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性質事業單位怎樣改革?改革人員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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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將改企經營,不再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在已經進行試點改革的遼寧省,生產經營類改企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賓館、招待所、房產交易中心、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園林綠化環衛市政管理等。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其正式職工都會隨企分流,到新成立的企業重新就業。為了政策的貫徹執行,改企的事業單位人員,都會“一刀切”分流,改企的統一改企,分流到的統一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的統一安置,以避免因不公平對待,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部分地區會對改企的事業單位人員區別對待,有職級的管理人員多半會其由自主選擇,可以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也可以選擇到新成立的企業擔任負責人。一般職工基本都會隨企改制,這其中也包括退役軍人退役安置到這些單位的。對於涉改單位中,工齡滿30年,或者工齡滿20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涉改人員,允許個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按未改革前機構性質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如果涉改人員不願意到新的企業就業,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由於事業單位也是實行合同制管理,補償也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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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在2020年底前將全部轉企。由於本輪黨政機構改革對事業單位亦有觸及,各地或結合本次機構改革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進度,大部分地區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或提前至今年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後,其在職在編人員按類型區分處理。

1、分流。單位部分公益被剝離劃轉到其他事業單位,少部分在編人員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如果是組織部門管理的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要求,在徵詢個人意願的基礎上,經當地常委會研究決定,由組織統一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或機關任實職或非領導職務,或單位改制到企業任職。比如縣裡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如果其個人不願意改企,根據組織原則,將提交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其具體的分流任職去向。

2、改企。絕大部分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在職在編人員,按照規定都將隨單位轉制,取消事業編制變為企業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

3、離崗。為了消化在職在編人員,根據個人意願,部分地區在改革中也允許部分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在職在編人員提前離崗,離崗後發放基本工資,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再辦理退休手續。

4、退休。不少地方對部分工齡滿30年不足5年退休的在編人員,允許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會保險提前接管。事業單位目前沒有提前退休政策,這只是部分地區為了改革默許的臨時過渡政策,不作為事業單位提前退休的政策依據。

5、解約。為了減輕企業負擔,部分原在編人員如個人願意,也可以買斷工齡提前離崗。部分聘用人員和臨時工,如無崗位需求,也將被解除合同,自由擇業。兩種情況,單位都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職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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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大多數逐步將轉為企業,當然也會有一部分單位因為不具備轉企的條件而被撤銷。

對於轉企的單位,在編在崗的正式職工的安置有幾種方式:

1、提前退休(合肥市的政策)。對於工作年限滿30年或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編在崗職工,在本單位改革時,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所在單位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社局審批,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後按照相關退休政策,審批檔案退休費,並一次性核定後不再變動。

2、提前離崗(山西省的政策)。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

3、身份置換。對於不能夠提前退休或離崗的在編在崗職工,將失去事業編制,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企業人員進行管理。

4、自願離職。對於不希望進入企業的人員,可以選擇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本人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不具備轉企條件而被撤銷的,人員安置由原主管部門負責。

而對於非在編人員,很大可能是會被辭退,也是按本人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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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資源配置情況,重新分類定位,預計2020年完成改革。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發佈,拉開事業單位改革的序幕。

按照計劃時間表,2015年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2020年完成事業單位改革,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事業單位改革,目前已經完成第一階段的清理規範事業單位分類的工作,目前正在進行事業單位重新分類定位改革的實施工作。

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將轉製為企業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一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除外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中的一部分,全部自負盈虧,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沒有財政支持,特別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意既與企業沒有太大的區別,可執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或實行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機制及工資福利制度,擁有較為寬泛的工資福利自主權,但必須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因生產經營狀況、經濟效益不同,少數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和退休金比較優越;但大多數的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和退休金不樂觀。

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將全部退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成建制的轉為企業,編制全部收回。

至於經濟補償,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視地方財政經濟狀況及涉改事業單位經濟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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