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支付工資必須"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嗎?能否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資必須


有朋友問:我公司是每個月底發當月工資,我的做法是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當月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發放才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樣做有問題嗎?是否一定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呢?

支付工資必須


一、為什麼會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

提出這個問題的朋友,估計是覺得工資核算經過“即先計提再發放”兩個階段太麻煩。

因此,就產生了疑惑:能不能不計提,等實際發放的時候再直接計入成本費用呢?他們認為,反正最終都是計入成本費用,又有什麼影響呢?


二、工資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

工資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有如下理由:

第一:能夠彙總反映職工薪酬的發放數,如果不計提直接發放的話,就會存在很大的缺陷:賬上不能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累計或每個月應該發多少工資、實際發了多了、還有多少沒有發。

可能有人會叫板說,管理費用下面不是也有一個“職工薪酬”的明細科目嗎?

在這裡也可以體現出工資啊。其實成本費用裡面的職工薪酬只是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還包含其他成本費用。試想,如果突然有一天,總經理讓你提供工資數據時,你該怎麼辦呢?總不能把以前的憑證都給翻出來,拿著計算器再一個一個去找去加吧,那樣的話會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錯。

第二:這樣做與企業下發工資(指下月發放本月的工資)是相匹配的。因為,在企業中發放的工資一般是上月的,你計提的是本月的工資,你本月計提的應該是本月的發生額,而本月發放的工資是上月的發生額。

第三:這樣做可以從“應付職工薪酬”這個科目中直觀反應你每月發放的工資總額,便於你申報年度所得稅時計算你的工資限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便於調整。在企業工資還可能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再把這些從分類賬中找出,再加總之類多麻煩呀,對不對。

第四:便於按工資為基數計提的費用,包括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五險一金。

因此,我們在核算職工薪酬的時候從程序上講應先計提,然後再發放。因為只有計提後才能知道要發放多少。從數額上講,計提數應大於或等於發放數,如果出現計提數小於發放數,就意味著透支發放了職工薪酬,這是屬於不正常情況。


三、相關政策規定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職工薪酬核算的兩個步驟:

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貸方登記:分配計入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實際發放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登記:實際發放的職工薪酬的數額。


四、附: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一、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1、貨幣性職工薪酬

(1)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4)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應向工會部門繳存的工會經費等,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衝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2、非貨幣性職工薪酬

(1)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2)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並且同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二、發放職工薪酬

1、支付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2、支付職工福利費

企業向職工食堂、職工醫院、生活困難職工等支付職工福利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3、支付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或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4、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企業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相關案例:“應付職工薪酬”預提未發放,企業補稅及滯納金990多萬!

【場景案例】原蛇口地稅局在做稅源異動分析時發現,轄區某中外合資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比下降18%。因該公司從業人數較多,近年來營業收入、利潤率和稅負率都較為平穩,稅源異動引起了稅務部門的注意。

通過案頭分析,稅局發現該公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餘額較高,接近全年職工薪酬及福利的一半,疑似多預提費用少確認利潤。鑑於此,稅局核查該企業上一年度工資發放情況。經核查,截至當年5月31日,該公司預提的上一年度“應付職工薪酬”仍有大量金額未發放。根據稅法規定,在彙算清繳前預提匯繳年度的年終獎,如果在彙算清繳結束前仍未發放,應依法在當年度彙算清繳中調增。

通過專人跟蹤,該公司財務人員確認風險疑點,依法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共計990多萬元。(案例來源:中國稅務報)

【風險點睛】年終階段,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同時,也不要忽略工資薪金費用稅前扣除的問題。一般來說,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只是要注意“工資薪金總額”範疇的正確核算。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五險一金等費用;其次,對於年末已計提未發放的職工薪酬,要注意在次年彙算清繳前發放,否則不得在本年度彙算清繳進行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增處理。

職工工資的正確計算關係到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多項費用稅前扣除的限額,也涉及企業成本費用和利潤的計算。實務中有些企業把不該列入應付工資總額的獨生子女補貼、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列支於工資總額,導致工資總額計算錯誤;也有些企業虛增員工人數或者將不該列入工資費用的支出列入其中,擴大應付工資從而達到調節成本和利潤的目的;還有企業對於年末已計提未發放的職工薪金,未進行納稅調整,以計提金額進行稅前扣除,少繳納稅款。

在金稅三期大數據下,企業財務的動態數據,稅務機關可以隨時提取並進行分析,隨著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到來,企業財務人員應對工資發放總賬和明細進行檢查,未發放的注意需在彙算清繳結束前進行發放才能稅前扣除,無法發放的及時納稅調增;另外,發放工資的同時要注意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政策點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中國稅務雜誌社、馬靖昊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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