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持刀傷人的“精神病”人!


湖北一男子持刀傷人 | 那些年持刀傷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學名稱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近些年,“精神病”患者傷人的新聞常見諸報端,似乎每一次都能挑戰大眾敏感的神經,比如以下幾起案例。

湖北一男子持刀傷人 | 那些年持刀傷人的“精神病”人!


2013年7月17日17時許,北京朝陽大悅城一男子持刀行兇,致2名行人死亡(包括一名外籍人士)。經初步審查,嫌疑人自稱有精神病。

2013年7月22日,北京一家超市附近發生持刀傷人事件。目擊者稱,傷者中包括嬰兒和婦女,嫌疑人是一名年紀較大的男子王某,有精神病史,於2012年9月5日被北京市大興區精神病院收院治療,2013年1月剛剛出院。

2019年11月5日,雨花亭派出所接群眾110報警稱:在匯城上築小區有大人打小孩。雨花亭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嫌疑男子已被群眾控制,被害人倒地、生命體徵輕微;民警即安排現場120急救車先行開展救治,隨後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當日15時25分,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犯罪嫌疑人馮某華,無業,2019年11月1日隨其父母入住該小區;據其父母反映,馮某華2010年患精神分裂症。

2020年5月2日,湖北省荊門市警方接到報警稱“一男子在掇刀區九淵路持刀砍人”後,迅速出警,將嫌疑人伍某抓獲。經初步調查,當晚,伍某(男,1981年出生,有精神病就診史)持菜刀在九淵路至大橋巷沿路行兇,致11名群眾受傷。

湖北一男子持刀傷人 | 那些年持刀傷人的“精神病”人!


大眾之所以對“精神病”人傷人事件如此關注和敏感,一個原因可能是大家以為精神病是逃脫刑事懲罰的擋箭牌。但其實,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個人患有“精神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只有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且經過了法定程序的鑑定,才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精神病”人發病時的不受控制或者說不可預見,也是造成大家恐慌的一個重要原因。從以上幾起案例的報道中可以看出,大多是突然發病,且無明確行兇對象,一頓亂砍。所以,在這裡也不說建議大家注意防範之類的話,就希望大家鍛鍊好身體,遇強則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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