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關於債權人撤銷權?

微笑的暖陽


債權人撤銷權的含義:債務人實施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起訴到法院,請求予以撤銷的權利。該條文規定在《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民法典草案》規定在合同的保全一章第538條和第539條中。下面採取以案說法的方式進行解讀。

【案例】李四欠張三7萬元,王五無償受讓或以低價購買李四9萬元財產。張三是債權人,李四是債務人,王五是受讓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1、前提條件。李四欠張三7萬元在先,且有證據證明,最有效的就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

2、李四作為債務人,故意放棄其對王五的到期期債權9萬元或者無償轉讓給王五價值9萬元的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6萬元的低價轉讓財產給王五。

3、李四的放棄、無償轉讓、低價轉讓後,再無其他財產,由此導致張三的7萬元債權不能實現,也即李四的行為給作為債權人的張三造成損害。

4、對於低價轉讓的情形有兩個特殊要求:一是轉讓價格低於市場行情的70%,可視為低價轉讓;二是受讓人王五知道李四低價受讓財產會對張三的債權造成損害。

5、債權人張三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李四行為的限制條件有兩個:一是隻能以李四欠張三的7萬元為限,不應超出;二是從自債權人張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自債務人李四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張三的撤銷權就消滅了。

最後,如果債權人張三撤銷權被法院判決成立,那麼債權人張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等可同時判決由債務人李四負擔。


周律師工作室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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