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九講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九講


本期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視頻講課,為大家推送的是新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之特別程序部分的對照解讀。

● 主講人:

第二檢察部 金丁玲

● 參訓人員:

院全體幹警、檢察文員

● 課程:

圍繞《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節重點進行解讀。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九講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九講

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學習的內容是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二章特別程序部分。第十二章分為五個部分,新修訂的《規則》主要在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以及第五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改動。

第一節新增了10條內容,增加的內容既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457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優先保護、特殊保護、雙向保護,以幫助教育和預防重新犯罪為目的。《規則》中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新增的第459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辦理、分別起訴。不宜分案處理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採取隱私保護、快速辦理等特殊保護措施。”第460條第二款中增加了“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員洩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規則》也明確了未成年人的人格保護,例如第466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護其人格尊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規則》注重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第465條規定增加了“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詢問應當以一次為原則,避免反覆詢問。”第490條“人民檢察院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點的方法,充分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缺席審判程序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的一章,修改後的《規則》細化了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制度的訴訟程序。第505條規定“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前兩款規定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證據。”第5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提出提起公訴意見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報送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案件審查報告、報請核准的報告及案件證據材料。”第50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提起公訴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及時指派檢察官對案卷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第508條規定“報請核准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決定書後,應當提起公訴,起訴書中應當載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內容。”第509條規定“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報請核准期間,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報請核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撤回報請,重新審查案件。”第510條規定“提起公訴後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擬重新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商人民法院將案件撤回並重新審查。”第511條規定“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審理。”

第四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中新增了6條,以下是新增的主要內容。

第51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潛逃、隱匿,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應當認定為“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514條規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或者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國際通報,應當認定為“通緝”。” 第5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也應當視為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第51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其他涉案財產”。”第517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前款規定的“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第530條規定“出席法庭的檢察官應當宣讀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並在法庭調查階段就申請沒收的財產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出示、宣讀證據。”

以下是第五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新增的內容,新增了7條,具體如下:

第5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情況應當記錄並附卷:(一)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二)詢問辦案人員、鑑定人;(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瞭解情況;(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者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五)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人進行鑑定。”第541條新增了“(七)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對精神病鑑定程序進行監督,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必要時,可以詢問鑑定人並製作筆錄,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第54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一)未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二)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三)未組成合議庭或者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的;(四)未經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直接作出不開庭審理決定的;(五)未會見被申請人的;(六)被申請人、被告人要求出庭且具備出庭條件,未准許其出庭的;(七)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八)收到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不當的書面糾正意見後,未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或者未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複議決定的;(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決定不當的;(十)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出席法庭的檢察官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記錄在案,並在休庭後及時向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一)據以作出決定的事實不清或者確有錯誤的;(二)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三)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四)據以作出決定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五)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應當決定強制醫療而予以駁回的,或者不應當決定強制醫療而決定強制醫療的;(六)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和決定的。”第54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和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強制醫療決定不當或者未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第549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複議申請後,未組成合議庭審理,或者未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複議決定,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第55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實行監督,發現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微講堂|延邊鐵檢院“全員上講臺,講好兩堂課”之第九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