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無業人員,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能不能主張誤工費?

誤工費,《侵權責任法》第16條表述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主要是指因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從而不能正常工作、勞動而發生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損失。即,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合法收入。

【案例】

2012年12月13日23時許,李XX駕駛川A607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事故發生地時,與車前右側路邊騎自行車的王X、陳XX相撞,造成二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李XX駕車逃離現場。2014年3月,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陳XX不負事故責任。王X受傷後,多次住院、轉院治療,其提供的信息顯示,2010年6月畢業於西南交大,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曾供職於成都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自稱受傷期間正在備考研究生,未提交工作證明、收入證明、務工證明及其持續誤工的相關證據。

無業人員,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能不能主張誤工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未支持王X的誤工費請求,王X上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X雖然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處於無業狀態,但作為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根據其本科畢業後曾工作過的客觀事實以及目前階段之所以無業的合理陳述,可以判斷其有勞動能力,如果沒有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其去求職,必然能夠找以一份有薪水的工作,因此,對王X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因其未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參照2013年四川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

【案例來源】

王亮訴李加連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成民終字第4473號民事判決書。《中國法院2018年度案例·侵權賠償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

無業人員,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能不能主張誤工費?

【不同觀點】

司法實踐中,對於無業人員的誤工費是否賠償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因為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不支持;二是,受害人目前無業,並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傷害的情形下可能獲得的工作或勞動機會,支持。

對於無業人員來講,在現實中也可能會分為,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勞動收入者和有勞動能力但無勞動收入者兩類,即便是有勞動能力但無勞動收入者,也會分為因為個人主觀原因和因客觀原因未從事任何工作或勞動這兩種人。

如果一概的支持或不支持,都不正確!是否賠償,應從受害人在受害時是否有勞動能力來判斷,即受害人應具有勞動主體資格,能夠正常提供勞務或者勞動力。

無勞動能力導致無勞動收入者,不賠誤工費。

要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勞動能力但因個人主觀原因不從事任何工作或勞動的人,也不應該賠償。

無業人員,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能不能主張誤工費?

【計算方法】

誤工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誤工費=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傷殘的至定殘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收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參照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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