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業委會成員集體辭職,物業到期,社區一紙通告物業繼續代管小區,業主有義務履行嗎?

屋簷82880394


和我們小區的情況非常相似。儘管我們現在也沒有塵埃落定,但街道越殂代皰的指定物業是絕對違法。

物業公司的選聘和小區公共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代表業主大會履行日常事務,業委會塌方式的腐敗和辭職,都不能夠成為街道或居委會代替業主大會行使業主權利的藉口。

建議向上一級紀委監察委反映情況,制止街道的亂作為行為,儘快重新選舉業委會,由新業委會發起訴訟,向上一屆業委會追繳公共損失並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文件可參考: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刑法等


踏山望海PPO


社區真是閒得沒事幹,給自己找麻煩。

業委會辭職,物業到期,小區還要不要物業服務?

如果社區不干預,大概率會出現兩種結果。

一種是物業主動撤出,另一種是物業繼續服務。

物業撤出的,按現行的法規,街道有權力指定應急物業,提供基本的服務,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街道也可以授權社區指定。又回到了社區的一紙通知上,業主難道因此就可以不交物業費了嗎,法院不會支持業主。

物業繼續服務的,司法上會以事實服務判決,以延續原來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準。社區不貼通知,也是現在物業繼續事實服務的結果。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不會任由小區亂作一團,相信多數業主也不能接受小區沒有物業服務的結果。

所以,社區發不發這個通知,都會回到這條路上。社區真是閒的,因此還遭到業主的質疑,工作這麼主動幹嘛?

其實,大家不必糾結於社區發的這個通知。

如果不願意交物業費,不用拿這個通知說事兒。

如果雙過半業主同意,小區不再需要物業管理,拿著業主表決的結果,並承諾全體業主願意承擔這種後果、不會去找政府等的聲明,提交給街道和社區,相信他們會撤回所發的這個通知,並勸物業公司撤離。

如果做不到不要物業的業主大會決議,就請踏踏實實的,重新選舉成立業委會,由業委會組織全體業主表決,決定是否解聘現物業、選聘新物業。

如果成立不了業委會,可以向街道和社區建議,重新與現物業完善合同,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後,按新合同執行小區的物業管理事項。


姜姜聊物業


小區業委會集體辭職。然後物業到期,社區才一紙通告原物業繼續代管小區。是代管。

那麼我我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在質疑社區這個決定的時候,你們希望社區怎麼做呢?

1、解聘這個物業公司?

咱們先不說,小區物業公司在沒有經過業委會和業主大會投票決議且授權的時候,在沒有確實證據證明物業無作為的情況下,社區沒有權利解聘原物業公司。咱們先來個假設,假設解聘了原物業公司。那麼這個小區怎麼辦呢?水電維修誰處理?小區公共衛生誰打掃?誰處理?小區綠化、設備維修維護誰處理?

2、社區臨時接管小區?

咱們不要動不動就說社區臨時管理小區,如果是鄉鎮還可以,現代的城市,小區人口眾多,社區管理的小區也眾多。你們沒從事過物業和社區的不知道,這些活,社區幹不了,也忙不過來。現在的社區,光是他們自己的活都忙的不可開交。

3、由原來的物業臨時接管現在的小區。

由原來的物業臨時接管,這樣不至於讓小區進入無人管理,遇到事情無人處理的混亂局面。

然後再由小區業主先籌備人手,組成小區業委會籌備小組,籌備自己小區業主大會選舉出新的業委會成員。然後再由業主大會投票決議是解聘原物業公司,還是繼續聘用原物業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決定解聘原物業公司,那麼自己小區也有時間招聘新的物業公司,然後新老物業公司交接完成後,原物業公司離開先小區。這樣的情況下,小區才不會導致無人管理而不方便。

最後在說一下,只有經過業主大會投票決議通過,並且授權之下解聘物業費公司,社區才能讓這個物業公司在規定日期進行具體交接之後離開這個小區。像問題中所說的,業委會成員都已經集體辭職了,也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集體投票授權的情況下,社區也沒有權利說解聘原物業公司就能解聘原物業公司的權利。否則,如果社區能有不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就能隨意解聘小區物業公司的權利的話,也不一定就是好事。

所以,我覺得,現在關鍵是你們要在這個期間,趕緊組織召開自己的業主大會,選舉出自己小區新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然後再由業主大會共同探討自己小區的管理模式。


天空散雲


這個問題凸顯出的是:社區居委會在介入協調小區物業管理糾紛及公共事務中的尷尬境地。


按題主描述,你小區業委會因工程中的弄虛作假而集體辭職,物業公司合同業已到期。

在這種較為特殊情況下,社區居委會介入並代行業委會職責是有法律依據的。


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委會產生之前,可由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在街道辦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現在的問題是,小區業主對於社區的做法較為排斥,而社區居委會的動作也略顯違規。

因為通過對上述法條的解讀,居委會只是暫為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而選聘物業公司這樣的大事,按照物權法第76條規定,是必須召開業主大會並經雙過半原則方可決定的。

居委會在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書面徵集業主意見的前提下,直接通告決定由原物業繼續代管小區,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那麼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或臨時性代管協議),對於該小區業主是否有約束力呢?

換言之,業主以能否以該合同無效作為抗辯而拒交物業費呢?這個事情是有爭議的。

最大的爭議就在於:居委會是否是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適格主體。


通過實踐中的類似案例來看,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非常謹慎,重點審查下述情況:

1、是否符合《規則》中的上述規定,即該小區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者業委會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2、居委會是否得到了轄區街道辦的指定和認可,擁有代為行使該小區業委會的權力。3、居委會在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前,是否徵詢了該小區業主的意見,並得到了人數及面積雙過半的支持率。


因此,你小區現在的狀況較為複雜,不好輕易亂下結論。


海風116067626


業主應該履行,不過這和社區一紙通告沒啥關係。

業委會集體辭職,物業合同又到期,那在業主大會沒有就物業公司選聘作出決定之前,原來的物業公司在小區就形成了事實合同。物業如果照常提供物業服務的話,業主應當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事實上,即便業委會沒有集體辭職,如果物業合同到期了,但是業委會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選聘的事項作出決定之前,小區原來的物業合同視作延續。

業委會集體辭職後,業委會應當向全體業主進行公告,並將業委會的公章等資料移交給房管部門進行保管。同時,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建業委會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委會。新一屆小區業委會產生之後,依據物業合同到期的事實,業委會應當聽取業主、居委會、房管部門的意見,立即著手製定物業選聘方案並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由全體業主作出續聘或公開招投標物業公司的決定。在新的物業公司沒有選聘產生之前,原來的物業公司應當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也應當繼續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業委會集體辭職之後,居委會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也可以代行業委會的職責,但是一般不宜直接由居委會牽頭召開業主大會去選聘物業公司。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事實婚姻”是不是受法律的保護?

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社區組織,則要依法辦事,沒有必要越俎代庖,因為涉嫌違法,社區是不會這樣作為。社區應該幫助業主們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也是有明確的程序規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需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參加。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們,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由新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履行自己的職責。

以前,困難的問題在於教育農民。現在城市化了,困難的問題也包括教育業主,積極參與民主生活。事實證明,“事實婚姻”不是長久之計。

我們應該相信群眾,我們應該相信黨,這是兩個基本的原則。


理然張


為什麼會出現物業到期,業委會確確集體辭職?我想有兩個方面,第一是物業到期,要麼續期,要麼重新選聘,不管哪一個方面程序都比較複雜,業委會有直接利益,不想擔這個責,乾脆提前辭職!第二物業不想在小區幹了,到期後就走不在續期,業委會重新物色的物業也不願意入駐小區,只有辭職避免麻煩,把問題交給社區,也避免小區自治,各種雜事攤在業委會上!


xgmtsbw


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決定是否續聘,並書面通知物業公司。物業合同期滿,業主大會已經做出不再續聘決定的,物業公司按期撤出,移交相關設施和資料。業主大會做出續聘決定的,重新簽訂新合同,物業繼續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沒有做出續聘或者不再續聘決定,也沒有招聘新的物業的,原合同自動延期到業主大會做出決定三個月後。社區只是將法律規定通告業主,沒有做出任何新的決定。


雨軒品茗2


業主們在對物業有意見時,鬧得鬧得成立業委會,成立業委會知道了物業怎麼難,又想管事又不擔責任。這就違背了業委會委員當初當選的初衷,按照現在的業委會成立批准意見單位是街辦,當然由街辦出公告物業代管。合乎程序規定。


物業工作者


社區不會這麼傻的!這是你業主委員會跟物業的關係,社區咋可能插手?除非是物業沒有了,業主委員會也找不到新的物業公司,導致小區沒人管理,垃圾沒有人清理,電梯也停運了等等,業主直接投訴到社區,他們才會暫時管理的,還是依然要去找新物業的,除非是小區真的是聲名狼藉了,那就難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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