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精神病鑑定能降低死刑率嗎


故意殺人案件的有效辯護方法

北京勇者律師事務所 易勝華

故意殺人是極其嚴重同時又是非常古老的犯罪,無論是在哪個時期、哪個國家,一旦罪名成立,都可能面臨最嚴厲的處罰結果。由於案情重大,關注度高,故意殺人罪的辯護存在很大的難度。從保障嫌疑人的生命權利、避免出現錯判的角度,故意殺人罪又有很高的辯護價值。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沒有做過刑事辯護的律師,就像沒有當過兵的人;沒有擔任過故意殺人案件辯護的刑事律師,就像沒有打過仗的戰士。故意殺人罪的辯護,可能不是律師業務中最掙錢的,但一定是最過癮、最考驗功力、最有成就感的。

故意殺人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作案人確定(當場抓獲、多人目睹或監控拍攝作案過程等),作案人不確定(事後根據其他證據鎖定)。我們從這兩個角度,研究故意殺人案的有效辯護方法。

一、作案人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

很大一部分的故意殺人案件,嫌疑人是在作案現場被抓獲的,或者有多人目睹整個作案過程,或者作案現場的監控視頻拍下了作案過程,作案人的身份是確定的。對於此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常見的辯護方法有以下四種:

(一)申請精神病鑑定

對於社會影響較大的故意殺人案件,尤其是殺害多人、手段殘忍(碎屍、烹屍等)的案件,向司法機關申請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成為很多辯護律師的首選。然而,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例如2006年陝西漢陰的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這種辯護方法的成功率很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沒有特別明顯的精神病症狀,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同意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鑑定申請。即使批准了申請,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意見,很可能也達不到辯護人的預期。即使鑑定意見認為嫌疑人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司法機關也會認為其作案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判決結果不構成實質影響(例如2019年江西南昌紅谷灘萬小弟故意殺人案)。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與中國的傳統意識和輿論環境有關。殺人償命,是中國普通群眾的樸素的正義觀。中國普通群眾對精神病的認識不足,認為精神病可以偽裝,精神病鑑定可以造假,嫌疑人是假借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不想在輿論關注的案件中,站在群眾的對立面,去承受種種猜疑。因此,辯護律師將絕大部分希望寄託在精神病鑑定上,很有可能是徒勞無功的。

從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進行辯護,提高成功率的途徑有:

第一,提供嫌疑人作案前就醫就診的相關材料,直接證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2013年北京朝陽大悅城故意殺人案)。大多數時候,辯方很難拿出這樣的證據,一般都是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嫌疑人平時舉止異常,或者是嫌疑人親屬有精神病史。很顯然,這樣的證據缺乏足夠的說服力,司法機關可以不採納。

第二,被害人親屬的態度。如果嫌疑人一方通過民事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精神病鑑定的阻力也會小很多。如果辯護律師忽視了被害人親屬的態度對案件結果的巨大影響力,試圖通過精神病鑑定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也是不太現實的。

(二)被害人過錯(或正當防衛)

在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將被害人過錯作為辯護重點,是很多律師在辯護時採用的主要方法。尤其是近年來,“正當防衛”被數個有影響的案例激活,給一些命案的辯護工作注入了活力(2018年江蘇崑山龍哥反殺案)。這種辯護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對於被害人過錯的闡述,要點到即止,否則過猶不及。有些律師在庭審中用較大的篇幅、較為激烈的言辭對被害人的過錯進行抨擊,這樣容易引起被害人親屬的強烈反彈,造成庭審秩序的混亂,從而導致司法人員的反感,影響到辯護效果,甚至可能會對辯護律師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第二,即便被害人一方存在過錯,嫌疑人如果殺害對象不是直接的有過錯者,而是其親屬,如果殺害的人數較多,手段較為殘忍,這種辯護方法仍然是無效的。就像“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被害人過錯”也必須是被害人本人的過錯,而不是其親屬的過錯。針對被害人親屬的殺害行為,恰恰反映出嫌疑人極強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三)自首、立功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也是律師在故意殺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辯護角度。然而,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自首並不是必然的“免死金牌”(2010年陝西西安藥家鑫故意殺人案)。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就已經準備好了以“自首”作為報復殺人後逃避極刑的手段,司法機關和社會輿論也不會被其這點小聰明所玩弄。律師在辯護中將所有的寶都押在嫌疑人的“自首”情節上面,也是有較大風險的。

立功也不必然導致嫌疑人免除一死。小小的立功,在故意殺人這種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面前不值一提。除非是與殺人行為相匹配的重大立功,最好能達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要求,否則辯護效果也很難得到保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律師為了實現辯護效果,為當事人提供所謂的立功信息,結果給自己帶來了很大的麻煩。這不是辯護,是犯罪,是絕對不能逾越的紅線。

(四)認罪、悔罪

認罪悔罪態度,是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都會考慮的因素,也是辯護律師無話可說時的萬金油觀點。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認罪悔罪不是嘴上說說就能起到作用的,必須有實實在在的行動,主要表現在經濟賠償方面。

中國現行法律有一個非常沒人性的規定,故意殺人案件對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賠償數額極低。這個缺德的規定,給律師提供了一定的辯護空間。在法院的終審判決之前,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一方在賠償方面達成刑事和解,免死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但是,嫌疑人家裡可能不具備鉅額賠償的經濟實力,或者被害人一方堅決不接受賠償,必須要嫌疑人以命抵命,這種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需要對以下兩點有充分的認識:

第一,認罪悔罪態度,並不以“賠償數額”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如果沒有足夠多的錢,那就應該展示出足夠多的歉意和誠意。歉意與誠意的表達,既要選擇讓被害人一方能接受的方式,恰當的時機與場合,還要有持之以恆、堅忍不拔的決心。

第二,時間是療傷的最好良藥。案件剛剛發生的時候,被害人親屬必然處於極其悲痛、極度仇恨的狀態,短時間內不能諒解嫌疑人。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害人親屬的傷痛會漸漸平復,開始適應新的生活狀態。家庭遭到重大變故,失去一個重要的成員,家境一般的被害人一方的經濟狀況可能會有所惡化,不同親屬對於是否接受賠償的態度,有可能會產生差異。

如果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長,那麼達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會增大很多。

以上四個方面,是當場抓獲嫌疑人的故意殺人案件的常規辯護方法。這些方法都是好方法,但是如果單獨操作的話,實現辯護目標的可能性比較小。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辯護中組合起來使用,想盡一切辦法多設置幾層防火牆,增大保險係數。

對於此類案件,根據每一起案件自身的特點,還可以有一些比較個性化的辯護方法,例如:

主體辯護。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時的年紀,可能正好處在刑事責任年齡的邊緣地帶。如果嫌疑人年齡方面的證據出現了混亂,那就為辯護律師提供了借題發揮的空間。年齡是剛性的指標,在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齡一旦存疑,司法機關在處理的時候就必須非常慎重。

定性辯護。有些故意殺人案件的定性未必是準確的。被害人因為嫌疑人的行為而死亡,並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殺人,還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是過失致人死亡。即便是故意殺人,也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辯護律師結合證據進行充分論證,改變案件的定性,那也可以達到很好的辯護效果。

隨著科技進步,監控技術的發達,故意殺人案中“作案人確定”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此類案件中,嫌疑人致被害人死亡這個基本事實是清晰的,但並不意味著決定案件性質和量刑的其他事實也是清晰的,辯護空間仍然是很大的。

二、作案人不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

作案人不確定的故意殺人案件,是指發現被害人遺體的時候,作案人不在現場,偵查機關通過各種方式排查,通過部分證據鎖定了嫌疑人。這類案件的特點是,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與嫌疑人有關,偵破難度較大,辯護空間也較大。尤其是一些遲遲未偵破的年代久遠的懸案,通過新技術找到了嫌疑人,但案發時取得的一些證據,可能因保管不善而滅失,這就給辯護律師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在“口供為王”的指導思想下,此類故意殺人案也分為幾種情況:嫌疑人承認作案;嫌疑人不承認作案(零口供);嫌疑人供述出現反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我們都不能把過多的注意力放在嫌疑人供述上,還要高度關注嫌疑人供述之外其他證據的質量和數量。

對於此類案件的辯護,除了上文提及的幾個辯護角度外,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兩種:

首先是程序辯護。

所謂程序辯護,是根據“程序優先”的原則,查找辦案機關在訴訟程序中(特別是偵查階段)存在的重大問題,主要是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推翻辦案單位據以認定關鍵事實的證據,從而得出無罪的結論。

這種理念是值得肯定的,但中國的司法機關更注重“實體正義”。如果案件的關鍵事實查清楚了,程序上存在的違法問題另當別論,甚至可以忽略不計。

在“命案必破”的年代裡,司法機關為了追求命案偵破率,審訊中存在不少違法行為。如果較起真來,這些陳年舊案可以找出很多程序上的重大問題,獲得改判的可能性是較大的。近年來隨著司法的進步,“刑訊逼供”在故意殺人案件中明顯減少,程序上的大漏洞已經比較少見,而小小的瑕疵並不能動搖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如果偵查人員通過違法手段獲得嫌疑人的供述,而嫌疑人在供述中提供了其他關鍵證據的線索,即使將其有罪供述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剩下的有罪證據也足以證明案件事實,不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司法機關在偵破案件時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導致影響案件的關鍵證據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辯護是非常好的一種辯護方法。如果司法機關程序上的違法行為不足以排除關鍵證據,辯護律師雖然可以就程序問題在法庭內外有精彩的表現,卻很難獲得實質性的辯護效果。

其次是證據(實體)辯護。

不管法律學者和辯護律師如何堅持“程序正義”,司法人員卻更注重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而事實是由一份份證據來呈現的。絕大多數司法人員更想聽到辯護律師對證據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論證案件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沒有哪個案子能達到事實特別清楚、證據特別充分的程度。事後偵破的故意殺人案,必然會有一些查不清楚的事實、找不到的證據。現有的證據,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完美無瑕。為了實現證據辯護的有效性,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選擇關鍵證據重點突破。雖說故意殺人案件的每一份證據都有它存在的價值,但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據只有幾個。針對這些證據進行突破,可能會有重大收穫。除非是沒找到關鍵證據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否則,與其對所有證據平均發力,談一些不痛不癢的質證意見,不如集中火力摧毀關鍵證據。

第二,重視客觀證據。相對經濟犯罪而言,故意殺人案以言詞證據為主,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易變的特點,經過辦案單位加工、篩選的言詞證據,留給辯方的空間是比較有限的。我們可以將很大一部分注意力放在客觀證據的認真研究上。例如,現場勘驗筆錄,法醫鑑定意見,作案工具,通話記錄等等,這些客觀證據裡面可能隱藏著重要的信息,等待我們去發現。

第三,儘量體驗作案現場。律師介入故意殺人案件辯護的時候,距離案發已經有較長時間,作案現場可能已經遭到破壞,但是律師回到作案現場仍然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通過對周邊環境的觀察,對現場佈局的瞭解,這種身臨其境的感受,可以讓律師更加熟悉案情,甚至可能有特別的收穫。

以上兩種辯護方法中,程序辯護著眼於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最終得出無罪的辯護意見,證據辯護著眼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問題,最終可能得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辯護能否成功,取決於能否說服司法人員。而說服司法人員,是比較困難的一項工作。

故意殺人案件在事實方面的認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如果辯護律師逆向而行,從“增加合理懷疑”的角度入手,動搖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信心,則可能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我們將這種辯護方法稱為“疑點辯護”。

故意殺人案件如果確認了犯罪事實,處罰後果極其嚴重,即便不是死刑,也可能是漫長的自由刑。一旦出現錯判,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難辭其咎。量刑輕重,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範圍。事實真偽,則是沒有彈性的。司法人員在事實方面,必然是非常謹慎的態度,必須排除作案者“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疑點辯護”的主要途徑,就是在程序辯護、證據辯護的基礎上,將辯護的重點放在論證作案者“另有其人”上,放大案件的疑點,動搖司法人員對案件關鍵事實(被害人是誰殺害的?)的信心。

疑點辯護,不是無端猜測,必須建立在事實和邏輯的基礎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作案動機。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否強烈?除嫌疑人外,被害人是否有可能誘發其他人作案?例如:私人恩怨,財物,姿色等等。其次,作案現場。除嫌疑人外,現場是否有其他來歷不明的腳印、指紋、毛髮等遺留物?再次,周邊環境。如果不是密閉的空間,作案現場周邊環境如何?是否存在流竄作案的可能?最後,物證情況。故意殺人案中的作案工具、現場重要物品必須有明確的去向,如果下落不明,也是事實不清的表現。

例如,在一些年代久遠的強姦殺人案中,偵查機關提取被害人體內的精液,在很長時間後通過DNA比對鎖定了嫌疑人,如果沒有其他確鑿證據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即使嫌疑人承認實施了殺人行為,整個案件的證據體系也是非常單薄的。被害人體內的嫌疑人精液,只能證明其與嫌疑人可能發生過性關係(不能完全排除嫌疑人精液通過其他方式進入被害人體內的可能性,雖然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從發生性關係到強姦,再到殺人,這幾個事實認定的過程存在很多的空白,需要大量的證據來填補。如果沒有非常紮實的證據填補,就很難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硬性要求。

結語:

如果說刑事辯護是律師業務的皇冠,故意殺人案的辯護就是皇冠頂上最奪目的那塊寶石。然而,刑事辯護這個皇冠,不是由珠寶而是由荊棘編織成的,上面長滿了刺。故意殺人案的辯護,就是皇冠上那根最長、最硬、最鋒利的刺。只有充滿了勇氣和智慧的人,才能摘下這根刺。

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律師為之辯護的嫌疑人,既可能是無辜的平民,也有可能是隱藏的惡魔。對於蒙冤者,我們當然是要使盡渾身解數,為他洗刷冤屈,還他一個公道。困難的是,面對試圖逃脫法網的真兇和非常糟糕的在案證據,作為辯護律師,我們該如何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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