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明確了!可放棄1%按照3%開發票

稅務總局剛剛明確!可放棄1%按照3%開發票!針對疫情期間,大多數會計都在問的問題,特整理12366納稅服務平臺的官方回覆給大家。


明確了!可放棄1%按照3%開發票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製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所以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我是湖北省黃岡市一家從事醫療防護用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目前銷售情況預計,我2020年3月份銷售額可能達到15萬元,全部是醫療防護用品銷售的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請問我3月份銷售額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您屬於湖北省內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3.我是江蘇省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20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請問一季度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您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後,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5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4.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嶽陽的小型建築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在湖南、湖北兩地開展建築施工業務,我公司可以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徵收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如果發生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建築服務項目,

減按1%預徵率預繳稅款。


5.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我公司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公司適用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我是一名貨車司機,已在江蘇徐州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由於我是全國接單跑業務,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繳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申請代開發票和繳稅有什麼影響嗎?


答:《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適用3%徵收率的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您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需要代開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1%徵收率的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您的稅務登記地在江蘇徐州,不屬於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關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時,也只能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7.我是遼寧省從事化妝品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2020年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後,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由於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3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8.我公司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家制造業小企業,屬於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通常在100萬左右,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是因為我們大多是給一些大企業做配套生產,下游企業因為抵扣的需求,會要求我們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們可不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免稅優惠;也可以放棄免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專用發票。


9.我公司是江蘇省摩托車配件生產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通常在20萬左右,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減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由於我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是長期合同,合同中約定提供3%專用發票供購方抵扣稅款。我們可不可以放棄減稅,仍按3%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優惠,並按1%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


10.我在湖北省武漢市經營著一家便利店,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和2月銷售額分別為9萬元、5萬元, 3月份預計銷售額6萬元。請問在一季度應當如何申報?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針對您提供的情況,便利店一季度的總體銷售額預計在20萬元左右,您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便利店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如果便利店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1.我公司是湖北省黃岡市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份銷售額35萬元,3月份預計銷售額10萬元,準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在一季度應當如何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相應欄次。


你公司1-3月份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達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你公司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1-2月份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或“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徵收率)”相應欄次;3月份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同時在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準確選擇免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對應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12.我公司是在北京從事廣告服務業的一家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2月份未取得銷售收入,3月份預計銷售收入為40.4萬元(含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請問我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你公司應當將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具體來說,你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40萬元[40.4/(1+1%)=40],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13.我公司是江蘇省南通市一家提供建築服務的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預計取得含稅收入45.4萬元,同時我公司一季度期初結轉的扣除項目還有5萬元。請問我公司在辦理一季度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應當如何計算填寫?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你公司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1欄至第7欄依次填報5萬元、0萬元、5萬元、0萬元、45.4萬元、5萬元、40.4萬元。由於你公司僅在3月份有收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因此在計算填寫第8欄時,計算公式中的徵收率為1%,所以第8欄應填寫40萬元[40.4÷(1+1%)=40]。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時,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填寫為40萬元,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0.8萬元(40×2%=0.8),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


14.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家電經銷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15.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今年1月從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國,該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了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由於國外客戶反饋良好,我公司3月1日從該小規模納稅人再次購入一批地毯,此時提供的專用發票上的徵收率變成了1%。請問我公司在使用這兩張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該按照哪個退稅率退稅?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你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除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外),其退稅率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即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註明的徵收率。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3%的,按照3%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專用發票上“稅率”欄次為1%的,按照1%的退稅率辦理免退稅。


16.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在2016年6月放棄適用退(免)稅政策。由於2018年和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稅率和退稅率,所以期滿36個月後,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請問,現在我公司還能恢復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


17.我公司在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到現在還不滿36個月。2018年、2019年,國家多次調整了稅率和退稅率。請問,我公司現在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貨物勞務,可以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在此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不能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1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8年3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2020年第5號公告,允許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2018年11月國家曾經調整過出口退稅率。我公司能否根據5號公告規定,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並對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聲明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但僅能對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勞務申報出口退(免)稅,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19.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7年12月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5號公告的規定,我公司可聲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請問,我公司應當如何辦理聲明手續?何時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六條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可以自2020年3月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無需單獨辦理聲明手續,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即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你公司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


20.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能稅前扣除麼?怎麼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具體扣除辦法,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以下簡稱“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執行。扣除時,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扣除。


21.現金捐贈及口罩、防護服等物資捐贈,應該如何確定捐贈金額?


答:按照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現金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捐贈額;捐贈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的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其中,市場價格將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捐贈相關制度規定的辦法評估,並經捐贈人確認同意後確定。通常情況下,如果個人購買口罩、防護服的時間與實際捐贈時間很接近,那麼公益性社會組織一般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市場價格。


22.我1月份發生了一筆符合條件的防疫捐贈支出,能在3月份發放工資時能全額扣除嗎?怎麼辦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在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環節享受捐贈扣除政策。為便於個人在領取工資時享受扣除政策,建議捐贈人拿到捐贈票據後,及時將捐贈票據提供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進行捐贈扣除。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捐贈扣除時,隨扣繳申報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相關捐贈票據由個人留存備查。


23.我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能否在下個月工資繼續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餘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24.公益社會組織未能及時開具捐贈票據,我還能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25.我參與企業統一組織捐款,捐贈票據上只有企業名字沒有我的名字,還能享受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26.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員工提供哪些資料?


答:公司員工需區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單位提供捐贈憑證的複印件。一是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防疫捐贈的。公司需要其員工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辦理扣除,其中捐贈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對於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捐贈票據的情況,公司可暫以其員工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捐贈證書等捐贈轉賬記錄的複印件(手機截圖)辦理扣除,同時注意告知其員工需在捐贈的90日內及時補充提供正式的捐贈票據。二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捐贈的。公司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開具的彙總票據或者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及員工明細單辦理扣除。


27.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能否按照捐贈票據上的金額填寫扣除金額?


答:通常情況下,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金額為捐贈票據上註明的金額。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員工收入來源較多,一筆捐贈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項目中扣除的,需要員工自己確定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因此,建議公司為其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捐贈時,及時向員工瞭解其在工資薪金中扣除的捐贈額。


28.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如何填報相關表格?


答:扣繳義務人通過紙質申報表辦理扣繳申報的,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並在《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通過扣繳客戶端辦理扣繳申報的,以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為例,在【收入及減除填寫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填寫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贈額,在計算稅款後,在【附表填寫界面】選擇《准予扣除的捐贈附表》,如實填寫納稅人的捐贈信息和扣除信息。


29.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申報扣除?


答:根據財稅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同時,在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需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30.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個人所得稅申請了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在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上會體現延期等字樣嗎?


答:申請延期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後,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上會顯示實際的申報日期和入(退)庫日期,不會顯示延期等字樣。


31.單位組織員工捐贈資金用來購買捐贈物品,直接捐贈給了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且醫院也開具了捐贈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員工是否可以憑藉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全額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是否也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員工可以憑只註明了企業的名稱的接收函和員工明細單扣除。明細表填寫備註需要註明直接捐贈。


32.某省政府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人員、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發放補助和獎金標準是300元,按稅法規定是免稅的。但是如果我們單位發給上述三類人員的補助與這個標準不是完全一致(大於或者小於這個標準),例如發放金額為400元或者100元,這種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能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答:未按照政府規定發放的補助,不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不免徵個人所得稅。


33.我公司員工為此次疫情進行捐贈可以全額扣除,但是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結轉下月扣除,還是可以等到彙算清繳時繼續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規定,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您公司員工可以在彙算清繳時補充扣除。


34. 我捐贈了疫情物資,可以全額扣除,那麼必須在捐贈當月扣除嗎?可不可以在以後月份進行補釦?


答:如果您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您發生的全額扣除的捐贈支出應於捐贈當月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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