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精神病監護人具有哪些相關的責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種類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三、監護人順序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四、監護人委託書範本

監護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住址 工作單位:

被監護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 住址: 個人身份:

委託人

姓名: 性別 國籍:

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

與被監護人關係:XX

我的XX自--年--月至--年--月在**地方。在此期間,我委託中國公民XX作為我__的監護人。監護人有權代表學生家長處理我----在京期間的一切事務。

委託人簽字:

__年__月日

在我國相關的精神病患者,應由相關的監護人進行監護,這類相關的精神病患者。這類相關的監護人應積極的對這類人的合法權益和相關的經濟財產進行相關的保護和相應的監護。按照我國的法律保護這類人在社會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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