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被債權方起訴到法院後,還能調解嗎?(2020-4)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協商和調解之間的區別。

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進行磋商。

在生活領域,協商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潤滑劑;在政治領域,協商則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所以民間有一句話叫:凡事好商量。

欠款人被債權方起訴到法院後,還能調解嗎?(2020-4)


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協商不成時,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以及相關組織(仲裁)第三方主持下,自願進行再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眾所周知,調解是一種非常普遍且久遠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目前,在債權債務民事經濟糾紛中,可以將調解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法院在民事訴訟大框架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其要旨是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和勸導下,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的過程。它是民事訴訟的一個組成部分或環節。

2、仲裁調解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法律上一般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3、當地金融調解委員會或金融消費糾紛調解委員會

據瞭解,現在已經有很多城市成立了金融調解委員會或者金融消費糾紛調解委員會。以北京為例,2019年10月10日,北京市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暨北京市金融業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成立。金融消費糾紛化解又增加了一個新途徑。

北京金調委由央行營業管理部指導發起、經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設立。作為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北京金調委將秉持中立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對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以及人民銀行轉辦、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後委託的符合受理條件的金融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專業的調解員主要來自在京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及法律機構。

所以,答案是:可以調解!

進行調解的前提和原則:

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行為,不得強迫;二是事實清楚;三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欠款人被債權方起訴到法院後,還能調解嗎?(2020-4)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法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其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無論是協商還是調解,都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但仍然解決不了債務問題,唯一能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法就是欠款人的收入和財產!所以,腳踏實地努力提高收入才是正解!但面對高額的負債,如何提前還清債務?如何減少負債總額及相關成本,也是解決債務問題的一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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