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 欠债不还,借款利息、滞纳金等一并主张时,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王科栋律师辩护团队办理了众多重大职务犯罪(厅级)、经济金融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股东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可以主张的上限是多少?

有些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天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急需借钱的企业/借贷人迫于形势,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纷纷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这些白纸黑字的协议签字后,法院能够支持吗?

欠债不还,借款利息、滞纳金等一并主张时,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下面胖乎律师将通过两个实践中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利息、违约金一并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述:

1、原、被告经乙介绍相识,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确认借款本金为224,000元,月偿还本息数额为19,866.67元,还款分期数额为12个月。

2、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约定,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丁由其平安银行账户分别向被告转账20万元及24,000元。

4、被告按期归还了第一期借款本息19,866.67元,第二期归还1万元,2016年3月21日归还4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937.36元,并偿付原告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法理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调整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并主张自2015年7月3日起计算,于法无悖,应予以支持。

欠债不还,借款利息、滞纳金等一并主张时,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借款利息、滞纳金等一并主张,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案情简述:

张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林某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支付利息逾期一日加收滞纳金1000元,自林某催要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张某需连本带息偿还借款,否则额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张某出具了书面凭证)。

截止2015年3月1日,张某向林某还款共计120万元,之后,林某于2015年末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但张某拒不还款。林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00万元、滞纳金1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本金的月利率2.5%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张某辩称:已偿还的120万元借款中,60万元为偿还的本金,60万元为偿还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与利息系重复约定,不应额外支付。

法理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但自2014年8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的,被告张某已付的120万元,其利息并未超过按年利率36% 的可不予扣除。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范围即年利率24%,应下调为自2015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利率2%支付。被告张某主张已偿还120万元中60万元是偿还本金,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应优先抵扣借款利息。

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滞纳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债不还,借款利息、滞纳金等一并主张时,法院最多支持多少?

从实际判例来看,法院不会支持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所以,这种明显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写了也白写!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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