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區:住宅小區高空墜物,砸到行人誰來負責。你怎麼看?

匿楓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都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雖然兩者物品都是從高空落下,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和生命的安全,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高空墜物是由於馬虎大意,能預見物品可能會造成墜落,而沒有采取措施的行為。如花盆放在窗臺上,風吹墜落。或是開窗清掃物品,不慎墜落等,都有可能對下方行人造成傷害。

高空拋物是故意而行之,明明知道拋出的物品,可能給財產和生命的安全造成危害,而故意繼續實施的行為。如不管下方財產和人身安全,雜物隨手就扔,這是不良道德品質的問題。如果故意拋物造成人身傷亡的,也可能上升到法律行為。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危害不言而喻,都會給財產和人身安全造成傷害。輕者造成損失,重者生命安全。如廣東東莞3個月大女嬰被從24樓高空拋下的蘋果砸中,顱腦損傷,至今昏迷不醒。四川綿陽一小區高空墜物多發,造成一死一傷的慘劇。

那麼高空墜物的責任誰來負呢?當然是誰的責任誰來負。如果因高空墜物,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應該由肇事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確定不了肇事責任人的情況下,那麼整棟樓的住戶,都要承擔不同程度的責任。這就是一戶肇事,累及萬家。這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需質疑。

那麼怎樣杜絕高空墜物呢?首先就是加強宣傳教育,經常宣傳高空墜物的危害和防護,提高大家的安全防範意識,多措並舉來規避因高空墜物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再次就是必須提高每個居民的安全防範意識,教育孩子不在樓下窗前玩耍逗留,防止墜物砸傷。三是加強侵《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規的宣傳學習,明確因高空墜物造成的巨大危害和後果,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四是物業也要經常檢查不安全因素,以防因高空墜物造成的傷害。

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長弓島上行


這個是當今比較多,又不好處理的事情,主要是取證難!不知道是那家扔的,這個就的整個單元的一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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