度新增加的內容,所以下面我就跟大家一起學習一下相關規定:

第四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得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四百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公安機關、辯護人未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第四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訴書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寫明指控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第四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四百四十二條 公訴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時,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一般不再訊問被告人。

第四百四十三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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