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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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歸責原則主要有三: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是指只有在行為人有過錯時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在這一原則下還有一個特殊的歸責原則,也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從法理上而言,這一原則並非獨立的歸責原則。因為從根本上說,這一原則還是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前提的,只不過在這裡採取了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如果其不能證明沒有過錯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文指的是侵權行為發生後,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據法律承擔侵權責任。正確理解該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必須先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

也即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不能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是無過錯責任並不當然絕對要求行為人無過錯

意思是雖然法律不論行為人過錯與否,但如果此時能夠認定行為人的過錯也無妨適用該原則,依然需要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三、公平責任原則

該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其實該原則是否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之一在學界歷來有爭議,因為該原則從條文表述上來看並無責任分擔的相關論述,而只有對損失分擔的論述。雖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發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也因此而刪去了此條文,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的。


將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只是前述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大原則了,這也是符合國際立法慣例的先進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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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違反的是對他人的注意義務,表明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是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過錯責任的意義表現在,根據過錯責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後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於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如果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即構成共同過錯,應由共同加害人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則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增多,加害人沒有過錯致人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證明加害人的過錯也越來越困難,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更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無過錯責任原則開始逐漸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得到運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等。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動中致人損害等。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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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以下3個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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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除過錯責任原則之外,法律還規定了另外兩種侵權責任的歸責形態。

一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不必舉證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而是在已經證明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加害人的過錯。這樣,受害人就免除了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轉而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對受害人的保護比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強化。

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裡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律確認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說明主觀過錯不是責任構成要件,行為人無論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將行為人置於嚴格的侵權損害賠償的監督之下,把受害人置於更為妥善的保護之中。

確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應當特別注意“法律特別規定”。《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損害事實為根據,必須是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基礎上,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得以損害事實作為侵權損害賠償歸責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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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首先就是需要人們意識當中要有知識產權的意識,做為中國知識產權的擁有者沒有透明的媒體告知自己被侵權了,這是個弊端。其次中國大學等科研單位的領導、研究生、博士導師把學生的論文和科研成果盜為己有是常態。 做為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維權的代價太高,大多選擇放棄維權。要落實知識產權,首先就是要維護法律的尊嚴,降低維權者的門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中國法律最大的問題就是執法沒有力度,明明判決的也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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